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住房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是一种基本的社会保障。保障性住房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利于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随着大量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竣工,保证其公平分配迫在眉睫,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制度,是保证公平分配的关键环节。
【关键词】保障性住房 公平分配 准入制度 退出制度 【中图分类号】F293.3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有效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十一五”期间全国完成了10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十二五”期间完成了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的建设计划,“十三五”期间将完成2000万套城镇棚户区住房改造。随着大规模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陆续竣工,如何做好公平分配成为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的关键。公平分配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生命线”,也是保障性住房政策落实的核心,加强分配管理,是对政府执政能力的一种考验。从2012年起,国家审计署开始组织对全国各地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的具体情况进行审计,根据五年的审计结果发现,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违规、分配不公等问题始终存在,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准入退出制度,对于促进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各地在不断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制度,合理确定准入条件,严格审核程序,加强后期监管,优化退出机制,以求确保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公平。但是,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保障性住房分配不公现象时有发生。
准入条件设定有失公平。保障性住房面向的是那些收入水平较低,难以依靠自身力量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群体,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面向不同的保障对象。目前,各地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主要从收入和住房面积两个方面制定相应的准入标准,但由于各地的收入线划分标准不统一,部分地区在收入标准确定方缺乏合理性,从而出现了“应保未保,不应保却被保”的现象;在设置保障性住房面积标准时,一些地方没有考虑不同家庭的人口结构等情况。
资格审核不到位。目前,我国部分保障性住房审核程序具有“繁琐但未必严格”的特点。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需要经过街道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市级住房保障部门的审核,另外还需要住建、公安户籍、民政等多个部门的配合,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复杂的程序以及部门之间的合作不协调,难免会存在徇私舞弊或者弄虚作假的事情发生。虽然,多个地区利用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申请者情况进行审核,制度上实现了多个部门的信息共享,减少了审核的工作量,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约束等原因,在运用系统进行核对时,依然会出现骗租骗购等现象。
退出机制运转困难。首先,对受保对象的动态监管存在困难。对已经取得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成员的后续收入监督是退出机制顺利运行的关键,由于目前我国还尚未完全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大多数地方政府只能通过组织定期检查,对不按照合同使用保障性住房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及时清退。但是大多数的审查人员不具备专业的法律技术知识,使骗租骗购者有空可钻。其次,目前相关制度对保障性住房退出的要求,只是做了原则性表述,没有对实际的操作规范进行规定。
违规处罚力度不够。现有制度要求对保障性住房分配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但总体说来,处罚措施力度还不够。例如,对于不按要求及时退回保障性住房的,主管部门的处理措施只是“责令限期退回”;对骗取住房保障、违法占用保障性住房的,也只有较低额度的罚款,惩处力度有待加强。另一方面,由于受保障者大多属于弱势群体,管理单位有时会担心强制腾房等措施会产生负面影响,引发冲突甚至形成公共事件,所以在政策执行时会表现地小心翼翼,出现一些纵容行为,导致了政策执行效果不明显,退出机制运转不顺畅。
促进保障性住房公平分配的优化路径
科学设置准入条件,明晰保障性住房产权。一是应明确细分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的保障范围。保障性住房面向的是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同类型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有差异,为此应科学设置各自的准入标准,通过细分保障范围,实现不同类型保障性住房之间的无缝对接,从而实现对中低收入群体的全覆盖。二是应在明确各类型保障性住房准入条件的同时,使其产权清晰化。保障性住房产权的模糊性和产权配置模式的复杂性使其分配的公平性受到损害,确立保障性住房的共有产权模式可以很好地解决其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目前,北京、上海等地关于共有产权住房的积极探索对于保证保障性住房分配的公平具有重要参考意义。
完善审核系统,规范审核程序。首先,应对当前我国居民经济核对系统进行完善,建立部门之间的合作共赢机制,争取各个部门的重视和支持,进一步对核对系统的功能进行完善。其次,对核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综合能力,充分发挥居民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审核的作用。同时,加大对审核过程中违规人员的惩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降低违规率。
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首先,通过招募或者后期培训的方法提高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其次,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当务之急是加快个人用户档案、住户诚信档案的建立,构建完善的保障性住房征信系统。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得以实施的重要前提是建立一个相对完善的个人信用和收入监督制度。申请之日,建立保障性住房申请者的个人信用档案,对于受保障期间没有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审核、故意隐瞒实情的受保障者,将其行为录入信用档案,该不良记录将严重影响其今后的就业与生活。再次,应采取激励措施,使不再符合条件者主动退出保障性住房。例如,天津、河北、江苏等地区实施的阶梯退出机制具有较好的借鉴参考价值。还可以通过给予保障对象购买商品房一定的优惠激励其退出。
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国际经验表明,任何一项政策的顺利实施,都需要完善的法律为其保驾护航。就美国、新加坡、日本等保障性住房建设比较成功的国家经验来看,它们都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保障性住房的公平分配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2010年,我国也开始了《住房保障法》的制定,然而,直至目前《住房保障法》仍未出台,我国仍然是通过国务院颁布的一些行政规章以及地方颁布的一些规定性文件对保障性住房政策进行规范。为了促进保障性住房分配公平,规范整个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与分配,还应加快立法,尽快出台住房保障相关法律法规。
(作者单位:天津商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农民阶层分化背景下宅基地流转与农民住房保障的互动机理及其政策协同研究”(项目编号:17BSH077)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刘龙华:《保障性住房审计需关注的要点》,《审计月刊》,2012年第9期。
②巴曙松:《中国保障性住房进入与退出制度的改进》,《发展研究》,2012年第9期。
③方永恒、张瑞:《保障房退出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城市问题》,2013年第11期。
责编/周素丽 姜成(见习)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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