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大国新村
首页 > 理论前沿 > 深度原创 > 正文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靠什么

核心提示: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绩与挑战并存,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信用体系,并积极推动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应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契约精神。

【摘要】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绩与挑战并存,为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应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信用体系,并积极推动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体系;另一方面应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契约精神。

【关键词】信用经济  信用体系  信用知识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信用经济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后所产生的一种经济现象,是社会经济的一种高级形式。随着“互联网+”的触角伸进各行各业,信用经济也渗透到个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免押金骑车租车、停车场抬杆走人、酒店先住后付、公交扫码乘车、金融分期借贷等越来越普及,“无现金社会”的背后不仅仅是人们支付方式的改变,更是每一笔支付积累的信用。信用已成为个人的宝贵财富,是人的第二身份,失信者在社会上可能寸步难行。信用不仅是个人的宝贵财富,对于企业的发展、国家的富强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很多情况下,由于个人或企业的信用状况无法判别,个人与个人、消费者与企业、个人与银行、企业与银行、企业与企业之间信任程度很低,阻碍了信用经济时代的步伐。

信用体系建设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信用问题的本质是社会各界在社会活动中的信用关系。信用的好坏、信用关系的优劣既要靠参加信用活动的主体自己去建立与维护,也要靠法规的强制、政府的管制来建立与实现。在这个过程中,社会各界信用利益的平衡是内因,是信用关系变化的内在动力,法规、政府的管理、征信体系是外因,是社会信用关系变化的外部条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来支撑。像我国这样幅员辽阔、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更是如此。信用体系的建设由政府主导,能够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成果。因此,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应发挥主导作用,积极协调各种金融机构,促使多方共同参与。

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不仅要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公共信用体系,还要积极推动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体系,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一方面以中国人民银行为中心,各商业银行、国家各执法部门、各金融部门,以及国家各统计、标准、信息等部门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骨干体系,将分散、封闭、庞杂的数据经过有效管理,与全行业、各部委、社会领域和行政管理领域的政务服务需求方进行高效的对接,增加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和使用率。这个体系不具体执行社会信用服务工作,主要职责是提供权威的信用政策、信用信息和监督社会信用服务体系。同时,建立覆盖全民的、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体系,基于公司、协会、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力量,以具有私人银行业务的银行为基础,成立市场化的信用服务企业。

另一方面,我们应认识到,在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承担了“运动员”和“裁判员”的双重身份,既是管理者、监督者,是外部条件,又是参与者,是内因力量的一部分,这决定了政府在社会信用活动中将具有双重影响。因此,法律法规在明确定位政府的外因职能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是政府在信用管理中不干涉、不越位、不替代的有效约束。同时,作为内因一分子,政府在社会信用活动中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诚实守信。对私营的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应做到宽进、严管。一方面,让信用平台提供者或者信用消费者有一个便捷的进入通道,让有潜质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让消费者为产品提供者带来完善产品的动力。另一方面,政府要监督他们的运营行为,包括各私营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防止陷入无序状态,造成个人信息泄露等后果。 

普及信用知识,增强契约精神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社会信用体系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一国信用主体——公民、企业和政府决定了社会信用体系的稳固。在我国,政府和企业能够接受较为系统的信用教育,具有良好的信用知识。对公民而言,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公民,信用知识匮乏是普遍现象。因此,加强相关政策的宣传和信用知识的普及教育对信用体系的良好运行具有重大意义。

2008年6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首次在全国各地举办个人“信用记录关爱日”活动,至今已有十个年头。但是,“征信”“个人信用报告”“信用记录”等词汇对于大多数人来说还是新鲜事物。虽不能说这一活动效果不佳,但在某种程度上也说明了活动仅停留在表面,流于形式。各相关机构应该意识到在信用活动中公民参与率不高、参与热情不高涨的问题,应积极创新形式,充分结合公民的切身利益,激发公民对信用知识的重视和学习热情。

首先,政府部门作为信用活动的模范带头人,除以身作则外,还应调动公民接受信用教育的积极性。对于晦涩、枯燥的政策、知识等,政府可以委托相关部门,收集和编排现实生活中的个人信用经典案例,组织和落实公民经典案例的学习和培训事宜,扎实推进公民处理个人信用问题能力的提高。

其次,发挥金融机构在信用教育活动中的作用。金融机构能够依托网站、广播、报刊、杂志等形式开展信用产品或信用服务的营销,并通过开通热线等方式介绍信用产品和提供信用咨询服务。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利用营业网点资源优势,通过在贷款格式条款中增加征信信息提示,在办理信贷业务时讲解征信知识,并通过手机短信电话或信函通知等形式,提供借款人还款提醒服务,提示借款人随时关注信用记录等方式有效普及了征信知识。

最后,可以调动企业的力量。将“信用知识”和“信用文化”贯穿在企业的日常管理当中,从规范企业的信用行为开始,由企业向员工传递信用知识,将会有助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和信用环境的营造。

公民信用意识是逐渐养成的,是一项长期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充分调动各级政府部门、私营企业、志愿机构、媒体等各方面的力量。其中,个人及家庭的参与尤为重要。从信用知识的输入着手,有针对性地开展各类信用专题宣传教育活动,将相关政策、制度、法律规范及信用知识以生动的形式对公民进行宣传教育,有利于培育公民的信用意识,增强契约精神,从而形成优质的信用生活。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产业研究部副主任、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实习研究员王晓飞对本文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①赵锐:《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探讨——剖析、借鉴德国SCHUFA的社会信用体系》,《电子政务》,2017年第4期。

责编/贾娜    美编/于珊

声明: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社原创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载请回复本微信号获得授权,转载时务必标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贾娜]
标签: 体系   信用   社会   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