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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大•理论新视野】引领依法治国实践迈向新征程(2)

——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的体会

组织保障: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

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证明,依法治理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方式,也是国家实现现代化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律。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回望过去五年,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抉择指引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日益完善,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法治建设取得瞩目成就。然而,当代中国正处在一个社会深刻转型和变革的历史过程中,利益关系格局重新调整,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错综复杂,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仍有待加强。

因此,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加强对法治中国建设的统一领导。一方面,这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客观需要。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有利于提高党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和定力,确保党对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集中统一领导。另一方面,这是新时期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实践的客观需要。全面依法治国的立足点在于“全面”,即在党中央的集中领导下,从最高层统一整合资源配置,冲破各种利益藩篱的羁绊,切实落实各项改革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并更好地协调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全党、全国、全社会的力量推动法治建设,形成良性的、整体的法治建设格局。

指引实践:切实将全面依法治国落到实处

基于对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的认识,以及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任务,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这一全新命题。“深化”意味着对既有法治建设成果的传承,在开拓创新中不断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开创新局面;“实践”的要旨是宪法和法律在国家、社会治理和生活中真正得到贯彻实施,通过能动性活动切实彰显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切实构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一新论断,以深化实践的战略定力,为法治建设进程中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提出了可行性解决方案,将进一步形塑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基本面貌,引领中国法治现代化迈入新的历史发展阶段。

第一,进一步推进宪法实施与监督,维护宪法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切实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包括进一步健全宪法实施监督机制和程序,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然而,宪法始终缺乏强有力的“牙齿”,即一旦出现违宪行为时,如何予以及时纠正,以确保宪法全面、有效实施的问题。现行宪法虽然规定了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宪法监督制度,从理论上可以对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予以审查,但这一制度设计未能有效发挥其“合宪性审查”的否定性功能。因此,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虽然现阶段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机构配置、审查对象、工作机制与流程等尚待进一步探讨,但“合宪性审查工作”的提出,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指明发展方向,有利于推动宪法规定的各项要求真正成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底线与红线。

第二,进一步推进立法工作,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形成完备且良善的法律规范体系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基础。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这是对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总体要求。其中,“依法立法”首次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并列为立法工作原则,是新时期指引立法工作迈向深入的重大亮点。依法立法要求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基础上强化法制统一,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的原则、权限、程序,规范立法行为,提高立法质量,最终实现通过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为治国理政方略的有效实施提供良善的制度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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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