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脱贫攻坚重点工作
紧紧抓住识别、帮扶、退出精准和资金使用等重点环节,着力解决扶持谁、谁来扶、怎么扶、如何退的问题,全面推进重点工作,确保脱贫工作务实、脱贫过程扎实、脱贫结果真实。
(一)开展建档立卡。2014年开始,在全国开展建档立卡工作。对贫困人口按照收入低于国家扶贫标准,综合考虑“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有保障”情况进行识别。对贫困村依据“贫困发生率高于全省贫困发生率一倍以上、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60%、没有集体经济收入”的标准进行识别。全国共识别2948万贫困户、8962万贫困人口、12.8万个贫困村,基本摸清贫困人口分布、致贫原因、帮扶需求等信息。以每年12月31日为节点,各地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进行动态调整,标注脱贫人口,建卡返贫人口。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开展建档立卡“回头看”,补录贫困人口807万,剔除识别不准人口929万,数据精准度进一步提高。2017年2月,组织各地对2016年脱贫不实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2017年6月,组织各地完善动态管理,把已经稳定脱贫的贫困户标注出去,把符合条件遗漏在外的贫困人口和返贫的人口纳入进来,确保应扶尽扶。建档立卡在我国扶贫开发历史上第一次实现贫困信息精准到户到人,第一次逐户分析致贫原因和脱贫需求,第一次构建起全国统一的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为实施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出台“五个一批”政策举措提供了数据支撑,扣好脱贫攻坚工作的“第一颗扣子”。
(二)强化驻村帮扶。为加强脱贫攻坚一线工作力量,2013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要求每个贫困村都有驻村工作队。2015年4月,中央有关单位印发关于做好选派机关优秀干部到村任第一书记工作的通知。各地在以前工作基础上,深入推进抓党建促脱贫攻坚,进一步加大驻村干部选派力度,按照因村派人原则,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工作作风实的干部驻村扶贫。要求驻村干部一般要任满两年。对干得好的予以表彰宣传、提拔使用,对不符合要求、不胜任工作的及时召回撤换。十八大以来,全国累计选派驻村干部277.8万人,实现驻村工作队对建档立卡贫困村全覆盖。各地逐步完善第一书记和驻村工作队管理,严格选派条件,明确职责任务,建立管理制度,强化考核奖惩。据不完全统计,两年来,全国共提拔工作业绩突出的第一书记1.2万名,召回调整不胜任的第一书记7200名。第一书记和驻村干部广泛宣传党的政策,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把党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不仅帮助贫困村贫困户实现脱贫,而且自己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实施“五个一批”。按照因地制宜、因村因户因人施策的工作要求,推进“五个一批”工程。发展特色产业脱贫,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因地制宜发展种养业和传统手工业。培育贫困地区农民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发挥其对贫困人口的组织和带动作用。引导劳务输出脱贫,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动员全国千所技能培训学校为有就业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免费提供培训就业服务;湖南、湖北两省与广东省开展扶贫劳务协作试点并在全国推开;在贫困村建设扶贫车间,实现贫困人口就近转移就业。截至2017年8月,481万贫困人口通过务工实现稳定就业。实施易地搬迁脱贫,对居住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地区的贫困群众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坚持搬迁与产业、就业、公共服务同步规划,确保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党的十八大以来,共实施易地扶贫搬迁489.6万人。加强教育脱贫,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免除公办普通高中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推进健康扶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覆盖,组织实施大病集中救治一批、慢病签约服务管理一批、重病兜底保障一批。推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还积极探索生态保护扶贫、乡村旅游扶贫、光伏扶贫、电商扶贫等精准扶贫新路径。
(四)聚焦重点区域。以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连片特困地区为脱贫攻坚重点区域,强化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建设,从政策制定、规划编制、资金安排和项目布局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打破瓶颈制约。推出脱贫攻坚重大工程包,积极开展交通、水利、电力等扶贫行动,调整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提高中央补助标准,集中解决建档立卡贫困户等四类重点对象的基本住房安全问题。
(五)加强资金监管。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推进扶贫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到县比例从2014年的70%提高到2016年的95%。开展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2016年整合各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资金2340亿元,集中用于脱贫攻坚。全面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监管,违纪违规问题明显减少。审计查出问题金额占抽查资金的比例,由2013年的36.3%下降到2017年的7.93%。其中,严重违纪违规问题金额占抽查资金的比例,由2013年的15.7%下降到2017年的1.13%。
(六)规范贫困退出。建立贫困退出机制,明确规定贫困县、贫困村、贫困人口退出的标准、程序和后续政策。指导各地制定脱贫滚动规划和年度计划,实施贫困县和贫困村有序退出。各省(区、市)签订年度减贫责任书,层层分解任务,落实到县到村到户到人。对贫困退出开展考核评估,防止数字脱贫、虚假脱贫,确保脱贫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