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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亟需法律保障

核心提示: 农村生态文明建设,亟需政府给予经济、政策等方面支持和法律层面的保障。对此,要加快城乡一体化环境立法,深化农村环境执法;对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增强专门性法律;加大在农村环保方面的投资,重视农村环境保护;强化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及法律意识。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既要创造更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要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农民环境权是农民基本权利之一,因此,解决农民环境权保护相关法律问题,是保护农民基本权利,推动生态环境建设的迫切需求。

生态文明视角下当前农民环境权保护现状与法律问题

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推进的当下,农民有权要求国家给予其环境权以充分的法律保护。虽然我国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与农民环境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但并没有完全改善我国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问题,在法律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在农村环境立法理念方面存在缺失,环境执法不到位。我国对于环境的立法,当前主要围绕城市这一中心,将控制工业污染和改善城市环境作为环境立法的主要目标,而农村环境保护则处于边缘化状态,在农村环境立法理念方面存在缺失。在环境保护的相关立法方面,针对城市立法数量远远高于农村立法数量。长期以来,对城市环境的改善通常将牺牲农村环境作为代价,但在代价的背后农村并未得到相应补偿,且在环境立法中也未体现这些问题。

二是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缺乏专门性法律。在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尚无与农民环境权保护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

三是在农村环保投入方面存在不足,忽视农村环境保护。环保设施与治理投入对环境状况的改善与遏制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政府近年来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对环保投入逐年增加。但在2009年我国对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进行设立前,城市环保占据了我国环保投资绝大部分。在《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对农村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落实中多应用在城市与工业中,忽视了对农村环境保护和投入。

四是农民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法律意识也比较淡薄。由于农村经济技术不发达,我国一些农民在生产生活中对眼前利益比较注重,对环保义务的履行缺乏积极性,很多落后的生产行为如焚烧秸秆、毁林造田等均对环境具有较大的破坏;由于环保、法律意识的薄弱,一些农民面对潜在或正在发生的对环境具有污染的行为,往往表现出视而不见的态度,任由环境被破坏,不仅维权意识较差,而且针对污染行为较难形成强大对抗力量。有媒体曾曝光过个别农村用水与环境污染问题,但当地农民虽然对污染表示担忧,却鲜少有人通过法律程序对自己的环境权益进行维护,农民始终徘徊在环境权与环保“大门”之外。

生态文明视角下对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法律完善和思考

首先,加快城乡一体化环境立法,深化农村环境执法。一方面,环境立法对于生态文明建设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基于环境立法的城乡二元结构存在问题,我国必须加快城乡一体化环境立法,针对农村环境问题加强农村环境立法。在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过程中,应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原则,转变传统农村经济发展优先理念,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向环境友好型转变。另一方面,我国还应深化农村环境执法。我国要加快对农村环境执法机构的建立健全,在乡镇设立环境保护部门,由县或区级环保局派驻农村环保专职人员,依法对农村环境事务进行管理。也可充分发挥居民自治组织作用,通过相应环境管理事务权利的赋予,鼓励农村居民自治组织协助环保部门做好农村环保工作。现阶段,为确保农村环保执法的落实,可建立农村环境质量负责制,提高地方行政人员与村民对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的重视程度,保障农民环境权。

其次,对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增强专门性法律。我国立法机关应加强农村环境立法工作,促进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我国可针对农业生产污染问题和农民生活污染问题等,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农村环境保护条例》,将农村环保重点问题作为重点规范对象,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再逐步过渡到《农村环境保护法》的制定,确立农村环境保护基本法。在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中,多缺乏对农村环境污染进行防治的具体规定。针对这一问题,我国在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时,应对与农村环境污染相关的防治规定加以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具体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提高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的可操作性。对于新《环境法》中规定涉及原则性的问题,立法机关应对具有可操作性的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我国各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同,农民环境权保护问题也有所不同,国家环境立法较难面面俱到,地方立法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补充立法的作用,在国家环境立法的原则下,根据区域农民环境权保护情况,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

再次,加大对农村环保方面的投资,重视农村环境保护。针对我国当前对农村环保投入不足的问题,国家财政部应设立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在资金的使用上则由相关管理部门制定专门规定,建立农村环境保护财政制度,为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的落实提供保障。针对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缺乏的问题,我国各级地方政府应积极应对,诸如,在农村建立垃圾站点,将农村生活垃圾实施集中处理;在地方政府财政许可的情况下,可加强对农村排污管道的建设,以及对农村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使农村污水得到集中有效地处置;也可推动畜禽养殖趋向规模化发展,针对畜禽粪便可实施专门化处理,改善农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问题;对农村沼气大力发展,通过清洁生产改善农村生产环境;重视对农村绿色农业补贴体系的建立,通过对生态农业的推广,引导农村提高农业生产技术,改善落后生产方式给农村带来的环境破坏;提高对农村生态补偿制度的重视,通过该项制度的建立提高农民植树造林积极性,对水土进行维护和保持,实现对农村生态的保护;对农村监测站点进行建立和完善,通过先进的环境监测设备,达到对农村环境情况的真实掌握,使农村环境治理有据可循。环保投资在农村的倾斜,可促进农村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有利于农村环保防治能力的提高,确保农民环境权益得到保护。

最后,强化农村环保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及法律意识。农民不仅是农民环境权的主体,也是环境保护法律及环保工作开展的参与者。要提高农民环境权保护意识,让农民遵守环境法,就必须提高农民环保及法律意识,确保农民懂法、知法。政府应联合媒体,强化农民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让农民认识到环境污染给农村及其自身环境权益带来的危害,增强农民在环境权方面的主体意识,推动农民积极参与农村环境保护与自身环境权的维护。对环境保护法律知识进行普及,不仅可帮助农民对自身合法环境权益加以维护,还可对农村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一定程度的震慑。另外,对农民环境知情权进行落实。对于当地环境信息情况,地方政府必须及时加以公布,确保农民能够充分了解自身所生活的环境;针对农民所申请的环境信息公开要求,各地政府应给予及时回应,并完善农民环境救济方式及相应程序。此外,各地政府可对农民环保组织进行培育,鼓励农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在承担环境职责的同时,维护自身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合力的形成。

(作者为中共安阳市委党校讲师)

【参考文献】

①吴合显、罗康隆等:《倡导与差距:对国外有关生态文明见解的梳理与再认识》,《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2015年第7期。

责编 /陈楠 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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