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金融发展成整体态势下,为获得更多利用来源,一些不正当金融竞争开始出现,扰乱了金融市场,给金融体系安全、公平竞争、诚信带来风险,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巨大威胁。加强对金融机构管控,通过堵塞监管漏洞、实施穿透式管理和对金融产品干预,能有效化解互联网金融三大风险。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金融风险 监管机制 【中图分类号】F8 【文献标识码】A
随着互联网全面普及,传统金融业务也在快速转型升级,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使众多小型经济体利用网络快速融资借贷,众多金融消费者购买高收益的金融商品,推动了互联网金融发展。与此同时,一些财富公司、民间借贷公司、小额贷款等金融诈骗分子借互联网金融外衣,利用网络金融强势扩张时机进行金融诈骗,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带来不小隐患。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已经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为稳定社会大局,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我国政府在2014——2016年连续三年政府工作报告中,都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规范要求,特别是2016年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的成立,制定了有针对性的措施,对互联网金融安全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征
虚假宣传销售产品。由于大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为应对行业竞争,往往租赁高档写字楼高薪雇佣员工,前期投入大量资金。为早日获利,采取欺骗手法,对公司业绩进行虚假宣传,对消费者变相承诺购买本公司产品有高额年化收益,虚报公司业绩等以骗取消费者信任。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为了推销产品往往不考虑消费者与产品的适合度,以利益为先,在没有安全保障前提下这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存在很高风险。一些消费者往往被销售人员宣传的高收益所蛊惑,一旦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本金收益,对消费者利益必将产生严重影响。
泄漏客户个人信息。当前网络安全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网络贷款、股权众筹、支付、理财销售等平台都需要客户进行实名注册,登录详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电话、身份证号码、银行卡等重要个人档案资料。这些重要敏感个人信息一旦从网络平台泄漏到不法分子手中,容易给客户网络投入资金带来损失风险。现在很多网络金融诈骗都是从搜集的个人信息后,进行蛊惑敲诈,给个人家庭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精神、生活带来沉重负担。
利用监管漏洞绑架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誉。我国网络金融长期存在监管力度不足问题,一些互联网金融公司,将一些高风险理财产品进行包装,与银行进行合作,以高额回扣为诱惑让银行员工向消费者推销,一旦这些产品出现理财失败,银行将面对“飞单”现象,对银行信誉产生严重危机。还有一些恶意投资者,追求高回报盲目投资,失败后会利用在银行开户机会将损失进行转账嫁接到银行,使银行蒙受损失。
非法集资现象严重。一些理财公司在网上进行股权众筹和网贷融资,利用资金错配期限方式,将消费者认购的短期资金挪用于长期业务,一旦短期资金需要支付,往往出现资金链断裂不能提现,最终携款潜逃现象,使消费者资金投入血本无归。有些互联网金融机构运行自行违规放贷,线上线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损害互联网金融形象和消费者权益。至于其他诸如利用电话、短信进行网络金融诈骗行为,都对我国网络金融产业产生不良影响,往往容易引发群体聚集事件,造成社会治安不稳。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产生原因
信息不对称导致利益冲突。互联网金融突破传统金融形式,在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其产品存在复杂多变性,增加了交易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众多参与互联网金融的消费者对这些金融产品并没有深入了解,而销售人员也会隐瞒一些产品内容,并将不实宣传信息传递给消费者,造成消费者在产品认知上存在误区。在网络金融机构内部也存在信息不对称现象,相关部门信息不能共享,如领导部门掌握的相关法律和产品规范,有时故意不传递给前台,这容易导致对互联网金融产品管控不足。互联网金融企业业务运行与其他企业机构进行信息交流,也存在进行不对称行为,容易造成利用冲突。这种信息不对称与互联网金融业务条例制定不完善有直接关系,需要加强管控治理,防止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各种利益纷争。
买卖之间地位不平等。在我国互联网金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机构之间没有形成地位对等,消费者在选购这些金融产品时,多数互联网金融机构没有提供完整信息,普通消费者更是对众多金融理财产品缺乏专业了解,金融企业提供的合同多为电子合同,其中大多条款都有利于金融机构,消费者只能被动接受。一旦发生金融风险,消费者承担风险更大。由于互联网金融机构大多跨地区运行,而消费者来自全国各地,互联网金融公司一旦出事,会第一时间解散,将损失转嫁给消费者,消费者很难举证维权,成为最终网络金融受害者。
从众心理带来“羊群效应”易产生道德危机。在监管不利前提下,互联网金融企业违规现象在整个行业中已经见怪不怪,逐渐被视为正常存在,这种行业违规能为金融机构带来利益,导致互联网金融机构明知违规也不愿意放弃。这种从众心理造成的“羊群效应”对整个互联网金融体制的破坏是长远的,也加重了互联网金融风险。为了规避互联网金融新规定,逃避监管处罚,互联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并由此给整个互联网金融系统带来系统性风险,由于这种道德风险和系统性风险来源于机构内部薪酬和财务激励措施,员工为了营销业绩,以不当手段推销商品。
如何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实施“穿透式”监管,严查监管套利行为。互联网金融涉及到多种行业,是跨界经营模式,在我国分业管理体制下,不可避免存在监管漏洞。“穿透式”监管注重功能管理,有效解决“谁归谁管”问题,能从互联网金融产品和业务中查找资金来源,将整个销售运作环节进行管理链接,理清经营实质,使各个环节都能接受行为准则和监管要求。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改变商品包装,利用监管套利现象,“穿透式”监管能有效查出这种不正当金融经营方式,识破金融企业规避监管牟利套现意图。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治理干预力度。在国家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监管条例中,明确提出需要互联网金融机构能提供产品详细说明信息以保护金融消费者,但在互联网金融实际操作中,企业员工普遍存在有意掩盖产品的某些事实,采取不正当推销商品现象。这就需要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企业推广商品进行干预,从互联网金融商品整个流通过程进行全程干预监管,消除金融商品在整个流程过程中给金融消费者带来的各种不利因素。使产品质量更透明,金融消费者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通过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加强行业风险管控。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正式成立。这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自律组织,对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有着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我国行业监管一直存在半官方性质特征,由政府并非行业专业机构进行行业监管,效果差强人意。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是金融企业自发形成的行业监管机构,没有政府官员任职,受政府全权认证。由行业专家根据互联网金融市场选择制定行业规范和发展途径,能够有效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产生。
(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讲师)
【参考文献】
①谢平、邹传伟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国际金融研究》,2014年第8期。
②刘志阳、黄可鸿:《梯若尔金融规制理论和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思路》,《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15年第2期。
③曾建光:《网络安全风险感知与互联网金融的资产定价》,《经济研究》,2015年第7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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