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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券食之制缘何未能根治公款挥霍之风

核心提示: 宋代,不仅有多样化的给券之制,而且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用券制度,尤其是具有政府公信力的“驿券”广泛实施应用于馆驿制度中,以解决公干官员差旅途中的食宿问题,标志着宋代券食之制的完备与成熟。

【摘要】宋代,不仅有多样化的给券之制,而且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用券制度,尤其是具有政府公信力的“驿券”广泛实施应用于馆驿制度中,以解决公干官员差旅途中的食宿问题,标志着宋代券食之制的完备与成熟。

【关键词】宋代  用券  驿券  券食之制    【中图分类号】K235    【文献标识码】A

入宋以来,用券更为广泛,并进一步规范化

中国古代用券之制源远流长,名目繁多,如券契、券约、券要、券书、券剂、券帖、券证等。《管子·轻重篇》就有“定其券契,以振孤寡”之说。清赵翼《陔余丛考》也考证说:“《战国策》云:冯煖为孟尝君之薛收责(债),召诸民当偿者,悉来合券。注:凡券,取者与者各收一,责(债)则合验之。”这些都说明了古代使用券契的确是由来已久,并且已具有多功能的使用价值。虽然用券历史悠久,但券食之制却是封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唐代府兵上番宿卫或远征边疆,可得“食券”作为津贴之用,“驿券”随着唐代馆驿之制的发展已普遍用于驿递之中。入宋以后,用券更为广泛,券契使用就有食券、驿券、馆券、路券、券给、券直等名目,反映出用券之制的普遍性及其多元化职能。

而作为具有政府公信力的消费凭据,宋代在发券、用券方面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据《宋史·职官志》所载“给卷”之制云:“京朝官、三班外任无添给者,止续给之。京府按事畿内,幕职、州县出境比较钱谷,覆按刑狱,并给券。其赴任川峡者,给驿券,赴福建、广南者,所过给仓券,入本路给驿券,皆至任则止。车驾巡幸,群臣扈从者,中书、枢密、三司使给馆券,余官给仓券。”由此逐渐建立起比较完备的券食制度。

宋代的券食之制确立于北宋前期。据《宋会要辑稿》记载,太祖开宝二年十月六日诏:“汉诏吏民明当世之务,习先圣之术者,县次给食,令与计偕,盖优贤之道也。朕开设礼闱,敷求俊乂,四方之士,岁贡而来。眷惟遐远之乡,虑迫道途之费,爰稽古典,用示朝恩。自今应西川、山南、荆湖等道所荐送举人,并给往来公券。仍令枢密院定例施行。”此后凡举人、贡士皆给驿券赴试,“县学给食,贡士给券”成为定制。又开宝四年四月诏,官员“般(搬)家赴任,缘路支给馆券”。太宗雍熙四年八月十五日诏:“应除授广南、西川、漳、泉、福、建州县官,访闻久拘选调,多是贫虚,涉此长途,将何以济?自今并令给券,宿于邮置。”所谓“京官有添支,选人有驿券”也成为法定制度。还如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十二月三日诏:“诸路部送罪人赴阙及他州者,并所在为券,给以口粮,仍令依程而行,不得非理絷朴,倍道起发。”这些都充分证明券食之制已普遍实行于馆驿。

同时,券食更成为政府的一种奖励行为。如《宋会要辑稿》载,真宗景德三年九月诏:“管押官物,自来密院出给驿券,水路省司出给历头,逐日支破食钱。如不管押官物,亦自省司给与仓券”。大中祥符八年闰六月诏:“广南、西川京朝幕职州县官丁忧离任,情愿管押纲运者并听,仍给驿券。”后规定凡水运、路运纲运押纲人员“除依《募土人法》,其请给、驿券,依借职例支给”。又仁宗天圣元年八月朝廷批准陕西转运使范雍的建言:“沿边州军和籴入中军储,合差官往彼请受外,乞给与驿券,仍据和籴入中到斛斗等第酬奖。”神宗熙宁三年,有进士程义路深谙水利,其所陈治理蔡、汴等十河利害文字为官府采纳,于是诏令“给驿券,视三班借职”。券食甚至成为选任官员的优待条件之一,如哲宗政和三年对税务监官的选任,即规定若人选合格且任职有实绩者,“其俸钱依品官外,供给、驿券、人从”等,均按正式朝命官员一体对待。哲宗绍圣元年十月二十一日诏:“流民在路者,官吏以至意谕晓使归业,给券,使所过续食;不愿者,所在廪给之。”券食则成为救济赈灾的重要措施之一。

具有政府公信力的“驿券”广泛实施应用于馆驿制度中,以解决公干官员差旅途中的食宿问题

宋代,不仅有多样化的给券之制,而且制定了比较完善的用券制度,逐渐建立和完备了标新立异、颇具研究价值的公务接待制度。尤其是具有政府公信力的“驿券”广泛实施应用于馆驿制度中,以解决公干官员差旅途中的食宿问题,标志着宋代券食之制的完备与成熟。

