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共享经济在促进经济发展模式变革、惠及民生的同时,其野蛮生长引发了诸多问题。有必要将共享经济的发展纳入法治轨道,平衡信息共享与信息安全之间的关系,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共享经济合规运行。
【关键词】共享经济 信息法治 公平竞争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共享经济是市场经济在信息全球化时代的产物,是伴随“互联网+”行动计划的落实得以高速发展的全新经济模式。2015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正式提出,“实施‘互联网+’行动计划,发展分享经济,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随后在2016年和2017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陆续明确了对共享经济的鼓励和支持。
共享经济在我国历经了2012年到2014年间在汽车和房屋租赁以及餐饮业的大胆试水与初步发展后,终于在2017年成为年度热词,业态属性扩展至充电宝、篮球、雨伞、健身房等。一时之间,公共领域各处皆有共享,盘活市场资源、化解过剩产能,共享的优点显而易见。与此同时,丢失的雨伞和损毁的单车同样使得泛滥的共享经济乱序暴露在阳光之下,行业准入的低门槛引发的市场混乱、供需行为的无序引发的各种道德风险、大数据下信息资源的膨胀导致的安全困境日益显现。
共享经济的发展需要权责确认
共享经济本质上是市场经济在顺应信息全球化时代发展的产物,是将传统的交易环节上升为网络交易行为的技术含量更高的形态,是以市场配置资源为前提的经济发展模式。共享经济之所以被称为新经济形态,其有别于传统经济发展模式,主要在于以互联网平台为核心的“第三方”运营的不可替代性。实质上,共享经济就是基于平台经济而开展的,在特定平台上化解产能,通过项目配比和优化,使得共享成立,互联网平台在其中充当了不可或缺的交易保障和信赖角色。故此,需要充分肯定资源使用权的让渡所带来的收益增量,这需要由资源享有者,包括资源所有者和资源使用者,以及资源运营者共同分享。这种复杂、多元的权益分享模式,只能通过法律予以规范,才能使其分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例如,共享单车的初衷是对闲置资源的再配置,但是由于资源享有者和资源运营者缺乏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反而造成了资源的相对过剩和浪费。究其原因,正是由于我们忽略了资源享有者与平台运营者在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权责确认,而致使有权无责、权责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共享经济运行的风险日益增大,基于共享平台产生的违法竞争,甚至经济诈骗行为防不胜防。为此,要充分重视权利确认,确切说是权责确认在共享经济发展中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共享经济的发展需兼顾信息公开与信息安全
信息时代,信息类无形产业成为关键资源,所有参与互联网活动的主体都需要不断上传信息,消费者的信息轻易便会被经营者所获取。共享经济的网络平台以大数据为基础,主要依靠信息流动来实现资源配置,平台推送的信息更为精准,价值不断扩大。但是,在信息价值被丰富使用的同时必须清醒认识到,在共享经济的网络平台上,私权的保护尤为重要。以隐私权为例,在共享经济领域,隐私权的侵犯可直接表现为消费者和资源提供者的私人信息的泄露。然而,利用信息平台必然要求消费者公开一定信息来获得服务,二者如何平衡是一项重要且需不断探究的课题。目前的法律法规还很难将杂乱纷呈的个人信息详细列分等级,只能通过个案并结合当时影响个案的其他社会因素综合予以判定。同时,信息是否安全将直接威胁共享经济消费者的个人利益以及运营平台的可信度。
依赖网络运营完成的交易链,依靠的不仅是技术的全面发展,更是人们对于互联网这一链条流程的信任基础。共享经济本质上更是一种陌生人经济,线上的交易使得交易双方并不直接接触,交易过程与后续保障,全部凭借网络平台的软件程序设置。这是一个使用习惯的变革过程,更是一个人们对互联网从未知到信任的过程,这一信任,主要包括对交易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信任。因此,一旦用户的信息安全遭到侵犯、隐私权得不到保护,那么网络信任就可能立即崩塌。目前多种共享经济的共同点均是需扫码注册,提供真实姓名、电话号码甚至身份证号码等重要个人信息,如此一来,资源运营平台将掌握诸多消费者的重要信息,在缺乏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极易发生盗用用户信息等现象,消费者的隐私权易受到侵害。所幸的是相关行政部门已经注意到该领域可能出现的信息风险,2017年8月,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强调,要加强共享单车的信息安全保护。
具体而言,共享经济时代的信息安全威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信息容易被他人不当利用并非法传播。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角度看,尽管早在2012年就颁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但是并未预料到共享经济与信息使用的密切度会如此空前。共享经济的任何业态形式,都必须依赖信息的分享才能完成交易,因此,信息的边界问题有待重新确认。另一方面,即便是信息储存的专业技术平台,也并不是完美无缺。2017年的极客大赛中就曾证实多款单车云端技术存在技术漏洞。故此,构建信息安全的法治架构,将信息安全放置于法治环境之下,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信息安全。源自信息安全而生的信息法治可谓构成了共享经济发展的基石,只有将基石打稳立住,共享经济才能健康发展。
共享经济的核心是自由公平的竞争
自由公平的竞争是市场经济发展的核心动力,任何形态的市场经济运行都应构筑在自由公平的竞争秩序之上,共享经济作为市场经济在信息化和数字化时代的高级形态,更需要发展在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之中。
其一,要设定自由竞争的边界。共享经济代表着市场交易关系的多元化,在很大程度上重构了传统市场交易模式,并且间接改变了传统的劳动关系。然而,这并不代表可以任其自由发展,共享经济的自由发展必须有其清晰的边界,防止自由走向绝对,变成任意的自由。其二,要从自由竞争走向合规竞争。共享经济模式于2012年前后在专车行业内运行,先后出现了滴滴打车、快的打车、易到用车三大公司,它们在对传统出租车行业造成巨大冲击的同时,自身也陷入野蛮竞争中,通过“烧钱”来争夺客户,最后滴滴打车“荣誉”胜出。然而,正当普通消费者逐渐依赖它的同时,滴滴打车出现了忙时竞价运行模式,滥用市场优势地位的行为初露端倪。如果说共享经济的发展始于自由竞争,那么共享经济的发展必然成于合规竞争。其三,要实现开放性与约束性之间的动态平衡。越开放的秩序,越需要利用规则保持其平衡,以规则保障秩序的开放性,通过秩序的开放性来推进规则约束的合理性与正当性。
时代的发展从来不是望而却步,而是要积极回应变革,主动推进变革。共享经济在中国蓬勃兴起,颠覆了旧的商业模式,打开了新的经济格局。同时我们也要深刻认识到,共享经济面临着道德困境、信息风险威胁等一系列问题,共享经济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稳步前行。
(作者为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讲师、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云薇笑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本文系南开大学第四批百名青年学科带头人培养计划资助项目“中国反垄断法实施本土化问题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董成惠:《共享经济法律机制的嬗变》,《学习与实践》,2016年第12期。
②唐清利:《“专车”类共享经济的规制路径》,《中国法学》,2015年第4期。
③陈兵:《简政放权下政府管制改革的法治进路——以实行负面清单模式为突破口》,《法学》,2016年第2期。
责编/潘丽莉 赵橙涔(见习) 美编/王梦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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