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广博深邃,散发着智慧和人性的光辉,即便在当代社会也同样璀璨夺目,对于中国的法治化建设具有极大的借鉴意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应该深入挖掘传统法律文化资源中的财富,并以现代法治精神对其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重塑与现代法治相契合的现代法律文化。
【关键词】传统文化 法律文化 价值
【中图分类号】D909 【文献标识码】 A
法律文化源于人类复杂的社会生产生活,隶属于制度文化或者规范性文化,是人类文化体系的一个部分,同时又有自己的特征体系。中华文化源远流长,同样也诞生了极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横跨了从上古传说时代到清末修律的漫长的时间跨度,是在这一时期保持和形成、发展出的关于“法”的具有社会普遍认同的法律意识形态、社会规范和制度的统一体系。这一体系深植于中国社会和中国传统文化的沃土,在宏观表象和精神内核上都洋溢着浓烈的中国传统文化气息;这一体系也能够与时俱进,在新的形势下随着中国法治化进程而逐渐形成了中国法治实践领域的一种牢固的意识形态现象,成为了中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正是因为有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中华传统文化才愈加光辉灿烂,中国法治化建设也才更加精彩纷呈。同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不仅在过去为中华民族的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也为中国现在和未来的法治化进程提供了可供参照的精神范式。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构成
中华民族的历史发展脉络悠远广博,不同的自然和人文环境造就了不同的法律文化。春秋战国时期中原地区农业经济发展良好,自给自足,民生多安定,社会成员也相对固定,因而衍生出了以血缘为载体、以“亲亲”为核心理念的宗法社会,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以宗法贵族政体为基础的法律文化。这套法律文化受到儒学的深刻影响,认为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对应不同的社会权利和义务,也就是荀子所倡导的“与天地同理、与万世同久”的“礼”。所谓“礼”,就是要求社会上的人严格遵从自己被划定的身份地位并据此行事。在这种礼教的约束下,中原社会亲疏有序,尊卑有别,得以相安无事。同时儒学又强调人性。如孟子所言“人之所以异于禽兽者几希,庶民去之,君子存之”,荀子也说“人之所以为人者,非特以其二足而无毛也,以其有辨也……辨莫大于礼”。这些理念认为人是社会人,而非自然人,人是产生和存在于宗法体系之内的,因而需要遵从这种宗法道德体系;人的使命担当也并不是追求自我价值、自我享受,而是要完成宗法社会所赋予的责任,确保自己“之所以为人”。
不同于中原的礼教宗法文化,春秋战国时期久居西北的政权由于居无定所的生活状态淡化了血缘纽带和宗族观念,形成了一种更为严苛的法家文化。这种文化认为,社会人并非按照血缘和宗族来划分群体,而是按照地域居所来划分,个人不是向宗族负责,而应该基于法律同国家政权建立更加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个人行为也不再接受宗族和礼教的束缚,而是一切以法律为准绳。法律是确认人的社会地位和权利义务的唯一工具,也是权利再分配的唯一标准,人的一切行为都需要经过国家法律的衡量才能判断出价值。正如《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记载的“天下事无小大皆决于法”,西北秦国也正是通过这样的法家文化建立起了强大的中央集权制国家政权。法家文化倡导者韩非子的“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也正是对这种文化所做的描述。法家文化的创新意义在于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直接相联系,同时这种文化不再依靠空洞的君子式说教来规范人的行为,而是通过更加直观的法律条文来赏善罚恶,趋利避害,使人不敢为所不应为。
两种不同的生活状态形成了两种风格迥异的传统法律文化,中原农耕文明倡导温雅和谐,是君子文化;西北游牧文明则崇尚现实功利,是斗士文化。春秋战国时代的法律文化对后世产生了显著影响。自春秋战国时期以来,中华法律文化一方面是君子文化以其丰富的感性色彩占据了人的思想意识领域,为世人的一言一行提供了崇高的精神范式;另一方面是斗士文化以其高效的理性光辉催生出了集权专制政体,为国家机器提供了赖以运转的动力之源。二者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既互相独立又碰撞交织,共同构成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对当代法治社会建构的价值
作为我国社会、历史、文化积淀的传统法律文化必然对法治建设产生一定的影响和有启示。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和谐社会、法治社会,任重而道远。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为我们提供了有益参考,可以帮助当代人更好地完成使命,完善社会道德伦理体系和法治规范体系,为社会和谐、稳定和发展贡献力量。
追求秩序、和谐、诚信、重义的道德意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价值就在于其并非单纯的冷面条文,而是处处充满人性光辉,时刻怀抱着伦理规范道德化的理想主义,意图以道德范式约束社会行为,其中所崇尚的秩序、和谐、诚信等理念就足以为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建设提供良好的借鉴。早在先秦时代,先贤圣哲们就已经开始对义利观做出了鞭辟入里的阐释和论断。儒家倡导的“君子喻于义,小人寓于利”“君子谋道不谋食”“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等思想,都是儒家法律文化重义轻利、尊重社会秩序的典范,由此可见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并不排斥“利”,但强调要以“义”和“道”谋之,也就是要以诚信、秩序为先。可以说,传统法律思想为当代法治社会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以人为本的儒家“民本”思想。儒家的核心思想在于“仁”,“仁”的内涵即是“民本”思想。儒家文化倡导“仁者爱人”,一个人只有通过关爱他人才能实现自我的价值,儒家“仁”的价值就在于此,其所指代的人,涵盖了全社会各个阶层的个体,下到黎民百姓,上到王侯将相,因而实际上就是一种人本和民本思想。我国古代儒家圣贤大都具有浓烈的民本情怀,“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仓禀实而知礼节”,都是儒家仁者爱人、以民为本的思想映照。传统法律思想在这一层面带给现代法治社会建设的启示就在于:法治当以民为本,作为一种上层建筑,法律应当是服务于最广泛的社会民众的工具。
自强不息、贫贱不移的责任意识和进取精神。“天行健,君子以自强不息;地势坤,君子以厚德载物”“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这些都是我国先贤对君子的定义,同样也是我国法律文化育人警世的钟鸣,启示我们:人应当自强不息,矢志奋斗,实现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的统一。曾子以“吾日三省吾身”来告诫我们要自律、自爱、自省;“物必先腐,而后虫生”的思想则启示党员干部一定要加强廉洁自律,避免腐化腐败。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饱含着丰富的为人处事和治国理政经验,值得我们去借鉴、发扬。从社会发展的宏阔视域去审视,法律作为一种治理工具将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但传统文化的智慧之光却永不磨灭,展现出隽永的时代价值,始终照耀和激励着我们砥砺前行。
(作者为东莞理工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蒋晓伟:《我国的法律文化》,《政法论丛》,2012年第5期。
②徐旭:《中华传统法文化精髓及当代价值研究》,《学术论坛》,2016年第4期。
③冯甜甜、袁玲红:《先秦儒学中的廉政思想及其现代价值》,《中共山西省直机关党校学报》,201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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