据考证,驿券之制始于唐玄宗开元年间。据《唐六典》记载,玄宗时规定:“凡乘驿者,在京于门下给券,在外留守及诸军、州给券。”宋人吴处厚《青箱杂记》记云:“唐以前馆驿并给传往来。开元中,务从简便,方给驿券。驿之给券,自此始也。”宋代的馆驿已经与传递政府公文书信的机构“递铺”完全分离而自成体系,如宋人王应麟在《玉海·馆驿条》所记:“郡国朝宿之舍,在京者谓之邸;邮骑传递之馆,在四方者谓之驿。”尤其是随着驿递制度的发展,规定馆驿由地方郡守负责领导管理,包括驿舍的设置、修葺、食品保证、草料备办等,并定期派人巡查。县令则充当馆驿使,具体负责馆驿事务。《庆元条法事类》所载“奉使”之制云:“诸命官奉使,并给驿券。”馆驿由此成为接待以官员公差人员为主往来宿顿的专门机构。

据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为加强馆驿管理,仁宗嘉祐四年,“三司使张方平上所编驿券则例,赐名曰《嘉祐驿令》。初,内外文武官下至吏卒,所给券皆未定,又或多少不同,遂下枢密院,取旧例下三司掌券司,会萃多少而纂集之,并取宣敕、令文专为驿券立文者,附益删改,凡七十四条,上、中、下三卷,以颁行天下。”根据驿令规定,凡公干人员和官员出巡、赴阙、移任等,均可申领由宋政府发放的驿券,作为入驻驿舍食宿的凭证。持券在馆驿消费是无偿免费的。馆驿提供各种陈设和物品,即所谓“皆有酒食之馈,油烛柴炭之给”,宿食接待可称完备周到。

但是驿券发放关系国家财政,“素有定数”,不能滥发。即如南宋学者叶适所说:“所批之券食,所受之礼馈,皆有明禁”。《宋会要辑稿》载南宋高宗建炎九年九月一日诏:“诸路帅司行下训练路钤,每岁一诣州军按教,分作春秋两番前去,不许趁赴筵会、收受折送、多带人从、过支驿券、差顾夫脚、须索买物并犒设等。仰帅臣、监司常切觉察,如有违戾,按劾以闻。”光宗绍熙二年八月也规定推勘官员执行公务时:“仍令所属州县将一行官吏依条合得券食挨日批支”。“依条计日支给人吏券食”成为各级官员出差公干、下基层考察时公费消费的硬性规定。至于诸如“干谒州县批支驿券,需索夫马,生事骚扰”等情形的发生,这已经突破了公务接待的制度规定,违反了政府制定券食之制的初衷。为此,宋政府也制定了一系列惩治贪腐的防范措施和法令法规。

宋代官员公干外出,受专门的“馈送”“迎送宴会”等法令法规约束,违反者以违制、违令、违法论处

实际上,宋朝治国尤严贪墨之罪。清人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即说:“宋以忠厚开国,凡罪罚悉从轻减,独于治赃吏最严。”宋初明文规定,贪污受贿与十恶大罪一样,当处极刑不可赦免,若贪污受贿者在限期内坦白自首,将赃物交公,可以酌情减免刑事惩罚,否则民吏告发,严惩不贷。并且对贪官污吏不适用恩赦之典,官吏犯赃为常赦不原之罪,毫不姑息。当时也不乏因违反制度规定而身受惩处的案例,如知静江府张孝祥就因“专事游宴”而被台谏弹劾罢官,知嘉州的陆游也因“燕饮颓放”而受到撤职处分,发生在北宋庆历四年的进奏院聚宴案更导致著名才子苏舜钦削职为民。

宋代官员公干外出,受专门的“馈送”“迎送宴会”等法令法规约束,违反者以违制、违令、违法论处。如《宋会要辑稿》载宁宗嘉定八年八月二十七日令:“诸路应差官吏,须择清廉介洁之人,除批券之外,其余馈送并不许接受,比以赃论”。又《庆元条法事类》所载“馈送”之制云:“诸朝廷遣使出外及专差体量公事官,所至辄受供给、馈送者,以自盗论。”“缘边安抚出巡,于所辖并干办处越等及例外受供给、馈送者,以自盗论。”尤其是宋朝所设名为“监司”的监察制度,既要监司监察州县官,又担忧监司与州县勾结营私,因而制定“监司法”对监司履职巡察制订种种约法。为防止监司利用出巡之机贪污腐败、骚扰百姓,宋政府对其所带随从仆役、州县逗留时间以及生活待遇等都作了明确规定。如《庆元条法事类》所载“监司巡历”之制云:“诸发运、监司巡按,随行公吏违法出给驿券,及所给官司各徒二年。”“诸发运、监司巡历,随行吏人所在受例外供馈,以受所监临财物论。”“诸发运、监司例外受供给馈送者,以自盗论。”“非法妄以犒设为名辄馈送及受之者,并以坐赃论。”“受例外供馈,以受所监临财物论。”“于所部干托骚扰,收受馈送及非所处饮宴者,杖八十。”“诸州应供给、馈送监司,辄于例外增给及创立则例者,以违制论。”“诸监司巡按,随行公吏、兵级于所部受乞财物者,许人告。”“诸监司巡历所至,应受酒食之类辄受折送钱者,许互察。”若有“自盗财物”“盗所监临财物”“坐赃”“违制”等,轻则流放,重则要上绞刑架。

