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讲到要夺取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时指出,反腐败“要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决防止党内形成利益集团”。习近平同志这一反腐精辟论述,特别是关于反腐败需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既遏制受贿,又遏制行贿的论断应成为我们今后反腐败的重要方针。从“政”入手,遏制受贿,从“商”入手,遏制行贿。通过“政”“商”两手,既严厉打击权力腐败,又注重营造权力运作的清、净环境。
反腐败,首先要从“政”入手:以党规国法控制公权力,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使执掌国家公权力的各级党政干部不敢贪、不能贪、不易贪、不想贪。但这还不够,反腐败,还必须着力于“商”:以国法商规控制商业贿赂,使各类公司、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不敢贿、不能贿、不易贿、不想贿,为市场运作创造一个不能以贿赂获利而只能靠创新制胜、管理制胜、质优制胜的公平竞争环境,为公权力运作创造一个无人为官员吃喝玩乐买单,无人为官员行使权力行贿,从而使权钱交易、权色交易无有空间的清、净环境。
反腐败,依法治“政”(治理官员受贿)的法治途径主要有四:其一,权责法定和防范利益冲突。党政官员的权力、职责均由党规、国法明定,并通过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向社会公众明示,在此基础上,建立严密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如回避制度等),防止权力私用;其二,权力制约。对权力和权力运作流程适当分解,分授不同机构行使(如选人职能与用人职能、调查职能与作出决定职能分离),使之能相互制约;其三,程序制约。对于防腐反腐效果来说,程序制约胜于权力制约,特别是对于易腐率高的权力(如审批许可权),正当法律程序制约尤为重要,如坚持和推行信息公开程序、招拍挂公平竞争程序、说明理由程序乃至听证程序等;其四,惩治腐败与预防腐败结合。权力腐败如同恶性肿瘤,不下猛药不能根治。党的十八大以来一直保持的反腐高压态势,对于今天治腐取得的成效所发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然而,反腐不能完全依靠,甚至主要不能依靠惩治,预防的意义更为重要。党的十八大以来紧抓不放、坚持不懈的廉政教育和作风建设对于反腐的作用可能更具有长远性和根本性。
反腐败,依法治“商”(治理商业贿赂)的法治途径亦主要有四:其一,建立反商业贿赂的完善机制。如根据深圳市《反贿赂管理体系》,各类公司、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均必须制定反商业贿赂的规则、标准、运作程序;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和处理系统、信息监测和反馈系统、评价系统;明确其与各种利益相关方(如政府审批许可部门、监管部门、商业伙伴等)的关系、可能存在的贿赂风险、并据此制定相应的反贿赂方针和目标;其二,健全反商业贿赂机构。各类公司、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必须配置专职或兼职的反贿赂合规管理部门或人员,明确反贿赂管理的职责和权限,确保有效沟通和运行。反贿赂部门一旦发现了贿赂行为,既要追究行贿受贿人的责任,还要追究相应组织的责任,并责令其积极补救制度的漏洞,防止以后再发生类似行为;其三,完善反商业贿赂的具体管控措施。各类公司、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在其运作过程中必须逐步建立和实施下述管控措施:对特定交易、项目、活动、特定岗位、员工、商业伙伴进行尽职调查,建立严格细密的财务控制制度,在采购、营运、销售、业务、人力资源、法务以及其他非财务业务管理方面采取降低贿赂风险的措施,制定有关礼物、招待、赞助费、捐赠及类似防止利益冲突行为的规范,确保下属机构、子公司等符合反贿赂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守规报告制度和违规举报及为举报人保密制度,建立并实施贿赂调查和处置程序,建立反贿赂制度运行的监测、分析和评价制度,发现问题和漏洞,及时修正和改进;其四,积极发挥企业员工作用。各类公司、企业和各种经济组织应加强对员工的反贿赂教育和对员工反贿赂行为的保护,在雇用员工时即应告知员工,作为雇用条件,其必须遵守本企业反贿赂的制度、规则,对违反这些制度、规则的人和事进行举报是其必须发行的义务。企业应向员工承诺,任何员工不会因坚持和维护反贿赂的制度、规则或对违反反贿赂制度、规则的人和事进行举报而受到报复、歧视或处分。
反腐败,必须既反受贿,又反行贿。要同时遏制受贿和行贿,则必须坚持“政”“商”两手着力,既注重打击、惩治腐败本身,又注重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为公权力运作营造清、净的环境。
(作者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责编/张蕾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