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科技成果转化和转移,是促进创新资源高效配置的有效途径,是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研究法律层面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可以有效巩固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成果,促进科技领域改革,丰富科技创新内涵,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驾护航。
【关键词】科技成果 转化机制 法律 【中图分类号】D922.17 【文献标识码】A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2015年3月25日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强化尊重知识、尊重创新,充分体现智力劳动价值的分配导向,让科技人员在创新活动中得到合理回报,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我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体系,以2015年8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主,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为补充,以财政部、科技部等部委出台的相关部门规章为配套。
我国大部分地区的科技成果转化都有法律依据,并且这种依据的效力级别较高,基本都是法律、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纵观这些法律法规的具体内容,主要有规范科技成果处置、收益分配、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激励机制、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制度、财政性经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管理、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科技成果转化容错机制等方面。
国有科技型企业、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等也都已经明确了自身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发展方向,并且颁布了相关的办法、意见和方案,主要有《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促进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计划》等,为其他领域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较好的示范。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实践性操作
根据国家统计局、科技部、财政部2016年11月10日发布的《2015年全国科技经费投入统计公报》显示,从我国科技经费投入上看,2015年我国科技经费投入保持持续增长,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及国家财政科技支出持续增加,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强度稳步提高。
从产学研相结合的情况上看,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各地新建以产学研合作为主要特征的各类产业技术研究院等达到1000家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试点达到146个,集中了5000多家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协同开展标准制定、共性技术研发、中试等,推动科技成果走出高校科研机构“围墙”。
从金融资本和民间入股科技成果转化上看,到2016年,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已设立3支创业投资子基金,总规模达42亿元,形成了多元化的资金池,放大比例达1:4。开展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开发投贷联动和知识产权质押等新型科技金融产品。试点地区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对创新创业企业投资超过7000亿元,累计增加中小企业科技贷款1.2万余亿元,专利质押融资额突破500亿元。
从高校和科研院所加强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上看,截至2015年底,我国培育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达453家。全国各类技术交易市场已经有1000余个,年成交额同比增加约14.7%,达到9835亿元。全国各类众创空间已超过2300家,与现有2500多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国家高新区,共同形成良好的服务链条和创新生态。科技型创新创业成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亮点和焦点。
从国家高新区、自主创新示范区上看,2015年到2016年,自主创新示范区已由初期的北京、上海、武汉3个发展到17个,高新区也已经达到了146个,这些地方成为高端要素、高端产业和高端企业聚集的创新高地,无论在增长速度还是在发展质量上都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成为区域乃至全国发展的引领者。
我国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取得了卓越的成就,也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较少,尤其是地方政府规章最少,以地方规范性文件居多。地方规章颁布时间较早,时效状态大多为“失效”。这里主要有两方面问题。一方面是地方政府层面的科技成果转化规定缺失;另一方面是地方性法规较少导致科技成果转化法律级别较低。
第二,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重要内容还有待完善。例如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容错纠错机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军民融合的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体制、科技资源共享、大学生科技创业等方面。
第三,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应引起重视。一方面,如何界定职务科技成果、在科技人员工作中如何签订技术保密协议、如何保证离岗的科研人员继续承担保密责任等都缺少具体规定;另一方面,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何处理、如何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四,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支持仍需进一步规定。
第五,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有待建立。科技成果的研究领域和方向不同,科技成果转化有着自身的特性,需要通过经济效益、社会价值、科学价值、国际影响等综合因素来评价。
第六,科技成果转化辅助机构有待加强,主要是指科技成果展示平台、企业与科技成果对接机制、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技术经纪人等。
促进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对策
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科技成果转化在国家层面已经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当务之急是需要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配合,以及配套政策的支持。因此,应该在总结试点地区和试点单位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尽快出台有关科技成果转化推广、技术类无形资产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树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让科技人员和所在单位能够安心使用、处置和转化科技成果带来的收益,同时也要明确区分职务科技成果和个人科技成果。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时给予科技人员适当的奖励,可以在科技成果形成之前就予以约定。引导科技人员自律,加强科学诚信教育,反对抄袭和剽窃他人的知识产权成果。
大力发展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针对科技型企业,研究制定企业激励方案,调动企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要有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两种方式。另外,针对国有企业,可以开展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的混合所有制改造。
丰富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政策。各地可以采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或者贷款风险补偿等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银行可以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股权质押贷款等贷款业务,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持。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交易、依法发行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为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进行融资。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利用众筹的方式在互联网上筹措科技成果转化初期所需资金。对于科技型企业给予贷款上的绿色通道和利息补贴,重点支持初创期科技企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发展科技成果转化辅助机构。政府可以设立科技成果引导平台,为高校、科研院所找到市场需求,为企业找到有价值的科技成果。利用互联网形成科技人员数据库,借助大数据帮助科技人员和企业对接,支持科研人员走出学术的金字塔,真正将研究成果变成产品。建立科研设备、检测中心、实验室的储备库,鼓励企业到储备库中寻找需求,提高闲置设备的利用率。培育科技成果专业机构和科技经纪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精准化的实现。
(作者为大连海事大学博士研究生,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新华网,2015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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