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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法律与文化相融合的网络治理模式

核心提示: 互联网技术的高速发展给人们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也加速了人类文明的发展进程。然而,在享受互联网发展成果的同时,还需警惕当前互联网基础设施建设不到位、网络监管力度不足等问题。政府需通过法律规制促进网络文化发展,以文化发展引导网络社会秩序化、法律化,构建法律与文化互动融合的网络监管环境。

法律规制与文化塑造的可融合性

互联网在诞生之初仅以信息传播媒介的形式存在,然而进入新世纪后,互联网逐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随着互联网普及范围的迅速扩张,其深刻地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人类传统社会与网络社会逐步融为一体。与此同时,网络社会虚拟化程度高、信息组成复杂、信息传播迅速快捷等特点,都为互联网社会监管带来了巨大挑战。当前,为加强网络社会治理,我国亟需一套具备高度互动性的网络治理模式。因此,构建法律规制和文化塑造互动融合的网络治理模式已是大势所趋。

法律可以通过强制手段约束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稳定,而文化可以在思想意识、道德规范上引导建立稳定的社会秩序。网络社会复杂多变,仅靠完善法律规制来进行约束管理难免鞭长莫及,只有融合道德与文化的思想引导作用,才能更好地实现网络社会规范化、法制化。

不同社会时期具有不同的社会文化形态,不同的社会文化形态则会孕育出不同的社会法律形态,而不同社会时期的法律制度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发展程度。高度虚拟化的网络社会难以运用法律实现良好的管理,这就需要借助文化潜移默化的影响力以及高度的社会认可,来实现间接管理与规范化引导。文化的影响力能进一步提升法律实施的效果,而法律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规范社会文化的发展方向,及时摒弃文化糟粕,促进文化精髓的传承与发展。文化与法律相互促进、相互影响,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完成网络社会治理工作。

法律规制与文化塑造的疏离

首先,网络社会的法律规制仍存在较多问题。目前我国网络社会相关法律的修订还不能跟上日新月异的网络社会发展需求。

从立法内容与法律执行效力来看,我国互联网相关法律主要包括网络信息安全、电子商务安全、网络电信安全等,虽然各个领域均有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但互联网行业整体监管较为松散,法律条文缺乏系统性。同时,虽然我国互联网相关法律已逐步完善并不断修订,但互联网犯罪具有隐蔽性强、追踪困难、破案成本较高等问题,导致互联网诈骗、互联网个人信息泄露等案件积压或难以侦破,对人民生活造成较大影响。

从监管角度与监管体系权责划分来看,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部、工信部、国家版权局等政府行政机关对互联网安全具有监察责任,但国家并未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规定互联网安全监察的具体责任划分,导致互联网安全监管工作中出现多头并进、责权不明等问题,各行政部门因职权交叉相互推诿,工作效率低下。不同的法律条文执行主体与作用对象缺少严格划分,使得不同领域间无法进行法律监管协调沟通。互联网社会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不同功能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如果法律监管不能做到协调互通,就会导致不同功能的互联网领域出现法律监管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其次,网络文化发展过程中法律监管作用弱化,甚至有敌对势力企图通过操控社会舆论给政府监管施压,影响国家司法公信力。

我国互联网行业尚处于发展上升期,这一时期行业的整体活力较强,各类创新源源不断,但这一时期也是行业监管较为困难的时期,由互联网衍生出来的各个行业价值观形态各异、内部不稳定、表现力与创新活力参差不齐。因此,若不加强这一时期的法律监管与政府领导,则可能会导致互联网行业发展方向偏离社会轨道,甚至衍生出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总而言之,在互联网发展过程中,法律监管可以“迟到”,但绝不能“缺席”。

互联网为人们表达情感、发表意见提供了良好的平台,也为人们更好地了解与把握国家政策、社会发展方向等提供了新途径。与此同时,互联网信息传播的高速发展也对国家和政府的工作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网络社会极其复杂、难以控制,政府在面对突发事件时若处理方式与态度欠妥,则很容易使事件经由网络发酵和放大,严重影响政府形象。互联网本是信息传播与交流的媒介,如果被不法分子用来制造和误导社会舆论,对国家司法机关执法施压,削弱国家司法公信力,对于社会造成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当前,我国网络社会仍然存在轻视规则价值、法律意识淡薄等问题,网络社会的法治建设任重道远。

建设法律规制与文化塑造互动融合的网络社会监管模式

文化需要得到社会的认可才具有发展传播的社会条件,而法律本身具有强制性与权威性,如果制度化的法律能够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支持,其实施效果将大幅提高。鉴于互联网监管难度大、工作量大等特点,在加强互联网监管的过程中,只有增强法律与文化的沟通协作,强化社会对互联网监管相关法律的认同,才能更好地建设互联网法治体系。

借助文化塑造提升法律实施效力。现今,互联网已经覆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安全建设也应提升到国家发展战略高度。针对当前我国互联网监管中存在的责权交叉、责任不明确等问题,各行政主体行使职权时应严格划分责任范围,保证工作全覆盖,避免管理死角和漏洞,避免职责僭越。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政府可以充分发挥宣传与引导作用,综合运用公益广告等方式传播社会主流价值观与基本法律知识,引导广大互联网用户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的权威性。

现代互联网犯罪手段不断变化,而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严重不足,因此,在互联网安全监管工作中,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与合法权益的保障尤为重要。在互联网安全监管中对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要以尊重人民基本权利为基础。同时,还需要借助文化塑造与法律宣传等方式,引导互联网用户正确鉴别网络信息真伪,正确界定言论自由与网络侵权的界限,不盲目跟风发表有损国家和政府形象、影响国家安全稳定的言论。

信息网络传播法律规制是网络社会治理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当前,我国互联网信息传播基本处于脱管状态,政府先后颁布多条互联网文化管理规定,国内大型门户网站也积极响应国家政策,对网站传播内容作出相应调整并在内部加强监管,充分显示了党和政府加强互联网管理的决心。但网络社会复杂多变,政府监管难以做到全面覆盖。因此,法律的实施还需要借助文化传播的影响力,引导社会主流文化的发展,推动网络空间秩序的建设,加强行业自律,共建和谐文明的互联网环境。

促进文化建设,为法律规制奠定良好的文化根基。法律实施的本质在于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法律规制要以人民为前提和根基。当前我国互联网相关立法滞后、维权成本高、侵权难追责等问题,造成了网络环境下侵权事件的频发。在新时期复杂文化环境的冲击下,网络社会文化与信仰缺失已成常态,在这样的背景下,优秀传统文化对引导社会文化发展、推动法律制定与实施具有重要意义。以文化建设为基础,通过文化的教化作用引导社会主流文化与主流价值观传播,并以文化为基础帮助推进法律实施,对于法律监管存在困难的地方,通过文化引导其朝正确的方向发展,共同宣传法治理念,共建和谐文明网络社会。

(作者分别为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桂林电子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王建民:《转型期中国网络社会治理:内涵与主要议题》,《科学社会主义》,2017年第2期。

②黎慈、孟卧杰:《国际网络社会治理中的“单边主义”困境及其破解之道》,《理论导刊》,2017年第6期。

③林玲:《网络化治理: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有效路径》,《人民论坛》,2017年第5期。

责编/刘芋艺 孙渴 美编/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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