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国歌法》出台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要树立依法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的法律意识,自觉地规范使用国歌的行为,维护通过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所体现出来的民族自豪感、国家崇高性以及爱国主义情怀。
【关键词】《国歌法》 法律效力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中图分类号】 D922.19 【文献标识码】A
2017年9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以下简称《国歌法》),该法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国歌是一个主权国家的重要象征和标志。为了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国家象征的尊严,《国歌法》通过进行专门立法的形式增强国歌奏唱和使用的严肃性和规范性,提升公民的爱国意识以及对于国家的认同感,通过创新宣传教育方式让人们熟悉国歌的奏唱场合、奏唱礼仪,弘扬传承着中华民族精神基因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国歌法》的出台具有充分的法律正当性,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加以修改
《国歌法》的出台具有明确和充分的法律正当性,这一正当性的主要来源是我国现行宪法。我国宪法第1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义勇军进行曲》由田汉作词、聂耳作曲,是电影《风云儿女》的主题曲。《义勇军进行曲》代表了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华儿女为民族独立、人民解放事业不屈不挠、英勇奋斗的精神,凝聚着各族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梦想。歌曲一经问世,就在大江南北、长城内外广为传唱,并在世界很多国家传播。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决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未正式制定前,以《义勇军进行曲》为代国歌。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国歌的决定,更改了国歌歌词,但各方面一直有不同意见。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恢复《义勇军进行曲》为国歌。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写进了宪法第四次修正案。
《国歌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现行宪法第136条关于国歌的条文规定,是作为根本法的宪法所确立的基本国家象征制度的具体化。《国歌法》通过设定具体明确的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统一了国歌的存在形式和使用方式,建立了完整和完备的国歌制度,使得国歌制度成为代表国家形象和尊严、表达国家意志、传播国家文化、增进国家认同最重要的国家象征制度。
此次《国歌法》对国歌存在形式和使用方式作出了具体和明确的规范,建立完整和完备的制度,有统一的标准,未经法定程序加以修改不得随意变更,由此,国歌制度的确定性通过《国歌法》自身所具有的法律确定性、权威性和稳定性得到了有效保障。根据《国歌法》的相关规定,中国政府网上将权威发布国歌标准曲谱和官方录音版本。在应当奏唱国歌的场合奏唱、播放国歌的,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另外,《国歌法》还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规定的歌词和曲谱,不得修改国歌歌词,不得采取损害国歌尊严、影响国家形象的奏唱形式。”
《国歌法》明确了法律所保护的客体,法律效力涉及到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国歌法》对国歌作为国家象征所具有的法律特征做了充分和详细的描述,对国歌法律制度所要保护的客体也予以了明示。第一,《国歌法》规定了国歌作为国家象征整体意义上所具有的国家尊严。《国歌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国歌所体现出的国家尊严是抽象意义上的法律客体,由民族自豪感、国家崇高性以及爱国主义情怀等要素构成。第二,《国歌法》所规定的国歌具有一定物质载体形式,必须具有统一性和规范性。《国歌法》第10条规定:“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场合奏唱国歌,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上可知,国歌的物质载体必须是“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第三,国歌的曲名是唯一的。《国歌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第四,国歌的实质形式是歌词和曲谱,这是《国歌法》所要保护的核心客体,《国歌法》第6条规定:“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第五,国歌的演唱演奏形式也是《国歌法》围绕着“国歌”的价值所要保护的客体。国歌需要通过演唱或演奏的方式才能表达出来,所以,《国歌法》除了要保护静态的国歌内涵,还要保护动态意义上的“国歌使用方式”。《国歌法》第7条规定:“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第9条又规定:“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外交部规定。”“军队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国歌法》作为规定国歌制度的法律,其法律效力是普遍的,涉及到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首先,《国歌法》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对国歌奏唱、播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职权,第14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第10条第四款也规定:“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由国务院确定的部门组织审定、录制,并在中国人大网和中国政府网上发布。”其次,《国歌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在使用国歌方面的法律职责。《国歌法》第10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分别规定了外交部及驻外外交机构和国务院体育行政部门在外交活动和国际体育赛会中使用国歌时向相关部门或组织提供国歌标准演奏曲谱和国歌官方录音版本的法律义务。再次,《国歌法》对包括中小学、新闻媒体在内的社会组织在使用国歌方面的法律义务作了具体要求,《国歌法》第11条规定:“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中小学应当将国歌作为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生学唱国歌,教育学生了解国歌的历史和精神内涵、遵守国歌奏唱礼仪。”第12条规定:“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第13条又规定:“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点播放国歌。”最后,《国歌法》对公民个人规定了相关义务,《国歌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一切公民和组织都应当尊重国歌,维护国歌的尊严。”
《国歌法》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制度,具有法律强制力
《国歌法》是基于正式法定程序产生的国家法律,因此,体现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立法意志,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国歌法》并不只是让普通民众知道怎么唱国歌,更重要的是要维护国歌所体现的国家尊严以及《国歌法》自身的法律权威性。首先,《国歌法》设定了禁止性规范,对不规范奏唱、播放和使用的行为明确地说“不”。《国歌法》第8条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其次,《国歌法》设定了违反该法各项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任何违反《国歌法》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追究和制裁。《国歌法》第15条明确规定:“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之,《国歌法》通过法律的形式赋予了国歌“法”的特性。《国歌法》出台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都必须要树立依法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的法律意识,自觉地规范使用国歌的行为,维护通过奏唱、播放和使用国歌所体现出来的民族自豪感、国家崇高性以及爱国主义情怀。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国政府网,2017年9月4日。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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