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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顺:中华民族与人类命运休戚与共

核心观点

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为了让全世界臣服在我们脚下。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召唤的一种状态。

有人把中华民族的振兴纳入到两极对抗、中美争霸的思维里去,这是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义的错误理解。

中国不是为了争霸而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确实是为了追求人类的和平发展,是把地球作为全人类共同的美好家园来建设的。

如果一个社会制定了规则,有人因为执行规则遇到了困难,这个共同体不出来担责任,那么以后这个规则就没人信任,也没人执行了。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习近平总书记在国际关系问题上提出的一个重要理念。对这一重要理念,需要我们从多个维度深入理解。

有人把中华民族的振兴纳入到两极对抗、中美争霸的思维里去,这是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义的错误理解

实现中华民族的复兴,是全体中国人在担当人类进步历史任务进程中的觉悟。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成员,我们要有自觉的权利和责任的担当意识。地球上有很多人,有人自觉,有人不自觉,当代中国人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任务中,主动站起来担当我们的权利和责任,这是非常宝贵的,也是勇气和智慧的体现。

中国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为了让全世界臣服在我们脚下,而是像习近平总书记讲的,建设一个和平发展、共同繁荣的世界,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之间互惠互利,共同繁荣,共同发展。这是人类以前没有至今也还没有出现过的状态。但是,它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今天迫切需要召唤的一种状态。有人把中华民族的振兴纳入到两极对抗、中美争霸的思维里去,这是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意义的错误理解。

在实现人类共同繁荣发展的过程中,中国不应该缺席。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中人口体量最大的成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积极倡导,起到了引领潮流、引领历史的作用。引领世界潮流,并不是把我们的意志强加给别人,也不是企图建立一种势力,让别人服从和追随我们,而是召唤朋友,大家共同构建。如果仔细翻阅十八大以来的中央有关文件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就会看到,我国在对待国际上的各种纠纷和冲突时,始终是遵照命运共同体这个理念,倡导主权平等、对话协商、合作共赢、共享共建、可持续发展,而不是用冷战时代的思维——一味地对抗、颠覆、侵略、征服等。中国对谁都不用这种态度。中国不是为了争霸而倡导人类命运共同体,确实是为了追求人类的和平发展,是把地球作为全人类共同的美好家园来建设的。

中央出台的一些政策和策略,诸如“一带一路”倡议、成立亚投行、参与国际维和活动等,都是扮演协调世界冲突的角色,这些举措也都指向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理念,它和“四个全面”的部署紧紧相连。中国要坚决走好自己的道路,做好自己的事情,还要在世界上倡导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这种宏伟远大的思维方式和战略姿态,会给创新发展提供新的思想动力。如果能够深刻、充分地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做好今后的工作,有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

从一个道德难题看人类命运共同体

人和人之间一旦形成共同体,由共同体来代表大家的共同利益,客观上就有了共同的利益、共同的命运和共同的价值。主观上,人们需要自觉地认识、把握、遵守它,这样就形成了共同的价值观念。共同的价值观念和共同体成员各自的价值观念处在不同的层次上,是不能互相代替的。

有个争论比较激烈的道德难题——电车难题。情境是:有一辆电车失去控制,一直往前跑,前方有一个道岔,如果直走会轧死5个人。如果拐到岔道上去,会轧死1个人。这时候应该怎么办?有人按照传统观念,认为救5个人比救1个人值得,于是就扳了道岔,失控的车子拐向岔道后轧死了1个人,直道上的5个人获救。事情发生以后,社会上大多数人肯定这个人的行为,但是被轧死的那个人的家属却起诉扳道岔的人,说他是杀人凶手。

此人究竟是见义勇为的英雄,还是杀人凶手呢?这个假想的案子50年前就在西方被提出来了。多年来学界一直在争论,还有人专门写了书。西方的两种价值观本身是相互冲突的:按照传统的功利主义价值观,为了多数人可以牺牲少数人,扳起道岔的行为应该被肯定;但以个人为本位的自由主义价值观则认为,我个人的事必须我同意,没经我同意就把人给轧死了,就可以起诉你是凶手。这样的问题在西方的价值观语境下,在学理上、理论上都没办法解决。因为双方说的都有道理、都有根据。他们为此组成了一个临时陪审团,陪审团也争论不休,找不到答案,最后提议抽签解决。

