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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的国际意识与全球视野

核心提示: 当前,我国在司法领域上的国际话语权和国际规则制定权,与我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崛起的形象并不完全相称。我们需要参照国际司法标准,通过立法、司法部门进一步努力,对我国司法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民主、文明、科学,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摘要】当前,我国在司法领域上的国际话语权和国际规则制定权,与我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崛起的形象并不完全相称。我们需要参照国际司法标准,通过立法、司法部门进一步努力,对我国司法制度作进一步的改革,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民主、文明、科学,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关键词】司法领域  国际意识  全球视野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近现代社会,经济的国际化发展极大地改变了世界封闭的面貌,带动了政治区域一体化的形成。在21世纪,经济一体化、政治区域化将愈加明显。在这种趋势中,各国的司法制度也有着相互借鉴、吸收达到融合、统一的趋势。法国学者勒内·罗迪埃尔在《比较法概论》一书中这样描述,“在主要是由人种的不同起源和人民所处的历史地理条件所构成的特殊背景下,人类的共同需要却又造成趋于统一的图景。在这个统一方面,鼓励着各种人群的思潮在比较文明的世界里不断传播”,其结果是,“对外国法律体系的了解以及把它们同本国法律规则进行的比较,自然导致这种统一”。

应有意识地争取在司法领域中的国际话语权和国际规则制定权

当前,中国已经在世界崛起。在国际经济领域和政治领域,我国已经拥有越来越多的话语权,但是在司法领域,我国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和国际规则制定权,与我国在国际上的大国崛起的形象并不完全相称。有意识地争取上述权利,是我国在国际社会应当努力的方向。

这就需要认真考虑如何对待现有的国际标准。无疑,一个大国,若其司法理念与司法制度足够先进,为世界诸国所认同,就容易获得较大的国际司法领域的发展空间,在国际上的司法话语权和国际规则制定权方面就能取得明显的增益,因而,争取在国际上的司法话语权和国际规则制定权,不仅是一个外交问题,也是一个内政问题,甚至内政更重于外交,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推动力。在司法领域,外交与内政不可割裂,实行一种先进的司法制度,才能有一个良好的司法国际形象,才能在国际社会赢得足够的尊重。因此,我国要扩大在国际上的司法话语权和国际规则制定权,努力的方向不仅对外——在国际社会发挥更大、更多的作用,也应对内——努力改善自身的司法理念,加强对于司法人权的保障,完善我国自身的司法制度。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于在司法领域中走过的弯路曾经有过反思和批判,并且认识到自由、民主、法治等价值的可贵,随着政治﹑经济﹑文化诸领域取得明显的进步,现代价值观念与自由市场相关的因素相结合,对我国司法制度若干令人瞩目的变化也起到了促进作用。经济发展所带来的价值观念的变化,主要体现在竞争观念、公平观念、手段正当性观念、效益观念,这些观念已经成为国人普遍认同的观念。上述观念已融入我国既有的思想价值观念当中,虽然它们并不能使既有的文化传统的基调彻底改变,但已经使文化呈现多样性、现代性的色彩,这种文化带来的变化对司法的影响是不可低估的。

随着世界经济交流与合作,中国人遍及世界各地,推动司法国际准则在世界各国的普及和落实,对于跨出国门的国人来说,意味着一个更加安全的世界在迎接他们。因此,努力推动世界各国司法制度的发展进步,促进司法人权在国际司法领域的保障,这不仅是中国之幸,也是对世界和平和世界文明作出的贡献。

国际交流为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值得赞赏的是,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是社会的开放性,我们所处的社会不再是固步自封的保守社会,人们有了更加开阔的国际视野,对世界有了更多的了解,也有了各种不同制度的比较,这为我国的司法改革的推进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国际文化交流为我们提供了改革的助力,加快了改革的步伐。法学交流在司法改革中也发挥着重要的推动作用,法学者和立法、司法部门以一种创新意识进行比较、选择,设计出司法改革的蓝图并逐步加以落实。值得欣喜的是,在新的信息技术手段的辅助下,这种交流愈加便利和频繁,对司法制度的相互借鉴、趋向融合将起到更加有力的促进作用。

近些年来我国法学界和立法、司法部门非常重视加强国际交流,通过这种交流,加强对域外国家司法制度的研究,期望从域外司法制度中吸收和借鉴有益经验,丰富我国司法改革的资源。这种国际交流的影响十分明显。在这些司法变化的过程中,域外的司法理念和司法制度为我们建构我国新的司法制度提供了灵感的来源。能够建构这些制度,折射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立法、司法领域发生了明显的观念变化,法律正当程序的意识和司法人权的观念在立法、司法人员乃至一般民众中的普及和提高,为司法进步提供了广泛的立法、司法和社会基础。

当然,我国的司法制度并非十全十美,与国际标准逐项比较时,尽管已经有不少项目达到或者接近国际司法标准,但也有尚未达到国际标准的事项,一些制度与社会期待的司法机关保障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实际需要还存在一定的距离,司法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需要参照国际司法标准,通过立法、司法部门的进一步努力,对我国司法制度进行进一步的改革,使我国的司法制度更加民主、文明、科学,从而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

(作者为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参考文献】

①龙飞、林娜:《国外司法改革的新发展(下)》,法制网,2016年8月11日。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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