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剑文 北京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意味着在我国实施了60余年的营业税制度被废止,营业税正式退出历史舞台。这是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以来,国务院废止的第一部税收暂行条例,体现了国家健全现代税制体系、加强税收法治建设、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决心,也呼应了党的十九大对深化财税制度改革的重点关切,成为当前多项税制改革及税种立法落地提速进程中的又一阶段性成果。
应当肯定,营业税作为曾在我国税制中十分重要的税种,因其计征范围广、课征方法易、税率多样化等优点,对我国特定时期税收收入分配体系和经济秩序的建立发挥过重要作用,并且,其长期居于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位,为地方政府提供了较为稳定和充足的税源。然而,现阶段由于社会经济环境的变化,营业税不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一方面,国内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成为时代所趋,“供给侧改革”受到重视,而不够合理的税收制度和过重的税费负担束缚了企业的创新动力和发展活力;另一方面,国际税收竞争不断加剧,面对全球性的减税浪潮,如果不做出适当的应对,将可能使我国及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
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在法治化框架下进行了“营改增”的制度设计,客观上已达至逾万亿元的减税效果。相较于营业税,增值税在消除重复征税、促进专业化分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等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而《决定》从纳税人、税率、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等,对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做了修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了增值税规则。可以说,适时废止营业税制度是审时度势的正确决策。此外,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增值税法之前,《决定》的先行推出有利于总结当前改革经验,在更高的法律规范层级上为接下来的增值税改革及立法工作奠定基础,这无疑是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具体体现。
以往我国税制改革一般都是按照先改革、后立法的路径来推进,增值税的改革同样采取了这个模式。在改革过程中应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证“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事实上,《决定》是国家对近五年“营改增”工作要点及简并税率成果的提炼和总结,赋予这些成果更高的法律效力,不仅有助于提升这些改革成果的法治地位,更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随着“营改增”正式完成,下一步我国也将加快增值税法立法工作,这不仅是形式上的效力层级提高,更应在这一过程中重视具体税收制度和规则的实质性完善。更加科学的立法将从根本上保障增值税制度的规范化、法治化,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开启全面落实税收法定的新纪元,进而助力国家现代财税制度建设,促进财税法治格局的繁荣,增进社会经济更平衡更充分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