其实早在北宋初年,宋朝廷所颁《宋刑统》中即征引《唐律疏议》中的规定,重申“诸不应入驿而入者,笞四十。辄受供给者,杖一百;计赃重者,准盗论。虽应入驿,不合受供给而受者,罪亦如之。”即对于不符合条件而擅入馆驿者,轻则鞭笞惩戒,重则杖持重罚。司马光《涑水记闻》曾记载这样一则轶事:江西浮梁县令胡顺之,以府吏常无端至县骚扰,于是派人记下“其入驿舍及受驿吏供给之物”,按照《驿令》规定施以杖刑,收械系狱,“自是府吏无敢扰县者”。《宋会要辑稿》记仁宗嘉祐三年四月十一日诏:“居州县驿舍亭馆者,毋得过一月。有违,所在官吏以违制论。”官员所到之处仅许参加“公筵”,不许参加私人宴会,一般只能在馆驿吃饭,“不得赴州郡筵会及收受上下马馈送”,否则徒二年。出巡时不得纵容公吏乞觅骚扰,否则“重置典宪”。

事实上,宋代馆驿宿顿也有等级之分,宿住按官职尊卑安排,不得越分,官品低的要避让官品高的。宋人李元弼《作邑自箴》即云:“入驿舍,有后至官高或口众者,让与佳处。”宋代馆驿的食宿待遇就当时来说,已是相当优厚,但馆驿的供应条件并非整齐划一,于是多按官员的高低品级来区分招待。如官员宿住馆驿,虽都供给食物,但官高者还要供膳酒、肉等。沈括《梦溪笔谈》载:“旧制,三班奉职月俸钱七百,驿券肉半斤。祥符中,有人为诗题所在驿舍间曰:‘三班奉职实堪悲,卑贱孤寒即可知。七百料钱何日富,半斤羊肉几时肥?’”同样奉旨公干,官高者每日可得肉数斤,一般官员则仅能得半斤,可谓等级有别。此外,入驿者必须登记在册,不得超越规定居住期限,更不得长期占用驿舍。若无故私占者,给予流放一年的处罚,无故逗留超过登记期限者杖刑一百。馆驿官员明知而不予制止的,也要受到减等处罚。以此维持馆驿的正常运转,使券食之制落到实处。

可以说,宋代的券食之制不仅仅是接待规定,深刻内涵更在于体现职务履行。就制度建设来说,宋朝的公用消费及其对公费用餐的管理可谓完善合理。如,中央财政会拨给地方政府一笔“公使钱”用于公务接待,官员公干时会享受“公厨”“常食”待遇等,换言之,宋朝廷承认公务接待或公款消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但必须严格执行法定的规格与标准。

宋代券食之制的积极作用

首先,宋代政府通过职务消费规范化,可有效控制经常性公费财政支出。如根据制度规定,“券食”费用年终要由各州常平主管官统一结算,上报户部审计,如发现“有过数取予及违戾者,并重置典宪”,即超标、违规的公费开支与接待,要受到重典惩罚。这就使政府能从宏观层面控制公费财政预算与开支,有利于节省政府的公费财政开支。

其次,券食之制的实行,便利了公干官员的出行,解决了其出差中的宿食之忧,有利于减轻其差旅负担,提高其生活水平,无疑能提高行政办事效率,有利于政令的上传下达及国家政令的畅通实施。

再次,券食之制的实行,也有利于相关部门特别是监察部门对官员履职进行实时跟踪监察,防止官员履职过程中易生的贪腐行为,有利于预防职务犯罪,净化官场风气。虽然从总的效果来看,宋朝并未能根治公款挥霍之风,券食之制度在实行过程中也免不了要打折扣,不过比之明清文献中所记录的官场吃喝风气,宋朝的政治生态可以说要洁净得多。

宋代的券食之制也为以后元、明、清各代所借鉴承袭。如元太宗时期,中书令耶律楚材即借鉴宋金之制,“一衡量,给符印,立钞法,定均输,布递传,明驿券,庶政略备”,为此后有元一代的制度建置奠定了基础。明朝颁定的《应合给驿条例》《监纪九款》以及明清时期的驿传体系等,也大都与宋代券食之制一脉相承。认真研究总结宋代券食之制的丰富内涵,无疑能为当今的政治生态建设提供历史借鉴。

(作者为山东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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