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针对农村留守老人权益保障不力的现状,应当完善留守老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应当加强留守老人权益的司法保障力度,畅通留守老人权益损害的救济渠道;应当健全留守老人权益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保障留守老人权益。
【关键词】留守老人 权益 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增强,并且半数以上的老年人居住在农村。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大量农村青壮年进城务工,因而产生留守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留守老人除了要承担基本的家庭生产生活任务之外,还要承担隔代监护留守儿童的重任。现阶段,我国农村留守老年人权益保障不力,主要表现在子女赡养缺失,医疗保险报销力度有限、报销程序繁琐,老年人人身以及财产权益遭受侵害等方面。在农村留守老人权益受损后,寻求法律救济通常较为困难,因而未来需要加强农村留守老人权益的法律保障。
农村留守老人权益容易遭受侵害
近年来,子女、亲属非法骗取、盗取老年人财产,遗弃、虐待老年人的事件时常见诸媒体。农村留守老人权益包括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权益保障不力主要表现在权益容易遭受侵害以及救济困难这两方面。
农村留守老人权益容易遭受侵害。农村老年人没有固定的收入,其生活来源主要依赖于子女,一些子女没有尽赡养义务进而导致老年人生活质量不高。司法实务中,一些老年人为了索要赡养费而将其子女告上法庭,在审判环节赢了官司,在执行上却困难重重,最终并未拿到赡养费。除此之外,针对农村留守老人的诈骗等刑事犯罪活动日益增多,严重损害农村留守老人权益。例如,一些不法商家在农村市场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尤其是没有质量保障的食品,给老年人的身体健康造成重大隐患。由于农村老年人所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甚至一些人没有受过教育,没有甄别商品真伪的能力。不法商家还利用老年人养生的心理,打着销售保健产品、保健器材的名义,骗取老年人辛苦一辈子积攒的积蓄。另外,随着电信诈骗的猖獗,一些农村老年人也遭受电信诈骗犯罪的侵害。
农村留守老人权益救济较为困难。农村留守老人权益遭受侵害后,普遍存在权益救济困难的问题。他们往往由于法律知识匮乏,在其权益遭受侵害后,难以寻求法律救济。在诈骗等刑事犯罪案件中,一些留守老人普遍碍于情面,不愿将其受骗经历告知他人。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一些留守老人无力自己提起民事诉讼,而聘请律师则需要支付律师代理费。除此之外,启动司法程序需要缴纳一定的诉讼费,这些费用使得留守老人不愿寻求法律救济。现阶段,针对留守老人经济困难的现状,国家通过司法救助以及法律援助对其予以照顾,但是由于宣传不到位,一些留守老人不知道如何申请司法救助以及法律援助。
农村留守老人权益保障制度的不足
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颁布实施二十余年,2012年对其进行了修改。该法实施的总体效果不错,但也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如该法规定的精神赡养,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得到较好落实。相较于其它部门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少强有力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一方面是由该法伦理性强的原因决定的,另一方面则因为我国传统孝道文化强调养儿防老,认为老有所养是顺其自然的,无需法律保障实施。留守老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滞后,还表现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留守老人这一特殊群体的关注度不够。
司法保障较为乏力。仅有立法上关于留守老人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不能从根本上改善留守老人权益保障不力的现状,还必须有留守老人权益司法保障制度。我国农村留守老人由于防范意识不强,其权益遭受侵害后,寻求司法救济困难。留守老人司法保障是实现其权益救济的有力措施,然而,在损害留守老人权益的纠纷中,司法救助以及法律援助启动相对困难。有关侵害留守老人权益的判决以及调解,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在留守老人权益保障的过程中,更应加强司法对留守老人权益保障的力度。
社会保障力度不够。我国半数以上的老人居住在农村,他们普遍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更没有退休金,因而大多数农村老年人辛苦劳作一生,晚年生活质量较为低下。现阶段,针对农村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幅度以及范围有所改善,但仍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老年人往往年老体弱,甚至一些老年人常年遭受病痛折磨,虽然有农村合作医疗,但是报销的比例有限。更为重要的是,农村老年人普遍没有固定的工作,没有稳定的收入,没有退休金,其经济来源主要依赖于子女,造成一些留守老人经济拮据。我国针对一定年龄以上的老年人会给予特殊的救济补贴和基本养老金,然而数量较少,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留守老人经济上的困难。
加强农村留守老人权益保障的对策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关系到国计民生、民族兴衰和长治久安。农村留守老人的数量规模庞大,因留守老人权益保障不力而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容忽视。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我国几千年的文化传统,留守老人更应得到全社会的关注。针对留守老人权益保障不力的现状,加强法律制度保障尤为重要。
完善留守老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现阶段,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空白的状况已经不复存在。留守老人属于特殊群体,其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仍然存在一些不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将留守老人权益保障工作予以特别规定,导致实践中对留守老人权益保障工作重视不够。除此之外,现有的关于老年人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责任制裁手段,导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流于形式,并未得到真正执行。针对一些滞后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修改。今后要做好关于留守老人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加强留守老人权益司法保障力度。现实中,犯罪分子借销售保健品或者保健器材的名义,骗取留守老人辛苦一辈子积攒的积蓄,对留守老人身心造成极大伤害。因此,对于侵害留守老人权益的诈骗等刑事犯罪,应专案专办,加大打击的力度。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注重开展提高老年人防骗意识的宣讲活动,提高其防骗意识。与此同时,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治安管理力度,从源头上净化社会治安环境。对于侵害留守老人民事权益的案件,应当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积极提供法律援助,畅通留守老人权益保障的司法救助渠道。除此之外,还应当加强留守老人权益损害案件的执行力度,保障留守老人的合法权益。
健全留守老人社会保障体系。要改善留守老人权益保障不力的现状,应当从根本上健全留守老人的社会保障体系。农村留守老人普遍存在经济拮据、精神空虚等问题,提高留守老人生活质量,应当加强社会救助的力度,健全留守老人健身休闲场所,丰富留守老人精神文化活动。对于关系留守老人切身利益的医疗保险,应当简化新农合的报销程序,适当提高新农合报销的比例。由于农村留守老人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因而其晚年生活在经济上没有足够的保障,现阶段实施的养老保险政策覆盖范围有限,应逐步完善农村养老政策,从根本上保障留守老人的晚年生活质量。
农村留守老人权益保障工作不仅是农民个人的问题,也是全社会应当关注的民生问题。改善留守老人权益保障不力的现状,应当从立法上完善法律法规,从司法上畅通留守老人权益保障渠道。我们要从根本上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为农村留守老人提供经济上的救助,丰富其精神文化活动,让其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作者单位:太原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①黄志强、成敏:《民族地区农村空巢老人生活问题研究——以广西喀斯特地区T村为例》,《广西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2期。
责编/温祖俊 美编/杨玲玲 李祥峰
声明: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社原创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载请回复本微信号获得授权,转载时务必标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