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中华文化传承的一部分,是国家文化发展战略的一部分,同时也是国家软实力的体现。在现有的保护模式下,存在主体单一、公众参与渠道狭窄、保护方式消极等问题。因此,建立公益性保护模式是一种转变进路。通过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型、保护行动转型以及公益组织参与方式转型,避免传统保护模式下存在的困境。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 困境 公益性保护
【中图分类号】G124 【文献标识码】A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问题
保护的主体过于单一,有待多元化。从理论上看,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包括政府、市场、企业、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社区、公民及传承人自身,这些不同的主体均可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发挥具体的作用。但就当前的保护实践看,由于保护模式的问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主体单一问题未能得到解决,成为制约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及创新的重要障碍。具体而言:第一,在抢救性保护模式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研究、整理、分类及资料保存、数字化等过程通常是由专业研究者来主导,专业研究者确立了这些保护项目之后,其具体的项目建立及传承人名录建构主要是由政府部门主导。由此可见,在这种模式当中,保护主体是专业研究者或政府部门。第二,在生产性保护模式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文化资源,需要充分发挥其精神及文化作用,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其文化内涵及资源属性得以扩展,通常由传承人或经营者对文化内涵及资源属性加以物化。由此看来,在这种模式中,保护主体多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经营者,保护带有市场化属性。第三,在整体性保护模式当中,为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环境、技艺多样性及传承人三者的系统性,此种保护方式通常是不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环境,就地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在这种模式下,只有政府部门才能充分调动资源来建立文化生态保护区,因此政府部门是保护主体。
公众参与渠道狭窄,参与力度低。由于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属性、作用及形态等问题缺乏系统的了解与认知,同时也缺乏认知与了解的渠道,部分公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极少,甚至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种偏远的、落后的小众文化。无疑,这样的认知观念是不利于其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在实践中,社会大众包括青少年群体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了解途径单一,缺乏亲身体验感知。一些社会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了解和参与仍停留在偶然阶段,是一种短暂性的表面理解。
保护方式较为消极,文化纽带作用有待提升。当前,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比较消极。在前述的几种保护模式当中,非物质文化遗产要么是单纯作为一种原始文化的形式而存在,要么是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商品加以开发,要么是作为一种历史遗存而保留。在这些保护形式和保护目的中,均忽视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本身的文化内涵与纽带作用。实际上,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作为一种文化纽带在社会关系及文化共同体建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在现有的保护模式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位,通常将其视为弱者,处于被保护的境地,导致其本身固有的文化价值被遮蔽或是矮化。
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从受保护的资源转向公益服务资源
公益性保护模式指的是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政府为该保护模式构建制度及提供平台,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公益文化资源,社会大众参与这种公益文化资源传播,推进其创新的一个过程。建立公益性保护模式,首先需要改变的就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资源属性。在当前的保护模式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受保护的文化资源,是静态存在的。显然,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下,社会环境及文化环境在不断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及创新日渐艰难。第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现有的传承模式是师徒相传或父子相传,往往只有一个人能够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这就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技艺传承人数受限。非物质文化技艺完全依靠一个人来传承,一旦这个人出现变故,这门技艺就可能会失传,如此难以保证其传承的持续性。第二,传承人作为社会个体的一员,在社会就业日渐多元化的时代,相较于其他行业,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收入较低,由此导致了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面临传承人难招,家族传承中后代也不愿意以此为业的现象。第三,客观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通常是一种小众文化,带有浓厚的地域性与民族性,如果传承人始终只有一人,必然会影响其传播范围,无法发挥其文化效应。
正是由于传统保护模式的局限性,在公益性保护体系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一种社会福利资源,将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传承人,如此一来就可以避免保护模式下,传承人范围受限问题。在这个过程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社会福利,可以作为技艺来表演,也可以作为技艺供大众学习。这种公益性模式可以解决两个问题,一是传承人不足问题,有效避免了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的困境,同时,也提升了社会弱势群体自身的文化内涵,有助于其社会地位的提升。此外,也可以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经济属性,大众参与学习可以有效地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募集资金。
推进公益性保护从理念到行动的转变
长期以来,政府主导的保护模式,使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主体单一,过度依赖于政府力量,青少年群体作为文化继承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不足。因此,在公益性保护模式下,必须提升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社会大众互动过程,让社会大众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到保护过程中来。在公益性保护模式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公益资源,社会大众做公益是为了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基于这样的理念,一方面,号召社会大众特别是青少年群体积极参与到这个过程中来,作为志愿者和参与者,积极搜集、整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在搜集整理过程中,加深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知。另一方面,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弱势群体的帮扶资源,也使得社会大众看到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习、传承的现实意义,可以有助于社会大众的参与。由此看来,公益性保护模式中,不管是政府还是社会大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不再是理念层面,而是以自身行动来参与保护,进而提升了这种保护的有效性,扩大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效应。
推进社会公益组织实现从直接参与到平台参与的转变。客观而言,近些年来我国民间社会组织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及传承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直接参与的方式挽救了大批濒临后继无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比如中国昆曲古琴研究会,多年来致力于昆曲古琴艺术的挖掘、抢救、保护和传承,其主要是通过该机构中有影响力的艺术家个人的力量来实施抢救和保护。毕竟这种依靠个体的力量也是有限的,一方面需要依靠个人魅力与社会资源,另一方面有时候还受制于资金困境。可以说,社会公益组织的这种保护模式目前难以为继。因此,社会公益组织也应该参与到公益性保护模式中。在公益性保护模式体系下,民间公益组织为社会大众构建一个参与的平台,推进平台的制度化建设,并以此作为社会大众、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社会弱势群体的纽带。相比较而言,社会公益组织的这种参与是间接参与,避免了依靠个人力量来解决问题。同时,又能够将这个平台打造成为一个多方资源汇合的平台,以此为依托,可以帮助非物质文化遗产找到传承人,也可以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一技之长,提升其人力资本的厚度。
(作者为中共佛山市委党校哲学教研部讲师)
【注:本文系广东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2017年科研规划项目“佛山市武术和陶塑技艺非遗项目传承与特色小镇建设研究”(项目编号:17WX02)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刘辉、张蕴甜:《文化治理视域中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东南文化》,2017年第2期。
责编/孙娜 美编/宋扬
声明:本文为人民论坛杂志社原创内容,任何单位或个人转载请回复本微信号获得授权,转载时务必标明来源及作者,否则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