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塞尔维亚不是欧盟国家,泽蒙―博尔查大桥项目既不受欧盟法律的约束,也不受欧盟委员会的审查。这种涉及国计民生的大型交通运输工程项目,塞尔维亚政府可以直接与中国企业谈判并签署合同,还可以给中方一些优惠政策。这是该项目取得成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这些条件在身为欧盟成员国的中东欧国家都不具备。所以,在欧盟成员国的中东欧国家竞标承建工程项目,在汲取塞尔维亚泽蒙—博尔察大桥工程项目成功经验的同时一定要考虑到欧盟的法律审查等因素。
中国企业在中东欧国家承包工程的失败教训
中国企业在中东欧国家承包交通运输工程项目有成功的案例,也有失败的案例。通过研究失败案例,笔者将失败的教训归纳为以下几点。
低价竞标。某中国企业集团在竞标中东欧国家高速公路项目过程中,采取了低于业主预算价格50%的竞标方式投标,不仅投标价格极低,而且还接受了对方许多苛刻的条件,甚至在合同中取消了国际通用承包工程菲迪克法律保护承包商的条款,如业主须垫付工程启动款,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事先未估计到的困难,承包商可以要求业主适当增加工程款,等等。
该企业集团虽然以超低价竞标拿下了建造高速公路的工程项目。但是,该公司开工时不得不自己垫付启动款,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很多工程量远远超过项目说明书文件的规定数量,如桥梁打桩,项目说明书规定为8000米,实际施工中达6万米;桥涵钢板桩,项目说明书中没有规定,可实际工程中所有的桥都要打。另外,还要修建大型动物和青蛙的通行道等,这些变更得不到业主方的承认和相应补偿,中方不得不加大垫付资金继续施工,从而陷入了资金链紧张,中方向对方业主提出调价,但对方不同意,表示要“按照合同来”。⑫由于严重缺乏资金,不能按期完工,中方最后不得不放弃该工程,造成了几十亿人民币的损失。所以,中国企业用低价或超低价竞标工程项目的方式是绝对不可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