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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大城市的发展与治理,公众最关心什么(2)

公众对超大城市治理的信心

当问及“未来,您对我国超大城市治理是否充满信心?”时,有67.87%的受访者表示“非常有信心”,24.22%的受访者“比较有信心”,只有不到1.00%的受访者选择了“没有信心”。而根据人口统计学变量分析,公众对超大城市治理的信心与学历和地域呈现相关性。

具体来说,有80.17%的博士受访者表示对未来超大城市治理“非常有信心”,而在“没有信心”的选项中博士研究生比例仅占0.86%。相较而言,初中及以下、高中/职高/技校/中专、大专学历的受访者,对未来超大城市治理“没有信心”的占比分别为1.49%、1.35%、1.01%,而上述群体对未来超大城市治理“非常有信心”的人数占比均维持在65.00%左右,远低于博士学历受访者比重。除此之外,如图4所示,居住在超大城市的受访者相较于其他城市居民而言,对未来超大城市治理更有信心。

图像 13

“大城市病”的“病因”分析

我国仍处于经济社会转型的特殊时期,社会结构发生变化

如图5所示,有68.80%的受访者认同“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利益格局调整期”是造成“大城市病”的原因之一。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结构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层面发生了深刻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形成,大量的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不断涌现,自由择业和自由职业的人数不断增加,原有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变迁。这为社会治理和城市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当前我国城市发展过程中面临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住房、生态环境、社会治安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较多,必须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当代中国社会结构的本质特征,更新城市治理理念,全面深化改革,从改革中想办法解决改革的问题。

图像 14

经济社会发展,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凸显

63.94%的受访者认为“当今经济社会发展使人们的需求多样化,社会矛盾化解任务繁重”是造成“大城市病”的原因之一。经济社会发展使人们的需求多样化,带来冲突和矛盾。城市化的深入发展使利益交织,社会群体分化严重,各种社会矛盾逐渐凸显。这使得城中村改造、社会保障、社会治安体系、城市规划、社会就业、城市公共交通体系等多方面面临很大的挑战。当前我国缓解、调节社会矛盾的平台机制还不完善,做好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工作,对实现城市治理能力的提升意义重大。

治理主体多元,整合协调难度加大

59.92%的受访者认为“社会治理主体更加趋于多元,整合协调难度加大”是造成“大城市病”的原因之一。城市治理是一个复杂综合的系统工程,也是多元主体相互作用的过程。我国长期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导致各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缺乏协调配合机制,为城市系统治理、综合治理造成困难。城市治理依赖于政府、市场、社会之间的协作协调、共建共享,形成相互依赖、优势互补的关系,但目前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依然面临着发展速度缓慢、发展不平衡、缺乏财力支撑、社会资源保障不足、服务能力较弱、社会信用度不高等问题,承接政府管理的能力还比较低。社会力量、居民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仍然不高,多元参与的格局和社会合力尚未完全形成。

“互联网+”迅猛发展,权利主体参与方式发生变化

57.58%的受访者认为“‘互联网+’迅猛发展,‘指尖发声’和‘舆论发酵’使得虚拟社会治理日益复杂”是造成“大城市病”的原因之一。“互联网+”迅猛发展,在信息化环境中,社会成员可以随时随地表达利益诉求,组织形成集体行动,这为虚拟社会治理带来困难。现今网民实现了“指尖发声”,舆论进入“围观新常态”。热点事件不受地域限制地通过网络引发舆论深度发酵,深刻影响着现实的社会秩序。复旦大学政党建设与国家发展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郑长忠教授指出,农业社会主要是老年人社会,工业社会则是中年人掌握社会资源,而互联网出现之后,年轻人开始大量参与网络活动,凸显其主体性作用。这将给城市治理带来一系列新问题。

除此之外,“社会治理创新多表现为基层、局部的创新,缺乏对其进一步深化、示范与推广”(28.64%)、“社会治理理念相对滞后”(25.59%)、“社会组织发育不充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尚有不足”(11.70%)也是造成“大城市病”的原因。这些因素导致的“大城市病”给市民工作和生活带来了许多不便,降低了人们的幸福感。

