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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导党员干部做尊法学法的模范

核心提示: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员干部是主体力量,也是“关键少数”,加强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已经成为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当前,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存在着培育目标不够明确、培育要求规定性不够、培育内容系统性不够等问题。对此,在培育干部法治意识时应注重建立目标体系牵引,综合运用培育方法,完善制度机制保证。

【摘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党员干部是主体力量,也是“关键少数”,加强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已经成为实施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关键所在。当前,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存在着培育目标不够明确、培育要求规定性不够、培育内容系统性不够等问题。对此,在培育干部法治意识时应注重建立目标体系牵引,综合运用培育方法,完善制度机制保证。

【关键词】党员干部  法治意识  培育路径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首先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意识”的重大课题。针对党政领导干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制观念”,并强调,“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将党员干部这一“关键少数”的法治意识问题提出来,从依法治国全局的高度把握住了全社会法治意识培育问题的关键环节,要求必须加强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问题研究。

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必须走在全社会前列

培育有针对性才能真正具有有效性。党员干部具有区别于群众的显著特点,要求其法治意识培育必须切实把握这些特点和要求。

首先,党员干部先进阶级属性要求,法治意识培育必须坚持一流标准。《中国共产党党章》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表明,党员应当具有其先进性。这一特征必然会被赋予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并在培养中达到为更高的标准。党内法规制度在很多方面都比国家法律严格,要培育全社会上下共有的法治意识。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我们党是先锋队,对党员的要求应该更严”。这就要求,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的目标不能等同于一般群众,而是向形成法治信仰的标准看齐,让法治精神、法治理念深入内心,信仰法治、坚守法治。

其次,党员干部的执政身份要求法治意识培育必须走在全社会前列。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同时,民“以吏为师”。党员干部尊不尊法、学不学法、守不守法、用不用法,人民群众看在眼里、记在心上,并且会在自己的行动中效法。为此,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必须首先增强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使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走在全社会前列,也就是要在时机上先行一步,使党员干部为全社会法治意识培育树立示范,成为全社会法治意识培育的积极推动者。

再次,党员干部的党章规定法治意识培育必须突出党纪意识。党员的特殊政治身份决定,党员不仅要遵守国家法律,还要严格遵守党的党内规矩,这一特征也使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培育显著区别于一般群众的法治意识培育。具体到培育的内容上,其一是《中国共产党党章》,必须把这个共产党员的总章程、总规矩在思想认识上牢牢确立起来;其二是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必须要确立红线意识;其三是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党员必须遵守的规范。

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的目标不够明确,系统性欠缺

对照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的特殊要求,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还存在着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培育目标不够明确。习近平总书记在作出“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意识”的总要求之后,全党各级组织都对法治意识培育问题作出强调,并体现在各级文件中。这些文件为党员干部明确了增强法治意识的方向,而对于法治意识培育要达到什么样的程度,不同岗位、层级的党员干部法治意识有什么特殊要求,怎么样才算是具有了法治意识等问题缺少有针对性的界定与规范。这些问题易导致“增强法治意识”的要求成为口号,“看得见却摸不着”,落不到实处。究其原因,既有对人的意识这一主观问题认识不够的客观原因,也与各级党的组织对党员干部法治意识的重要性关注不够有关。

二是培育要求规定性不够。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法治社会的建设,首先要在全社会树立起法治意识”的课题,将培养公民法治意识作为关系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首要问题,其中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培育更是重中之重。现实中仍缺乏制度性规定,个别单位错误地理解为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等同于掌握了多少法律条款;还有的基层单位只是对提升党员干部的法治意识提出了一般要求,而没有具体的实际举措,结果就是基层党组织反复提要求,但一些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始终不见大的起色。

三是培育内容的系统性不够。法治意识具有极强的主观性。单纯从培育的角度看至少需要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一个是需要认真学习法律条款,了解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做到有法可依。另一个是需要充分认识法律的重要性,自觉尊崇宪法、敬畏法律、信仰法治。针对这一问题,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领导干部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首先要解决好尊法问题”。但在实践过程中,却存在着只重视法律知识学习而忽视尊法意识、尊法精神培养的问题。

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的路径选择

针对当前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存在的问题,应把握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特点,合理确定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养路径。首先,建立目标体系牵引。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目标,是党员干部法治意识所要达到程度的具体体现,对法治意识培育起着重要支配与牵引作用,能够有效激励党员干部主动增强法治意识。重点要关注两个方面问题,一个是要建立具体指标体系,结合党员干部各个层次、各个岗位需求,以及党龄、工龄等客观情况,把法治意识培育的目标指标化,通过具体的指标为党员干部明确培育法治意识应达到的目标要求,也为党员法治意识评价提供参考。另一个是要明确实现目标的步骤,即为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育目标的各个指标的实现明确时间节点和实现方法,以督促党员干部自觉培育法治意识。

其次,综合运用培育方法。公民法治意识的培养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进行系统安排、统筹设计,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培育。一是法治教育培育。要加大法治宣传,借助大数据手段对党员干部实施精准法治推送;要大力选树一批守法、用法、护法的党员干部先进典型,使党员干部自觉接受其影响,仿效其行为,并逐渐内化成个人法治修养,形成为个人行为准则。二是法治实践促进。要大力纠治党员干部有法不依乱作为、执法不严搞权钱交易,以及感情执法、亲情执法等不规范、不严格的问题,使党员干部在严惩严办中增强法治意识,养成法治习惯。

再次,完善制度机制保证。法治意识培育每个要素、环节和方面需要建立规范化的制度机制来保证。一是组织领导机制,各级党委亲抓、亲管、亲考,具体组织实施,既可以是成立专门的领导组织,由党委书记亲自挂帅;也可以是指定一名党委成员负责统领。二是监督监管机制,要通过巡视、群众监督、党内监督等多种渠道对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养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各党委机关组织专门力量经常对照法治意识培育的目标及指标体系,帮助党员干部查问题、找差距。三是奖惩激励机制,对组织而言,就是把各级党组织所属的党员干部法治意识培养情况纳入各级党委抓党建能力考评,奖优罚劣,发挥各级党组织培育党员干部法治意识的能动性;对个人而言,一旦发现与法治意识培育指标体系差距较大或者是屡犯得不到改善的,就严肃处理,对于不合格的党员干部要下定决心坚决从党员干部队伍中清理出去,对于法治意识强的党员干部要在提拔使用上优先选择。

(作者为辽宁师范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博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年。

责编/陈楠  高骊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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