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中,实现法律正义,既要求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又要求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有效治理。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分析犯罪低龄化的成因,化解犯罪低龄化困境,对于实现法律正义至关重要。
【关键词】正义 犯罪低龄化 困局 化解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如何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予以惩处,实现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至关重要。犯罪低龄化不仅是犯罪学关注的问题,同样是社会学以及心理学关注的热点。犯罪低龄化问题不仅是法学界面临的困境,也是社会学乃至心理学界面临的棘手问题。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日益明显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数量有所减少,但是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却日益明显。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的同时,还呈现暴力化以及复杂化的趋势。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我国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六周岁,对于八种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刑事责任年龄为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主要表现在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行为方面,也表现在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中。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现象往往与未成年人团伙犯罪相生相伴,团伙犯罪中的交叉传染使得未成年人相互模仿犯罪手段,相互同化,进而使得犯罪低龄化趋势更为明显。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暴力化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趋势的同时,还表现在暴力化犯罪方面。在一些未成年人犯罪行为中,犯罪手段以及犯罪情节恶劣。产生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暴力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同龄人之间相互同化相互模仿使然,也有社会大环境的作用。在某些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中,犯罪手段之残忍恶劣令人瞠目,难以想象未成年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其心理状态之扭曲。
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复杂化趋势。伴随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以及暴力化倾向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复杂化的趋势。未成年人犯罪复杂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所涉罪名的新型化以及犯罪手段的高科技性方面。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越来越普遍,网络技术带来信息便利化的同时,也给未成年人交流犯罪手段提供了平台。网络技术的发达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未成年人犯罪的手段复杂化,犯罪手段的复杂化给侦查机关的办案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颇为复杂
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对于化解未成年人犯罪的困境具有积极意义。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颇为复杂,这其中有未成年人自身家庭教育缺失的原因,也有学校教育的偏差,以及国家社会普法教育的失灵。
家庭教育的缺失。家庭是社会必不可少的细胞,而父母是子女的第一任导师,家庭教育对于未成年子女的人生观价值观塑造至关重要。现阶段,我国留守儿童的数量惊人,庞大的留守儿童背后,是家庭教育缺失的投影。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大多数未成年人在年幼的时候没有得到足够的关爱,更为严重的是,部分未成年人直接处于无人监护的空白监护状态。解决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家庭应肩负起重要的教育责任。
学校教育的偏差。学校教育的偏差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低龄化,学校教育一味追求分数,忽视学生的法治教育。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城市学校在法治教育方面开展了比较充分的普法教育活动。对于偏远地区的学校来说,普法宣传相对薄弱,法治教育较为欠缺。
普法教育的失灵。在现有的法制教育过程中,普遍存在法制教育方式落后,教育成效不佳的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该年龄段逆反心理强,传统说教式的法制教育方式收效甚微。实践中,部分学校在探索法制教育方式的过程中,采取案例传授式的方式,对法律制度进行宣传教育,鲜活的案例更能让未成年人对法律的威严心生敬畏。
犯罪低龄化的负面效应与链条效应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造成的消极影响颇多,未成年人走向犯罪深渊,一方面影响着一个家庭的幸福指数,另一方面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毁灭性打击。
犯罪低龄化的负面效应。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影响着未成年人整个人生轨迹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后接受刑事处罚,再次犯罪的概率极高。服刑期满后,同样面临着就业困难以及难以被社会接受等诸多问题。未成年人犯罪往往也给其家庭造成深远的影响,其个体犯罪的背后,击垮的是整个家庭。
犯罪低龄化的链条效应。未成年人由于上学的经历,在生活以及学习的过程中,常常形成一个紧密的团体。由于未成年人心智的不成熟以及交友不慎,抵制诱惑能力不强,其犯罪原因中外因占据一定的因素。受到外力的促使,往往使得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形成链条式的发展轨迹。
犯罪低龄化的治理难度大。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不仅是法学界面临的棘手问题,同样是社会学界面临的难题。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过程中,往往面临比其他犯罪主体更难治理的境况。低龄未成年人的恶性暴力犯罪行为,由于没有达到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因而并未受到刑事处罚。刑罚措施的空缺,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威慑作用。由于对低龄未成年人的暴力犯罪行为没有施以刑罚,加之其它辅助矫正措施的不到位,对被害人及其家属没有起到安抚功能,某种程度上导致了被害人的“恶逆变”。
犯罪低龄化的治理
低龄未成年人犯罪,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家庭的原因导致的。因此,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的效果令人堪忧。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治理,一方面应当注重预防犯罪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在犯罪行为发生后,在没有刑罚的威慑力之下,应改善少年司法制度的滞后状况,加强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矫治。
改变传统普法模式。为了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在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过程中,既要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权益,又要做到不纵容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实现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预防与矫治,需要改变传统的普法模式。传统的普法模式注重法律法规的宣讲,忽视实践中鲜活案例的传授。改变传统的普法模式,需要丰富普法形式,包括讲解真实的案例,走访服刑场所,与服刑人员座谈沟通交流等。
加强家校联动。分析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家庭教育的缺失以及监护人的失职是导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的元凶。因此,家庭是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发生的关键。监护人应真正尽到监护的职责,加强与学校以及老师的联动,铸牢预防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防线。
净化社会环境。导致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其中社会环境的原因同样不容忽视。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未成年人沉溺网络游戏,交友渠道发生很大变化。尤其是重大的暴力犯罪以及吸毒贩毒犯罪行为中,未成年人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更为普遍。净化社会环境,需要公安以及社会各群体的共同配合。
近年来,我国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日益普遍,频频曝光的低龄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恶性行为令人发指。导致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原因颇为复杂,原因之一是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在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治理过程中,既要保障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对低龄未成年人应当秉承不纵容其犯罪行为的理念,并积极探索构建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以期保障公平正义的实现。
(作者为荆楚理工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覃淮宇、卢臻:《法治教育:青少年普法之必经路径》,《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6期。
②张艳敏、杨素萍:《美国儿童虐待的社区防范与干预研究》,《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2期。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