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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思潮变迁与法治现代化建设(2)

核心提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因此,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应当积极回应新时代的新要求、新目标,解决立法技术上的问题。同时要积极地应对互联网信息技术、电子商务等新鲜事物发展带来的挑战;刑法学界尽管在具体刑法理论的选择或立场上有所纷争,但刑法思潮涌动的主廓仍是宽严相济之刑事政策,关于国家监察委员会的讨论与完善仍将持续进行。

刑事立法面向新时代

十九大报告中有很多内容涉及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与发展,特别是在刑事司法领域出现了许多新表述、新动向和新热点,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学习与践行。

近年来,刑法学界尽管在具体刑法理论的选择或立场上有所纷争,但刑法思潮涌动的主廓仍是宽严相济之刑事政策。“宽”主要在刑,体现为轻刑化的思想,合理安排刑罚结构,逐步废除死刑。伴随着对刑罚功能与目的的重新思索,学者们对我国的刑罚结构进行了反思。既有研究认为我国的刑罚结构不甚合理,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财产刑适用过少。一些重大冤假错案的发现与纠错,使得废除死刑的呼声愈高。“严”则重在罪,体现为扩大犯罪圈的理念,尤其是扩大法定犯的范围。推进犯罪化,扩大犯罪圈,使刑罚宽缓化是我国刑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我国的刑事法治现实。然而,也存在诸多怀疑的意见,面对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化的高热态势,刑事立法应该停止刑法调控范围的扩张,拒绝进一步的犯罪化,并适当实行一些犯罪行为的非犯罪化。社会的发展对社会治理也提出了各种新要求,扩大法定犯的范围正是社会运用刑法手段应对社会发展挑战的方式之一。此外,十八大之后中央决定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体现党对人权的保障,但社会治理也随之出现新的难题,即尚未找到合适的应对手段处置原先劳动教养所适用的不法行为。因此,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在目前以“重罪”为主的刑罚典之外,再制定轻犯罪法。

十八大以来我国刑法的立法(修订)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响应了上述思潮。十八大以后共通过两次刑法修正,分别为2015年8月的《刑法修正案(九)》与2017年11月的《刑法修正案(十)》。《刑法修正案(九)》涉及面广、修改幅度大,在刑与罪上均有变动。刑罚方面,减少了9个死刑的罪名,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罪名,新增了终身监禁与职业禁止规定。定罪方面,对近年来社会热点作出回应,如取消嫖宿幼女罪、加大惩处恐怖极端主义犯罪的力度、完善贪腐犯罪相关规定、惩治考试作弊犯罪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新增信息网络相关罪名等,总体体现为犯罪圈的扩大。《刑法修正案(十)》在十九大之后出台,仅涉及一条罪名,即侮辱国歌罪,同样是对犯罪圈的扩大。

值得注意的是,十九大以后,社会对刑法的关注有了新的动向,那就是对刑法稳定性与概括性的追求。刑法作为国家的重要法典,其权威有赖于其稳定性与统一性。新刑法从1997年通过至今的二十年内,历经十次修订,一方面,体现我国立法进程的与时俱进;但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立法技术的不成熟。97年刑法典颁布以来,我国刑法立法经历了一个立法政策由单一从严到宽严相济、立法数量由少到多、立法内容由单一到综合的过程。因此,有学者提出应将定罪量刑标准改为概括性模式;此外,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在立法通过之后,应更多使用刑法解释的手段调适刑法的瑕疵,使其适用社会的发展并合理、有效地运行,亦即“刑法不能成为被嘲笑或过度批评的对象”。其实,对刑法稳定性与概括性的追求,也可以总结为对刑法科学性的期待。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聚焦全面从严治党,报告中提出建立国家监察委员会,随后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在北京、山西、浙江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旨在为全国推广积累经验。而这项新生的机构、制度以及法律等方面,在宏观层面亟待解决与宪法的关系,改革的宪法基础和边界为何,国家机构之间如何协调,尤其是监察委员会与公检法之间的关系,宪法应作出何种调整以容纳这一改革方向,与此同时,国家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冲突和紧张关系,等等。

2017年11月7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但从目前公布的《草案》来看,《草案》在内容和立法技术上也存在着不足。国家监察法在立法过程中应处理好五个方面的关系,国家监察机关与监察对象、国家监察机关与人民代表机关、国家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国家监察机关的内部关系。在宪法体制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并不适合于以授权或者决定等方式对监委会改革作出决定;如何处理监察委员会与检察院的关系;国家监察委员会的权力应由谁监督,作为监督机关应建立外部和内部有效的监督机制防范自身滥用权力。在当前的改革思路之下,监察委员会影响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机关体系与国家监督权的配置模式。创建监察委员会是涉及国家机构的重大政治体制问题,需要修改《宪法》。宪法规范及修宪经验均表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必须通过修宪达成。监察委员会是一个新的国家机构,在国家机构体系中与政府、法院、检察院处于并列地位,就必须作专节规定。此外,一些具体的制度仍需要进一步完善,从而有效制约权力滥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可以见得,十九大后,在刑事司法领域内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已成为实务与理论部门共同关注的焦点,也是推进新一轮改革过程中的重要一环。该项改革接下来的推进过程与成果,我们值得期待!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博士研究生臧俊恒对本文亦有贡献)

【注:本文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中国非正规金融的风险、潜力及变革”(项目批准号:71661137006)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王利明:《论我国<民法总则>的颁行与民法典人格权编的设立》,《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8期。

②杨立新:《对民法典规定人格权法重大争论的理性思考》,《中国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③梁慧星:《中国民法典中不能设置人格权编》,《中州学刊》,2016年第2期。

责编 /肖晗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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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光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