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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电信诈骗还需政企协同

【摘要】近年来,随着有关部门重拳整治、多管齐下,我国电信诈骗犯罪已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遏制。然而,当前我国电信诈骗治理还未形成体系,政府各部门分权而治、企业社会责任缺失等现象依然存在,使得政企在电信诈骗治理过程中各自为政,过于注重制裁,轻视了预防的重要性。为此,我国政府应当完善跨边界的治理机制,与企业携手共同治理电信诈骗。

【关键词】电信诈骗  政企协同  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电信诈骗不同于普通犯罪,其治理既涉及治安管理,又涉及市场管理。同时,电信诈骗治理的参与主体也较为复杂,既涉及政府多个部门,又涉及企事业单位。尤其在当下科技高速发展的社会,电信诈骗已渗透到了网络的各个角落,政府亟需将治理范围扩大到整个网络产业,所涉及企业和政府部门也比较多。因此,政府有必要构建完善的跨边界治理机制,加强政企协同,共同预防和打击电信诈骗。

我国电信诈骗各治理主体间难以形成紧密联系

跨边界治理整体框架与制度的缺乏,使得我国电信诈骗各治理主体间难以形成紧密联系。首先,在我国电信诈骗治理中,各治理主体缺乏必要的合作框架,在实际联系中,仅仅依托备忘录进行沟通,这显然难以在各主体间形成稳定的合作桥梁。同时,在整个合作体系中,职责分配只能以治安管理与市场治理为界线,这势必导致各治理主体难以形成合力。其次,由于相关治理制度与法律法规的缺失,跨边界治理形式也只能局限于治理行动,而非治理体系。因此,这种建立在零散治理主体之间的合作,必定是无法持续的,更加无法对治理行动形成有效推力。

系统化信息共享渠道的缺失,已成为我国政府在电信诈骗治理中的重大短板。首先,这种缺失表现为跨主体信息共享、跨行业信息共享、跨区域信息共享这三种渠道的匮乏。这样势必降低跨边界治理中的信息传递效率,而信息传递效率的降低将为犯罪分子作案创造机会。对电信诈骗的特点进行总结也可以看出,大多是跨区作案,且呈现随机性,这正是利用了治理主体间的较低的信息传递效率。其次,信息传递的智能化程度过低,极大弱化了信息传递的效果。例如,在电信诈骗治理中,企业为政府执法部门定时定点提供犯罪者的作案信息,将使得提供的消息滞后于现状。因此,仅仅依靠当前这种信息传递方式,远远无法与多变的电信诈骗手法进行抗衡,唯有建立系统化、智能化的信息共享渠道,善用大数据进行分析,才可对电信诈骗进行精准监控和有效预防。

跨边界网络组织布局较为狭隘,无法有效覆盖多元化的犯罪渠道。伴随科技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治理不能只停留在对通话、短信等传统渠道的监控。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已逐步将重心转移至网络渠道,这就要求政府着力构建网络治理框架,将电信诈骗治理的主战场从电信企业延伸至大大小小的网络平台运营商。这种治理边界的延伸要求政府在政企协同中承担更多的责任,政企协同的方式也要更加多元。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政府并没有多少有效的协调手段,以致大多数企业不愿主动协助政府治理电信诈骗,也无意与政府形成合作关系,症结在于政府依靠单一的政策引导手段,难以使企业克服逐利心理,并自愿放弃对成本的转嫁。另外,行业协会在监管过程中的不作为,使得其促进企业参与政企协同的作用力相对薄弱。

明确机构权责,避免企业转嫁成本,适时扩展跨边界治理网格

明确机构权责,避免企业转嫁成本。在电信诈骗案件中,为有效避免由于企业经营过失而造成的社会损失,行业监管机构还需完善追责机制。对于金融企业,应当完善资金流过失追责机制,例如犯罪分子利用非实名账户进行资金转移,对受害者造成了损失,则应对金融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这一举措将有效规避金融企业的成本转嫁行为,促使其及时清理非实名账户,清查资金异常账户,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对于电信企业,应当完善信息流过失追责机制,例如犯罪分子利用非实名手机号实施电信诈骗,对社会造成了直接损失,则应对电信企业给予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这一举措能够有效规避电信企业的成本转嫁行为,促使其根据国家规定注销非实名用户,严格执行用户信息保密规定。

