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主要以收取居间费盈利,很难具有可持续性,这导致其为了盈利,放松对筹资项目的审核,甚至与筹资者串通侵害投资者权益,为股权众筹埋下了风险隐患。为此,股权众筹平台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丰富盈利渠道,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关键词】股权众筹 信用风险 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股权众筹信用风险的表现形式
股权众筹是伴随着互联网的产生而蓬勃发展的,即融资者向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者出资入股后获得未来收益,属于一种非公开的小额股权融资行为。股权众筹的出现,增加了我国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渠道,支持创新企业的发展,也丰富了普通投资者的理财方式。而且随着国家政策的鼓励与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开始走向以实体店铺股权众筹的主要发展模式,如人人投、京东众筹等平台发展较为迅速。但同时,众筹平台倒闭、众筹项目造假、老板携款潜逃等事件也时有发生,这也暴露了互联网股权众筹存在的信用风险,我国必须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市场,防范股权众筹的信用风险。
项目发起者方面存在的风险。当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在各个方面并不完善,部分项目发起者为了提升融资成功率便提供虚假材料,尤其是在财务数据上存在夸大成分,加之国内众筹平台本身审核能力不足,无法掌握项目存在的真实风险,给投资者和平台都可能带来损失。当下,一些平台的股权众筹项目仅凭一份商业策划书便开始发起众筹项目,而对于项目的估值往往是由筹资者和项目经理协商确定,但由于平台对于项目估值专业性有限,其估值并不准确,在这一过程中,投资者并没有参与其中或进行议价。如果项目估值过高,即便企业发展状况良好,项目投资者也未必能获得预期收益,而一旦企业运营失败,投资者权益更是损失惨重。
股权众筹平台方面存在的风险。大多数众筹平台是通过收取居间费为盈利的,因此平台收入与项目融资量挂钩,所以平台想要获取盈利,必然要提高项目融资的成功率,吸引更多项目进入平台进行融资。在这一动机推动下,部分平台为了吸引项目而降低审核标准,为了提升项目融资可能性而放松对投资人资格的审核监督,导致大量存在问题的项目、不具备资质的投资人进入众筹平台发起众筹项目,并导致投资人权益受损。如平台与项目筹资方串通,平台降低项目的审核标准,允许筹资方在平台发布虚假的项目信息,不对筹资人进行监督等等。在串通合谋中,没有资质的筹资者却能够凭借虚假项目完成融资,平台也能获取约定利益。众筹平台本身并不参与项目投资,因此它并不会耗费大量的精力对项目的真实性、可行性、投资价值等进行前期深入的调查,而且众筹平台从业人员也并无专业资格要求,所以整个众筹平台人员鱼龙混杂,很多从业者缺乏专业知识,自然也不能够预见项目可能存在的风险。
我国股权众筹信用风险成因分析
有关股权众筹的法律不完善。目前,我国有关股权众筹的法律主要是参照《公司法》和《证券法》,但股权众筹属于新兴事物,原有的法律中并没有专门的相关论述,这导致其处于法律的模糊地带,也为产生信用风险埋下隐患。如我国的《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人不得超过200人,而一般股权众筹人数远远超过200人。法律还规定公司若以公开方式募股,超过200人需要经过证监会批准,而一般众筹方为中小微公司,在报批证监会过程中会产生一笔较大成本,一些小微公司又无力承担。若公司不公开发行,我国的《证券法》又规定不得以公开劝诱、变相公开、广告等方式进行募股。而股权众筹依托于互联网,本身就具有公开性,其资金来源分散、额度较小,因此这与《公司法》《证券法》都有相违背的地方。
融资者方面原因。当前,我国众筹平台的一些融资项目目的并非是为了去促进企业发展,而仅仅是为了获取融资款项,用于填补民间借债,所以为了能够得到融资,那些筹资者会美化财务报表,对关键信息隐藏,并夸大营业利润,一旦获取投资便携款跑路,涉及欺诈投资人。而且当前我国的个人征信报告主要是针对银行信息以及部分网贷平台信息,很少涉及民间借贷以及隐形债务,所以筹资者的信用报告并不完整,不能真实地反映投资者的信用状况,这也给投资者造成一定误导,增加投资人的辨识风险。另外,筹资者进行股权众筹,有的是为了借助众筹平台扩大知名度,打造自身品牌;有的筹资者则是为了吸引风投机构或天使投资人,并非真正在意众筹结果。这些动机背后意味着筹资者本身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获取融资运营项目,且由于众筹人数多,沟通效率不高,一些筹资者后期缺乏运营动力,疲于应对,容易出现信用风险。
平台方面原因。首先,众筹平台信息披露不完善。我国的一些众筹平台并没有对筹资项目信息披露作出完善规定,如对于一个连锁网咖的筹资项目,平台方一般会披露房租、装修、设备等信息,而有关项目的经营状况、是否资不抵债、公司的关键合同等信息却很少披露,导致筹资方与投资方信息不对称,增加了信用风险产生概率。其次,平台盈利来源单一也是造成股权众筹信用风险产生的重要因素。当前我国众筹平台主要的盈利模式有两种,一种为收取居间费,大多数平台采取此种模式,能够较快地获取资金,不过由于众筹项目融资规模不大,所以其收益不高,而且当项目融资完成后,平台需要维持项目的投后管理,需要花费一定成本,导致平台运营困难;另一种模式是回报模式,即平台本身获取融资方部分股权作为回报,这意味着平台也成为投资者,其必然会对众筹项目进行严格审查,这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资者利益,但由于众筹项目多属于初创类项目,因此投资风险较大并且退出期较长,平台就需要花费更高昂的成本进行维护,所以这种模式也容易发生现金流短缺的风险。
如何防范我国股权众筹信用风险
完善相关法律监管制度。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存在诸多风险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法律监管制度。当前我国将股权众筹看作公开发行证券行为,但并没有对股权众筹项目、众筹平台、投资者门槛等进行详细规定,为此我国有必要对现有的《证券法》《公司法》等进行修改,这样股权众筹才能获得合法性,其应在法律内容上明确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条件以及投资人准入制度等等,使得股权众筹活动依法开展,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障。另外,我国还可设立众筹行业协会,可根据目前我国股权众筹发展情况制定行业发展规则,规范这一行业的有序发展。
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由于平台本身专业性不强或存在与筹资者合谋的可能,导致股权众筹风险增加。为此可以在股权众筹中引入第三方机构来增强项目评价的客观性和中立性。一方面,可引入第三方信用机构,对筹资者的信用信息进行全方位的披露,避免众筹平台隐匿关键性信息,以供投资者决策;另一方面,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对股权众筹项目进行独立评价,避免筹资者或众筹平台为了提升筹资成功率而夸大宣传,降低投资人风险损失。
完善股权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当前,我国股权众筹平台主要以收取居间费盈利,很难具有可持续性,股权众筹平台要想持续健康发展,必须丰富盈利渠道,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股权众筹平台可通过提供专业化服务和营销收入来增加盈利,可开拓投资收益渠道,同时,也可整合资源赚取利差,如在实体店铺的股权众筹项目中,平台可提供采购、装修资源,降低整个项目的成本,从中赚取一定差价,这也实现了股权众筹项目的资源优化配置,避免筹资方恶意做高成本,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①杨东、苏伦曝:《股权众筹平台的运营模式及风险防范》,《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4年第4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