【摘要】为确保政治协商在决策制定中发挥效能,不仅要加强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政治协商各参与主体的实力,也要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实现公共利益,全面提高决策制定的科学性、实效性,确保决策能产生良好社会反响,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关键词】政治协商 决策制定 执政水平 【中图分类号】D267 【文献标识码】A
政治协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重大问题在决策前以及执行过程中开展协商,不仅有利于提升我党的执政能力,也将更有效地完善政策的制定与执行。
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制定程序,有利于提升党的执政水平
当前,我国处在社会发展的转型期,党建的重点是如何提升党的领导与执政能力。将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是对国家、地方的方针政策,和涉及政治、经济、社会与文化等方面的问题在进行决策前,以及决策执行中的细节开展协商。这样不仅能科学整合社会资源,建立广泛社会基础。而且,从政治层面可以创建更为广泛的统一战线,联络社会团体,并能获得丰富的执政智慧与经验,让决策执行中的偏差、问题获得纠正与解决,提高执政效能。而从制度层面来看,实行政治协商制度来处理重大决策、政治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是我们党不断推进治理法治化、民主化的重要路径,能为民主党派、无党派提供政治参与空间,提高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认同感。与此同时,政治协商采用真诚合作代替竞争、对立,维护团结、安定的政治局面,并且通过政治协商能够反映不同团体、阶层和个人利益,满足政治参与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关系,实现了各阶层的利益表达与整合,维护了社会和谐。
影响政治协商在决策制定中效能发挥的因素
协商效率。协商民主决策的确立强调更为广泛的民主参与,强调政治共同体中的各主体拥有平等参与、共同管理的权利。政府对公共事务开展协调后形成理性共识,虽然能体现决策民主性,却可能导致公共政策制定效率低下。与此同时,协商民主决策的参与者彼此否定以及社会对理性共识的现实需求,都可能会导致协商长期僵持以致不能做出决定。
利益选择。社会大众具有相同的核心价值原则和利益立场往往是协商民主决策顺利进行的基础。但在实际的决策中,参与政治协商的主体的诉求表达未能代表公共利益,参与者有时候表达的是某一群体公共利益,这可能是特殊利益,并非是普遍利益。参与到决策制定中的各个群体,有些是理性经济人,其往往强调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缺少公共利益价值导向。所以,在开展决策制定中,会展现特殊利益与公共利益间的矛盾。因此,利益选择对政治协商在决策制定中效能的发挥,起到较大作用。
参与主体的能力。决策制定的成功需要参与政治协商的各主体有较强的政治参与能力。政治参与的各主体如果不能充分理解决策质量标准中含有的相关知识,可能会对专业领域的认定政策标准存疑。然而,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决策中所涉及的具体问题呈现出较强的专业技术性,如果知识掌握有限,将不能有效表达自身政治需要,也就不能最终形成理性共识。其次,参与政治协商的各主体在民主决策中需要具有较强的政治参与、理解以及沟通能力,不然就很难和政府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制定的决策也难以对社会施加影响,决策制定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
政治协商在决策制定中效能发挥的思路
加强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制度对协商民主功能发挥方面起到关键性作用。从当前政治协商制度建设情况来看,已经相对科学合理,但涉及到具体制度还存在不规范,还需要继续完善。一是理顺好各自的关系。要界定好作为非权力主体在开展协商中的权利,处理好执政党与其它民主党派间的关系,这样不会出现混淆。二是将政治协商在内容、程序、形式等方面实现具体化。采用制度的形式,明确政治协商在决策制定中的程序、内容及具体形式,特别是在政治协商全过程:提出、创建、活动安排以及成果报送、反馈等各个环节,创建明确规定的约束文件,进行科学有效的管控,结合当前政治协商发展的实际情况,不断深化政治协商的深度与内容,将法律、各类规章制度等纳入协商内容。最后,创建制度的考评机制。尝试将政治协商纳入到考核中,对本该进行协商但并未进行协商的相关问题,需要创建行之有效的责任处理与追究机制。
提高政治协商各参与主体的实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制定,实际上强化了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对决策制定的参与度,为其发挥效能提供了更大的舞台,也自然对他们提出更高要求。如果参与政策制定的各主体,缺少对自身构成、面临任务的准确认知,在开展政治协商中各主体缺乏政治协商的主动性与自觉性,就会缺少开展政治协商的动力,也就让政治协商的效果大打折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民主人士的素质、责任性是影响执政党政治协商质量的核心因素。民主党派与无党派民主人士需要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与业务素养,发挥其观察问题的独到视角,特别是在文化教育、城市规划、食品安全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突出优势,展示整体效能。关注民意,全面反映决策执行中存在的具体问题,选择当前社会改革与建设中存在的战略性问题,开展深入调查、咨询论证,提出中肯的建议,在决策制定中,实现双向互动。
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实现公共利益。首先,从政党制度层面来讲,协商民主是创建制度化协商机制来保障并推动政党间的协商合作共事关系,从而确保多党合作的形式、规则、范围及内容等方面实现程序化、制度化与规范化。因此民主协商应做到在次数、时间等方面的规范化;内容方面要从传统的事务性协商,逐渐转移到决策性协商中;协商效果上从漫谈型渐渐转变为反馈型,将协商民主科学纳入决策过程。做好重大方针、人事安排等协调工作。协商民主全面展示了在社会协商层面,需要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采取依法治国的方略。在党的领导下,人民群众依照宪法、法律的具体规定,通过多种具体形式参与到协商、管理国家重大事务中,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业,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发展富有中国特色的协商民主,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治国与人民当家作主等有机结合,呈现出长期性、全局性等特点,这是重要的历史经验。
其次,确保实现公共利益。实现决策科学化,既要完善决策责任约束机制,并且要创建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决策责任本身是责任政府的题中之义,采取政府决策责任制也是确保决策法制化的重要体现。因此,为了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必须建立政策决策责任制度,不仅要全面推进政府决策负责制,也要不断强化并完善政府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也就是尝试从法律的视角来规范并约束决策者,提升政治协商各主体的责任性。对那些出现决策违规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责任,让决策回归理性。与此同时,为了确保决策科学性,保证公众利益,也要强化监督。将政治协商纳入程序监督,才能确保参与政治协商的各主体能发挥其效能,将协商民主执行到位。
总之,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制定中,有利于全面提升党的执政水平,而影响政治协商在决策制定中效能发挥的因素主要包括协商效率、利益选择以及参与主体的能力等几个方面。为此,政治协商在决策制定中发挥效能,不仅要加强政治协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政治协商各参与主体的实力,也要规范决策程序,确保实现公共利益,全面提高决策制定的科学性、实效性,确保决策能产生良好社会反响,推动社会发展进步。
(作者为吉林大学文学院博士研究生,东北石油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戴宗:《将协商决策模式运用于公共政策制定过程的适用性》,《科学决策》,2011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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