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巨头的成长一般都少不了并购行为。根据彭博商业周刊的报道,过去10年间,谷歌、亚马逊、苹果等五大科技巨头共进行了436笔并购案,总金额高达1310亿美元。虽说体量越来越大,市场份额日趋集中,但监管部门干预甚少。2000年至2014年,美国提交的反垄断诉讼案年均不足3起。一些大型科技企业虽不乏“垄断”之嫌,却未有一家公司遭遇美国电话电报公司(AT&T)那样被强制拆分的命运。
当前,谷歌占据全美搜索广告市场收入的77%,亚马逊占有电子书籍总销售额的70%,脸书则占据了移动社交媒体流量75%的份额。随着互联网和高科技巨头的全方位强势覆盖,资源变得高度垄断,创新企业和工作机会也不断减少。
有经济学家认为,市场的高度集中是造成美国经济中一些沉疴痼疾的“罪魁祸首”。这些科技巨头不断收购高成长性的初创公司,凭借雄厚的资本开展“烧钱”大战,以排挤其他竞争对手,从而获得垄断利润。它们或通过收购成为幕后操控者,或利用已有技术及用户复制同类业务压制创新企业,前者如谷歌收购YouTube,后者如脸书挤压Snapchat。
美国监管部门为何不对这些科技企业“下手”?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首先,对企业进行强制拆分虽能够让这些巨头“瘦身”,但也会带来许多问题,如导致企业家精神的丧失,以及现代消费者多元满意度的降低等。对于AT&T拆分案的是非对错,时至今日仍争论不休。其次,在科技企业不断壮大的过程中,科技创新不断惠及消费者,在竞争中不少服务降低了价格,甚至免费为用户提供服务,消费者的福祉并未受到损害。由此可见,一家独大未必绝对意味着竞争和创新意识的丧失。如果企业占据了绝对市场份额的同时,能保持克制,依旧以合理的价格提供卓越的商品或服务,那么,这样的“垄断”或许还更能为消费者和用户青睐。
笔者认为,对于已经获得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很难避免滥用其地位妨害市场秩序、进而破坏市场竞争和创新的嫌疑。垄断本身并不一定是负面的,只有依靠垄断地位获取不正当利益,才是不被允许的。因此,监督不可或缺。
鉴于互联网企业大多提供免费服务,常规的反垄断认定方法(如价格高低等),已不足以对抗现行的垄断行为。一种对策是扩大监管范围,例如将企业收集的用户隐私并针对该数据形成的控制权纳入考量。目前,消费者和用户数据的垄断控制,已经引起了人们的质疑和深虑。当然,上策仍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让高科技巨头在法律的范围内运营,一方面鼓励自由竞争,促进企业的优胜劣汰和社会资本的有序流动,另一方面惩戒和规制滥用垄断优势而限制公平竞争的企业。
胡天龙(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