适时扩展跨边界治理网格。伴随网络社交与支付平台的兴起,电信诈骗已不再局限于通讯工具,同时由于网络用户的虚拟性,使得网络电信诈骗难以及时防范与追踪。例如微信等社交工具极易让用户对“熟人”卸下防备之心,因此极易受到病毒式链接的攻击。这就需要政府监管部门与网络服务企业深化合作,逐步推进网络用户实名制,以便企业通过大数据分析,为政府打击电信诈骗提供技术参考。同时为保护用户隐私与言论自由,可在用户注册时强制要求实名登记,但对于平台账户昵称可自行设置。此外,由于网络平台众多,难以构建全面的跨边界治理网络,因此,政府可尝试与大型网络平台进行实验性合作,以这些平台为试点,全面贯彻国家治理政策与手段。

加强个人信息保密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合作机制,构建全社会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网

加强个人信息保密力度。全面推行实名制虽然有助于对电信诈骗进行治理,但同时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也将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有必要制定更加严格的公民信息保护法律,坚决打击公民信息窃取与买卖行为。由于电信企业掌握着用户的实名信息,企业内部人员的涉案风险将不可忽视。就以往案例来看,内部人员所涉及到的用户信息泄露基本是批量的,且包含用户关键信息,因此,对内部人员进行职业操守教育是极其必要的,且企业应当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企业对于参与用户信息泄密的内部人员应当给予严厉处罚,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对于可能存在的外部风险,例如黑客攻击等,则应由政府牵头,组织各大电信企业共同构筑信息加密系统。

建立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在跨区域电信诈骗盛行的当下,政府有必要设立全国联网的举报平台,引导群众共同加入疑似诈骗电话的报备和筛查工作,这对于提前防范电信诈骗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国家应当协调各省级公安部门自行设立电信诈骗举报平台,对于本地号码存在诈骗行为的,由当地公安部门追查审理;对于外地号码存在诈骗嫌疑的,应上报上级协调部门进行审查,由协调部门通报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追查审理。其次,中央应牵头各省构建信息共享平台,以省为单位收集、整理、上传电信诈骗犯罪数据,全国联网查询,以便于各地公安部门侦查犯罪行为,同时为司法取证提供便利。

构建全社会防范电信诈骗的宣传网。电信诈骗防范包括两个节点,其一是潜在犯罪人员,其二是潜在受害者。对于潜在犯罪人员,应加强法规宣传。大多数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大多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电信诈骗极其隐蔽、难以被抓获。因此,政府与电信企业应当共同构建法律宣传渠道,大力宣传严格执法,兼顾规模宣传与重点宣传。规模宣传面向全社会,重点宣传则主要针对电信诈骗高发地区以及涉及较多的行业。对于潜在受害者,主要应当进行防骗宣传。政府既可与金融企业合作,在用户转账操作时给予提醒;也可与网络服务商进行合作,当客户在聊天中收到疑似诈骗关键词时给予提醒;还可以与电信企业进行合作,定期向用户推送防骗宣传短信。

在电信诈骗手段日益多元化的今天,仅仅依靠政府力量已难以实现全面覆盖,企业的进入无疑将为电信诈骗治理提供更加有力的手段。通过跨边界的政企协同来治理电信诈骗,已是大势所趋。我们要从根本上治理电信诈骗的生存空间,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有力地保护人民的财产安全。

(作者为南阳师范学院法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沈荣华、周定财:《公共危机治理中政企协同研究》,《行政论坛》,2017年第3期。

②刘良恒:《治理电信诈骗要继续“拔钉子”》,《瞭望》,2017年第8期。

③王新:《电信诈骗为何屡禁不止,如何根治》,《人民论坛》,2017年第1期。

责编/陈楠   温祖俊    美编/于珊

[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政企   诈骗   电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