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司法领域的推动力是来自经济系统以外的强制性力量,会对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给予约束和制衡,使经济发展更“绿色”。应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如成立专门的环境法院,建立健全环境法律体系,鼓励公众对环境事件处理进行监督等,以实现绿色发展。
【关键词】绿色发展 环境司法 法治化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诸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及全球气候变暖等环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这些问题都是我们在发展中面临的挑战。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将绿色发展作为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理念,作为“十三五”乃至更长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基本理念。绿色发展理念体现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将指引我们更好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
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绿色发展是以效率、和谐、持续为目标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进步的发展方式。从内涵上看,绿色发展是不同于传统发展方式的一种新模式,是从环境和资源两个方面入手的一种发展模式,要求把环境保护作为主要任务从而实现发展的可持续性。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要把保护环境资源作为主要任务;其次,要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相结合的发展状态;最后,要实现绿色发展就要重视发展良好生态。绿色发展理念把人和自然和谐相处作为主要目标,通过实现低碳排放,建设文明的生态环境。目前,世界各国都掀起了一场绿色发展的潮流,许多国家高度关注绿色发展,并把绿色发展理念与产业的经济结构转型相结合,通过不断调整找出更好的、更环保的、更利于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绿色发展理念还包含要从源头治理污染的思想,具体包括垃圾的处理、水污染的处理等。
绿色发展是一项重大战略。党的十七大提出了生态文明理念,十八大以后,生态文明理念上升为生态文明战略,并首次被纳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这种调整,源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人类历史命运的理性思考、对现实国情的深刻把握和对未来人民福祉的责任担当。实施绿色发展战略是中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绿色发展是一个崭新理念。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中提出了“坚持绿色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理念。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等重要论述,已深入人心。绿色发展理念已经成为实实在在的治国方略,切实融入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
绿色发展是现阶段国家发展的必然选择。在当前的发展阶段,资源环境对中国发展的制约作用已经发生了六个方面的根本转变:时间上由短期制约向长期制约转变;空间上由局部制约向全局制约转变;领域上由少数制约向多数制约转变;种类上由少数制约向多数制约转变;强度上由弹性制约向刚性制约转变;表征上由隐形制约向显性制约转变。为适应这些转变,经济发展必须遵循绿色转型的方向和目标。
绿色发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建设生态文明,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也需要各地各部门的身体力行;需要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推行,也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思想认同和自觉行动。要强化绿色发展理念舆论引导,使绿色发展理念深入人心,树立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价值观。构建生态道德规范,引导公众把符合绿色发展、生态保护要求作为重要的行为规范。将爱护环境入规入法,提高人们环保自我约束的能力。绿色发展,人人有责;生态环境,造福大家。每个人都应该做绿色发展的践行者、推动者,推动全社会形成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环境司法是实现绿色发展的重要推力
环境司法领域的推动力是来自经济系统以外的强制性力量,对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负面环境影响给予约束和制衡,使经济发展更“绿色”。
提高环境准入门槛。对环境资源按照不同的功能进行开发,并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对策。根据环境容量来预测污染物的数量,并制定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计划。按照法律的要求,对经济活动进行评价,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不予实行。另外,在资源环保方面还应该制定一些产业政策,来约束相关的产业行为。
建立绿色服务标准。以节能环保和资源循环利用为重点的绿色服务业是新兴服务业,包括节能减排、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技术的研发、咨询、技术推广,以及资源回收利用、能效管理、碳资产管理等。在这一过程中,要建立绿色服务标准,培育服务人才,提高绿色服务能力和质量;探索绿色服务的发展模式,制定鼓励绿色服务的政策。应依法关闭一些污染比较严重、排放量比较多、能源浪费比较严重的企业,并对水污染、大气污染、农村和城市环境等污染状况进行及时的防治。
保障绿色发展立法程序的法治化。把环保工作列入到经济决策的考虑因素中去,提出更符合绿色发展的经济决策,促进绿色发展理念的实施。绿色发展涉及生态保护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具有全局性和整体性,相关绿色发展的制度安排必须协调各部门、各方面的利益,统筹兼顾、综合布局,才能使相关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目前我国环境保护的法规很多,但有些法律制度在实践中落实困难,制度间不协调不配套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个别立法安排缺乏统一布局和整体理念,大多仅考虑单一环境要素或者某一部门的利益诉求,忽视了环境资源的整体性特征。
深化环境司法改革,实现绿色发展
成立专门的环境法院,提升环境司法专业化水平。目前,环境污染问题比较突出,关于环境的案件处理起来也相对比较复杂,审判难度比较大,虽然我国已有关于处理环境资源问题的法庭,但是传统的处理方式不太适合现有的环境污染问题。因此,应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环境法庭的设立,将使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对于环境司法建设比较好的省份,在中、高级法院中可增设环境法庭;高级法院主要处理跨区域的环境案件;高级法院以下的法院可设立环保审判委员会。根据环境法律问题的需要,各级法院还可以成立环保审判专家咨询委员会。
建立健全环境法律体系。首先,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的健全使环境诉讼原告主体的资格范围扩大了,进一步使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作用得到加强。根据国内外环境法发展,可以看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扩大是必然的。其次,执法人员应该严格执法,做好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工作。对于执法中出现的问题,应该完善对执法人员的约束机制,如实行执法追责制,将责任细化到个人,避免执法中所产生的损失,为政府树立更好的形象。
鼓励公众对环境事件处理进行监督。在环境司法实施的过程中,还应该使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置更加透明化,使公民都可以参与到事件中来,因此,建立信息公开制度是非常必要的。各部门要明确职责,熟悉执法流程,并对环境案件处理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开说明,使公民能够进行实时监督,及时充分了解情况,确保公民监督力量伴随案件处理全过程。另外,政府人员还应该收集群众反馈的信息,对于公民的合理诉求要及时调查实际情况,将有可能会给社会带来危害的环境污染问题扼杀于摇篮中。
(作者为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注:本文系司法部一般项目“生态文明建设法治保障体系研究”(项目编号:14SFB20044 )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胡鞍钢、门洪华:《绿色发展与绿色崛起——关于中国发展道路的探讨》,《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5年第1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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