图像 15

超大城市治理的对策建议

调查结果显示,近年来,“推动京津冀一体化”(50.63%),“以业控人、以房管人、以学控人、以证管人”(49.07%),“禁止或外迁某些产业组织”(48.42%),“设立雄安新区”(45.84%),“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城中村”(44.02%),“新增公共交通线路”(34.95%),“规范网约车和共享单车市场”(24.44%),“摇号、限行控制机动车数量”(10.09%)等城市治理举措均给公众留下了印象(如图6所示)。

图像 16

完善城市治理体系

调查结果显示,有过半的受访者认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应当完善城市治理体系。城市病其实是由城市的治理体系不科学造成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面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城镇化发展进入新阶段,要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管理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理顺管理体制,完善治理体系,提高治理能力”。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城市工作要树立系统思维,从构成城市的诸多要素、结构、功能等方面入手,对事关城市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周密部署,系统推进各方面工作。”

具体来说,在治理体制上,要从传统的强调政府对社会单方面自上而下管控的“城市管理”模式向政府和社会共同治理的“城市治理”模式转变;在治理方式上,要坚持协调协同,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市民勤劳之手同向发力,努力构建多元参与、多元共治的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在治理内容上,要统筹推进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之间的关系和相互衔接,让城市为市民提供全面与自由发展的空间。

拓宽公众参与渠道

47.46%的受访者认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应当拓宽公众参与渠道。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做好城市工作,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要坚持人民城市为人民、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治,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政府要创新城市治理方式,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同时“要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尊重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真正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具体来说,政府要建立公众参与的机制和渠道,通过信息共享、信息公开、现场咨询、听证、媒体说明会等多种形式了解居民的意见和需求,以便于在城市治理过程中得到居民的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在城市管理中要发挥积极作用,创新社区组织模式,夯实基层组织建设,拓宽居民参与渠道、方式和领域,提高和谐社区的自我建设能力,全面提升社区公共服务功能,提高社区自我管理能力;强化社会动员,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营造富有活力的社会协同机制,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建立绩效评价体系

45.15%的受访者认为,提升超大城市治理能力应当建立绩效评价体系。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时指出:“要改革城市管理体制,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实责任主体。”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强调:“要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落实城市管理主体责任,改革城市管理体制,理顺各部门职责分工。”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体系,明确治理主体的权责,是提升城市治理能力的关键。

具体来说,要建立科学的考评指标体系,破除把经济发展作为唯一的硬指标的评价体系,逐步加入居民幸福指数、文明指数的评价指标,注重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建设完善的诚信管理体系,推动诚信管理手段的应用,将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违规信用信息录入信用信息系统,使绝大多数的违法违规行为成为“不经济”和“不理性”行为;加大第三方评估机构建设,突破以往“自评”和“互评”的局限,增加第三方评估机构数量并提升评估质量,增强绩效评价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注重考评结果的运用,及时纠正城市建设中的政绩冲动。可以通过质询、定期反馈等手段督促政府部门改进问题,接受监督。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建设常态化的法治城市,是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鲜明特质和根本保障。健全法律法规不仅要加快城市治理法规的立法进程,形成完整的城市治理法规体系,为城市治理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为执法主体的执法行为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还要及时梳理现行的城市治理法律法规,对一些不合时宜、相互冲突的规定予以及时废除和修订完善。同时,对城市治理的法律法规要及时制定更加详尽和现实操作性强的配套制度,解决法律法规的落地问题。

具体来说,要构建法治框架体系,从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明晰城市管理执法范围、程序等内容,把执法过程纳入法治轨道,确保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强制性。要强化法治约束,坚持依法行政,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加大对越轨行为的惩处,切实维护法治权威。要营造法治氛围,大力推进依法治市,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企业合法经营、市民守法行事;加强法制教育,弘扬法治精神,营造全社会尊法、信法、守法、用法的法治秩序。

【执笔:人民智库研究员 李思琪(见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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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一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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