像这样的问题,关键是要理解多层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个扳道岔的人执行的是当时社会主导的公共规则,他是自己行为的主体,但他不是制定这个规则的主体。坚持自由主义价值观的那些人说他是杀人凶手,是没有以公共价值观念为前提。按照当时的社会规则,死者的损失应该找谁负责?这是问题的关键。正确答案是,应该由公共规则的制定者、推行者来负责。因为每一个共同体、每一个民族都要有自己的规则,谁制定了规则,谁就要为执行规则买单,就要担当执行规则后果的责任。如果一个社会制定了规则,有人因为执行规则遇到了困难,这个共同体不出来担责任,那么以后这个规则就没人信任,也没人执行了。

在现实生活当中,我国在立法上已经解决了这个问题。“国家赔偿法”和有关“紧急避险”的法案等,规定人们在执行公务或是紧急避险时采取措施所带来的后果和损害,不由行为者担责任,而由国家、社会担责任。这样的规定,贯彻体现了不同主体要担当起各自相应的权利和责任的原则。如果不承认共同体作为一层主体,就不会有这样的规定,反而什么事都让个人承担了。既然社会共同体制定了规则,那么执行了规则和规范的人遇到麻烦或遭受了损害,共同体就要来担当责任,也就是共同体的主体(当地政府、单位法人等)要到位。在电车难题这件事情上,共同体就是事件发生地的政府,由政府给车祸受害者一方提供补偿或救济。一般是这样合理解决的。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际上是超越两极对立思维、冷战思维、简单化思维、单一主体思维的一个重要节点

共同体有很多层级和类型。每个共同体都有自己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规范,并且通过法律的、道德的、行政的及其他各种各样的规定加以执行。共同体有权制定和执行规范,也有义务担当责任、担负后果。就是说,主体层次要分明,凡是行使权力的主体,就要担当责任。所以我们理解共同体的时候,对每一个共同体作为主体,都要以它的权利和责任来定位。通过主体定位理解它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应担当什么样的责任。

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最高层次上唯一的主体,也是一定权利和责任统一的担当者。比如在自然界面前,人类有开发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以为人类生存发展服务的权利,世代人类一直享有这个权利。所以当自然环境恶化,威胁到人类生存发展的时候,保护环境,就不只是哪个时段的人或者哪个地区的人孤立的责任,而是人类整体的责任了。因此在保护资源、避免核战争毁灭人类这类问题上,毫无疑问是人类整体的责任,不能只推给某一部分人,所有人都要承担责任。

有些问题是其他层次的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问题。比方说某一阶级、民族和国家,都有它们自己的主体性,但不能随意把自己的价值观说成是全人类的普世价值观。人类命运共同体是要从全人类的共同命运这个立场出发,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念。人类内部的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各个地区的价值观存在多样性、多元化,有些价值观不仅是个性的,而且是相互对立冲突的。所以不能简单地对待,只能是寻找共同点回到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整体立场,要在更高的层次上提升主体,消解这些对立和冲突。很多事情的解决,要依赖于各层次共同体的自我限定和对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认同与维护,这是当代价值思维变革的一个层次、一种导向。

比如,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方针。“一国两制”是把全体中国人看作一个命运共同体,为了祖国的统一,为了全体中华儿女的和平、和睦、和谐相处,我们可以把经济的、政治的、意识形态的、族群的、阶级的那些差别和分歧,放在第二层来解决。祖国要统一,中华民族要统一,在这个前提之下,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制度,这是中华民族作为一个整体主体的表现。如果不是站在这个高度上来看,“两制”之间是不可能妥协、不可能协调的。有的人总是搞不懂什么叫和而不同,认为要和就得同,不同就不能和。按照这种思维,一国就只能一制,要两制就得是两国。原因在于他们不理解,“中华民族命运共同体”是高于某一地区、某一派别的共同主体。分裂祖国的那些人,连中华民族共同体的事实都不愿承认,他们实际上是在以一己的利益背叛和出卖整个中华民族。

比整个中华民族更高层次的主体,就是全人类命运共同体。中华民族不但自己要统一和谐、全面发展,而且我们也要和世界上别的民族一起,在地球这个共同的环境当中,在很多具体事务上,构成共同利益、共同命运的联系。所以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实际上是超越两极对立思维、冷战思维、简单化思维、单一主体思维的一个重要节点。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责任编辑: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