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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策略

核心提示: 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网络知识产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健全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体系,就要健全行政立法规范,突破地域管制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行有法可依;强化行政司法属性,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强化行政复议功效,保障复议制度统一。

【摘要】随着互联网日益普及,网络知识产权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健全网络知识产权的行政法保护体系,就要健全行政立法规范,突破地域管制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行有法可依;强化行政司法属性,明确案件移送标准;强化行政复议功效,保障复议制度统一。

【关键词】知识产权  行政法 案件移送    【中图分类号】D912.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倡导创新文化,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面对社会新阶段,社会对自主创新的要求日益提升,知识产权成为国家发展战略中的核心要素。面对党和国家的要求,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体系责任重大,要让行政法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更好地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重拳打击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构建完善的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体系。

健全行政立法规范,突破地域管制制度

一直以来,网络知识产权中管辖权冲突是行政法保护体系面临的严峻问题,在行政程序立法尚未明确的前提下,网络知识产权的管辖权主要由单行法予以规定,比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等,这些单行法延续传统管辖权归属方式,管辖权归属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依据侵权行为地、被请求人所在地机关受理,以此划分网络知识产权管辖权。但是,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与传统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存在一定差异,依靠传统的管辖权归属方式并不利于保护被侵犯人的权益,将造成权利人维权困难。面对此种情况,应将被侵权人住所地增设为管辖地,允许被侵权人向最便捷的、具有管辖权的机关提起诉讼。基于管辖权设置目的和原则考量,管辖权设置目的是方便控辩双方,以求最快速地解决矛盾,提高管理效率。在网络世界中,网络的虚拟性和空间性让传统管辖权划分面临挑战,如依旧采取侵权行为地、被请求人所在地进行管辖,显然给被侵权人造成诸多不便,违背了管辖权划分的原则。

同时,我国管辖权设置都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往往给予被告人最大的便利,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侵权人往往通过网络手段,以极其隐蔽的方式进行侵权行为,被侵权人无法确定侵权人实际所在地,从而导致无法更好地选择管辖地。增设被侵权人住所地为管辖地,能够节省权利人维权成本,提高维权效率。当然,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种类丰富,网络知识产权中著作权管辖权归属无需增设,该策略主要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中的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行为,从而能够给予被侵权人更好的行政法保护。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确保执行有法可依

行政程序规范是防止行政权力滥用的最佳途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行政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并不完善。以著作权行政法保护为例,现有相关法律中并未规范执行程序,比如行政裁决、行政强制,只有行政处罚具有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同时,在商标权行政法保护中,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都无具体的执行程序规定,在缺乏执行程序规范的前提下,行政法保护可能会出现滥用职权的现象。网络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缺失造成行政法无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面对行政执法程序缺失,应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出台相应的行政执法程序,对行政执法中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界定进行规范,从而确保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自身职责,让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同时,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过程中面临的严峻问题就是证据的获取和鉴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证据的藏匿和毁灭较为简单,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遭遇无法获取证据的现象,或者由于证据搜集不全而放纵侵权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应细化行政执法程序,明确抽样鉴定的操作细则,确保执法人员能够按照相应规定获取证据。同时,行政执法部门也应聘请专业的技术人员,让其参与到行政执法之中,能够帮助行政执法人员恢复被销毁的证据,从而促进对网络知识产权的更好保护。通过出台规范性的执法程序,不仅能够严格约束行政执法人员的自身行为,更能够确保执法人员行为有法可依,尤其是在网络知识产权证据获取方面能提供有效帮助,在证据获取难度较高时依法对样本进行抽样鉴定,以此来估算侵权人的法律责任,从而更好地打击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强化行政司法属性,明确案件移送标准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具有紧密的联系,两者应由案件的性质完成交接工作。但从实践情况来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交接工作并不顺畅,据2014年全国工商系统立案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移交情况显示,2014年工商系统共查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67500件,涉嫌刑事司法移交案件数量仅为355件,移交案件占整体案件数量0.52%,可见案件移交率较低,也证明“两法衔接”存在较大的空隙。

面对此种情况,首先,要整合“两法衔接”的法律依据,明确其司法属性。目前我国对“两法衔接”法律规定存在缺失,部分“两法衔接”法律规定实践操作性不强,应制定一部完善的“两法衔接”的法律规范,针对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移交进行详细规定,让“两法衔接”能够有着明确的司法属性。

其次,推动刑事立法更新。随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多,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应上升到新高度,现有《刑法》中对网络知识产权的规定及保护不足,应由行政法带动刑法进行立法更新,扩大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更好地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最后,明确案件移送标准。目前“两法衔接”面临主要的问题就是缺乏明确的移送标准,以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获取的非法数额为例,在网络知识产权案件中,对于数额确定难度较大,传统的非法经营数额计算方式遭遇困境,应针对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特点,细化或重新制定非法数额的计算方式,以此来明确案件金额,便于更好地进行案件移送。同时,关于“其他严重情节”界定不清也是面临的主要问题,不少网络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否属于“其他严重情节”并不清晰,相关部门应明确“其他严重情节”的具体标准和情形,以便行政执法过程中能够清晰界定,从而决定是否达到量刑标准,是否需要进行案件移交。

强化行政复议功效,保障复议制度统一

行政复议是法治社会解决矛盾的重要途径,是权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方式。现代网络知识产权行政法保护体系中,行政复议的救济形式相对弱化,在保护网络知识产权中发挥的作用极其有限。针对这一问题,首先,应拓宽行政复议范畴。以网络著作权行政保护为例,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纳入到复议范畴,并完善相关的立法,确定行政复议的时间、期限等,权利人依据相应立法来维护自身权益。比如在行政许可中,权利人可以对行政许可机关不作为行为申请复议,要求相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许可,并追究行政机关法律责任,以此来维护自身权益。其次,实现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有效衔接。现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关系,即权利人选择补救手段是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一般原则,以行政复议前置为例外。但现行《著作权法》则与其相悖,应在《著作权法》中增设“权利人对行政处罚不服,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等相关内容,将径行诉讼模式改为自由选择模式,不仅能实现与《行政诉讼法》的相互一致,也能让权利人自由选择渠道进行权益保护。最后,明确行政复议程序规范。行政复议是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我国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行政复议程序规范,以严格的程序保护权利人的相关权益,应针对复议机关、复议期限、复议方式、复议决定等作出明确的程序性规定,让权利人能够明确自身权益,并按照既定程序合法维权,实现快速、便捷的权益维护。

(作者为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参考文献】

①何莉:《网络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研究——评<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热点疑难问题解析>》,《新闻与写作》,2017年第4期。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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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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