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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构建社会救助大格局

核心提示: 社会救助对象范围、数量的增加以及物质、精神生活的缺乏,给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并对社会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确立积极的救助理念、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设立多元化的救助方式、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强化农村基层社会救助力量,从而构建全面的社会救助格局。

【摘要】社会救助对象范围、数量的增加以及物质、精神生活的缺乏,给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并对社会救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确立积极的救助理念、制定统一的法律规范、设立多元化的救助方式、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强化农村基层社会救助力量,从而构建全面的社会救助格局。

【关键词】社会救助  贫困团体  救助理念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实现中国梦的阶段性目标。一直以来,贫困问题都是关系到人民生活、国家发展的关键内容,构建完善的社会救助体系,是新时期我国对自身发展提出的更高要求。《“十三五”规划纲要》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制度优势,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创新扶贫工作机制和模式,采取超常规措施,加大扶贫攻坚力度,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解决区域性贫困问题,要打破传统的单一社会救助模式,丰富社会救助内容,构建全面的社会救助格局,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社会救助对象范围、数量的增加以及物质、精神生活的缺乏,给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2017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九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今后几年,我国脱贫攻坚面临着十分艰巨的任务。越往后脱贫难度越大,因为剩下的大都是条件较差、基础较弱、贫困程度较深的地区和群众。要把深度贫困地区作为区域攻坚重点,确保在既定时间节点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据联合国统计,到本世纪中期,中国将有近5亿人口超过60岁,而这个数字将超过美国人口总数。“未富先老”的趋势必然会日渐明显,同时也会使我国贫困老人的数量进一步增加;根据2016年我国民政部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摸底排查,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的数量已达到902万人。城乡经济差异的现实让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流入城市,而农村留守儿童也相应增多。此外,受到城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城镇失业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贫困人口的增加。

在物质方面,受到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影响,城乡与区域之间的差异进一步拉大,社会贫富差距也随之扩大,收入与分配方面存在一定的失衡状况,以至于贫困人口出现了代际传递的现象;在精神方面,贫困人群的精神文化需求相对较弱,社会责任感相对缺乏,同时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焦虑等不安全感。因此,社会救助对象范围、数量的增加以及物质、精神生活的缺乏,为我国社会救助工作带来了一定的挑战。

转变社会救助的被动状态,提高救助积极性

当前,我国的社会救助理念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之处,积极救助意识相对不足。一直以来,我国在社会救助方面表现得较为被动,开展救助工作的主动性较弱。

由于地区差异的存在,我国社会救助存在一定的“分散化”和“碎片化”特征。从救助的项目来说,目前我国主要针对已经发生的情况进行社会救助,社会救助的应急性特征较为明显,但这样也很容易出现救助项目交叉或重复等现象,造成救助的低效。在这种情况下,确立积极的救助理念十分关键,改变传统的被动救助状态、提高救助的积极性,是社会救助工作应努力发展的方向。

对此,政府可以主导建立专业的贫困群体调查与研究机构,为社会救助项目和内容的拟定做好前期准备。在现有《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救助项目,在原有的最低生活保障、医疗、灾害、就业、住房等救助之外,社会救助工作可进一步扩大救助范围,提高社会救助的灵活性,树立积极主动的社会救助理念。此外,还要加强社会调查,对于不同类型的贫困问题,能够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策略,做到在问题发生之前就开展救助,提高社会救助效率。

将社会救助上升到法律层面

就立法工作而言,针对社会救助的专门法律尚未成熟,地方性的行政法规成为社会救助的依据。从2008年开始,我国有关社会救助的立法开始不断增多,但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这一具有全面性、统一性的法规仍未上升到法律层面。目前社会救助的相关法规多为行政法规,实施效力有限,因此难免出现监管不力等问题。如果相应的问责机制不够完善,就很难产生强大的约束力。

我们应对现有的社会救助单行法规进行整合,对内容不完善的行政法规予以补充,对救助内容滞后、效力不足的行政法规予以修订,以健全社会救助保障体系。此外,《社会救助法》的制定也应加快推进,从而系统明确地阐述社会救助的思想理念、原则、对象、程序、标准、内容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等。《社会救助法》的制定,将会有效解决地方性行政法规中的冲突矛盾之处,提高社会救助的实效性。

深层次探讨贫困原因,拓展救助范围

由于人们对于贫困的理解主要集中在物质贫困方面,因此社会最低保障制度应运而生。然而其本质仍是一种对贫困问题的事后补救,并没有做到对贫困的积极规避。基本的生活保障仅仅能够解决贫困人群的温饱问题,而对于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群体所产生的精神贫困,仅从物质上对其进行保障,仍显得较为单一。

因此,将社会救助范围拓展到精神层面是非常必要的。我们应在物质救助的基础上积极探索贫困的深层次原因,将社会救助的范围拓展到精神贫困领域。比如,对于留守儿童、孤寡老人等贫困群体,政府应联合社区、农村基层单位等部门开展专项救助活动,既要在生活上给予其关怀,还要帮助他们进行心理疏导,倾听其心理诉求。此外,相关部门还应对这一群体的心理健康状况给出一个较为全面的评估,帮助他们应对心理问题,树立正确积极的生活态度。

健全社会救助管理体制,增加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社会救助部门管理体制不健全,存在多头管理、权责交叉等现象,是部分贫困群体没有得到充分重视、社会救助重复化的重要原因。展开具有实效性的社会救助工作,迫切需要我们健全社会救助体制,为社会救助工作的良好运行提供科学的指导和管理。

首先,我们应构建由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专业化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政府并不是社会救助的直接参与者,而是决策的辅助者、资金的筹措者等,具体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应该由专业的管理机构来承担。

其次,我们要对社会救助机构的内部管理提高重视,建立融合民政、社保、卫生、财政、城建等多个政府部门社会救助信息共享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增加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交流、协作,进而形成社会救助合力,实现救助力量的最大化。

强化农村社会救助队伍建设,提高其救助能力

在经济发展的带动下,我国能够提供社会救助的机构逐渐增多。除民政、社保、卫生、财政、城建等政府部门之外,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社会救助协会等非政府救助力量也逐步参与了进来。但这些多样化的社会救助力量目前主要集中在城市,而针对农村的非政府救助力量依然比较薄弱。农村基层的社会救助队伍整体水平不高,相对而言缺乏专业的救助人员和救助方案。因此,强化农村社会救助队伍建设,是提高农村社会救助能力的重要内容。

我们应建立专业的农村社会救助团体,在解决农村社会救助人员专业培训问题的同时,还可以充分掌握该团体所在区域内的农村社会救助信息,以便更好地与政府开展的救助工作协调配合。为了解决农村社会救助队伍的人员问题,各地可通过招考等方式,为农村社会救助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农村社会救助有充足的人员配置。此外,各地在增加农村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的同时,也可以号召慈善机构、福利机构等积极筹集社会救助经费,为提高救助能力奠定财政基础。

(作者均为河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更好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 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目标》,新华网,2017年2月22日。

②马凤芝、陈树强:《社会工作介入社会救助的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中国社会工作研究》,2015年第1期。

责编/王妍卓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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