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平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研所研究员
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单行税法,《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环境保护税并非凭空新增的税种,而是在“费改税”原则下,由新的环境保护税替代原来的排污费。为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基于“税负平移”原则,在计税依据、税额标准等方面,环境保护税与原有的排污费都实现了“平转”,仅增加了一档减税优惠。
近年来,国家出台多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改政策,打出“组合拳”,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并取得了显著成效。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全面实行从价计征,全面清理收费基金,向世界彰显我国发展绿色经济的决心。一年多来,资源税改革在释放减税红利,引导企业绿色发展、转型升级的同时,也涵养着优质、绿色的税源,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在河北省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采取的基本原则是税费平移,在试点期间将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归地方。试点一年多来,水资源税改革引导节约用水的调控作用日趋显现,达到了预期目标。从2017年12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北京、天津、山西、山东等九个省市。
这些绿色税改举措产生了重要的积极效应。首先,推动我国加快建立健全绿色税制。通过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改革,使环境保护税和资源税成为“绿色税收”制度的主要税种,有助于加快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制度。
其次,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建立绿色生产和消费的法律制度和政策导向,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通过资源和环境税收的“国家导向”,引导生产经营消费,促进绿色发展。从企业角度看,税费关系进一步规范,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负担将总体减轻,高耗能、高污染、高排放企业的负担将加重,从而引导企业加快技术创新,更加注重环境保护。从地方政府角度看,地方政府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更加因地制宜,对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将会加大。
再次,有助于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加速健全地方税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资源税和环境保护税改革,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采取适度分权的原则,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并把税收收入向地方倾斜,有利于促进地方税体系的完善。
此次环境保护税成功立法之后,资源税立法将加速启动,这都是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重要步骤。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用好税收机制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值得肯定的积极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