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新媒体作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要渠道,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应得到高度关注。需深刻认识新媒体时代知识产权保护的三个关键,即核心价值、发展难题及实践切入点,以加深价值认识为基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着力破解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掣肘难题。
【关键词】新媒体 知识产权 保护 【中图分类号】G231 【文献标识码】A
深刻认识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价值
保护和激励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创作积极性。保护新媒体知识产权关系到每一位创作者参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的热情。但近些年来频频出现的原创音乐作品被抄袭、文学作品被剽窃、学术成果被盗用等现象,深深伤害了原创者的创作情感,也引发了公众对知识文化产权保护的质疑。保护新媒体知识产权有助于推进相关立法的健全化,培育尊重知识产权的社会氛围,使原创作者的劳动成果获得充分的精神和物质回报,从而激励创作者的创新意愿和热情,在健康、法治的文化环境中尽显才华。
健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现实需要。随着新媒体智能时代的到来,新技术的日日变化、时时更新,凸显了互联网监管法律法规的滞后性。由于侵害知识产权的后果无法迅速体现,加之部分立法者、创作者和受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不足,导致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化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加强新媒体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助于补齐我国互联网法治建设的“短板”,促进法律法规的细化,使全面依法治国更进一步在尖端领域得到彰显,推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与时俱进。
坚定文化自信、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的必由之路。习近平同志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并提出“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实现文化强国目标,需以健全的制度保障为基础。新媒体作为当前文化传播的主要载体之一,在助推中华文化时代回归的进程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近些年来,我国的文化软实力迅速提升,中国文化产品远扬海外,在世界范围内刮起了“中国风”,这是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的积极表现。然而与此同时,新媒体平台中充斥着一些“山寨”文化产品,降低了文化的“含金量”,此时只有加强对新媒体知识产权的保护,以制度的力量促进新媒体文化市场的规范化发展,才能够塑造清朗正气的文化环境,进一步坚定文化自信,在新时代中发展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事业。
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几个难题
实现文化大范围传播与成果保护难以协调。新媒体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传播平台,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尚缺少成熟的制度设计和尊崇知识产权的良好环境。既要借助新媒体优势扩大文化成果的影响力,又要全方位杜绝抄袭、剽窃等违法侵害行为存在一定的难度。新媒体以门槛低、传播迅速、范围广阔以及高反馈度的特点成为了许多原创作品进入市场的首选渠道,然而也正是由于这些特点,加之知识产权保护性措施不足,也导致新媒体文化成果在传播的过程中极容易被非法利用,使新媒体成为了知识成果被侵害的第一场域。
相关法律法规滞后使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遭遇依据不足的尴尬。尽管我国的《著作权法》《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严谨、科学的规定,但其中关于媒介已经发表的文化成果,法律允许外界可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但标明出处、作者姓名等信息的情况下转发和使用。这一规定尽管实现了激励文化传播的效果,但在保护新媒体知识产权方面的效果十分有限。知识产权所有者在遭受成果侵害而选择维权时,遭遇法律依据不足、维权成本过高等问题,这为许多原创作者、网站以及各类型原创自媒体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因此加强新媒体知识产权立法尤为迫切。
多元媒体的深度融合加速了知识成果的无序传播。新媒体与传统媒体的结合形成了多元主体交织的新型媒介形式,这也意味着文化成果的传播范围更广,传播方式更复杂,文化侵权行为的监管也更加困难。迅速变换和充足的传播媒介使知识文化成果呈现出无序传播、碎片化传播以及违法传播的问题,加剧了新媒体文化市场的混乱,使优秀文化被随意编排、剪接、盗用、扭曲,弱化了文化的核心价值,降低了高质量文化成果的社会影响力。
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实践切入点
从意识切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培养。一是在知识投入环节,加强对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教育。要让更多的知识产权所有者意识到保护文化权益的重要性,在创作中时刻保持严谨的态度和危机意识,从个人层面最大程度地避免文化成果从不正规的渠道外流,加强对知识成果的自我保护。二是针对新媒体受众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渗透。引导公众尊崇原创文化,拒绝粗制滥造的低质量剽窃文化。通过提高公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引导公众自觉监督新媒体知识成果传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效率。三是加强相关部门知识产权管理意识,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将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融入到新媒体生态环境治理的总体规划之中,最大程度地抑制知识产权侵害行为。
从法治切入,加强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与执法。目前,我国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更侧重于打击惩治传统媒体中的知识产权侵害行为,对新媒体知识产权的保护兼顾不足。随着新媒体的社会影响力迅速超越传统媒体,必须要尽快结合《立法法》的相关要求,加快对《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的进一步改进和升级,尽快出台行之有效、具备前瞻性的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性法律法规,提升司法解释的严谨性。相关职能部门需积极配合,加强对新媒体知识产权侵害现状的调研,增强依法行政力度。明确规定执法部门在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责任,依靠立法与执法的带动,使全社会加强对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从而推进新媒体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化与科学化发展。
从实体切入,建立权威的知识产权维护申诉机构。侵害新媒体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是未经原创者授权而大量转载、非法下载盗用、剽窃原创、变相改编原作等等,且存在取证难度较大,维权周期长以及知识产权侵害责任主体认定模糊等问题。使一些网站、原创作者、媒体等为了保障经济和文化的双重效益,不得不屈服于现状,使新媒体知识产权被侵害成为了一种常态。因此,为了提升知识产权所有者对劳动成果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使其拥有维权发声的便捷渠道,必须要建立维权实体,即搭建具有公信力的权威知识产权维护和申诉机构。相关部门与行业协会等应及时抽调人员,增强新媒体知识产权维护申诉机构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维权机构应肩负起受理维权申诉、引领舆论导向、规范文化市场秩序的责任,采取集中授权以及集体维权等基本方式,发挥权威维权申诉机构的基本职能。
从技术切入,提升原创知识成果的“不可复制性”。在当前新媒体知识成果侵害屡见不鲜的背景下,原创主体必须要具备更强的创新创造能力和更多的商业发展实践经验,不断提升知识成果的质量,保持创新的动力和实力,以不易复制的知识成果提升竞争力。始终走在新媒体文化发展的前沿,成为新媒体文化传播的引领者。知识产权所有者要努力学习新媒体时代的互联网商业运营知识,掌握知识成果的保护技巧,最大化地规避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风险。同时需要进行渠道优化,保证文化传播渠道的正规化与规模化。在未来可以将更多形式的文化成果投放到正规传播平台中,提升传播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能力,在潜移默化中改变受众接收文化信息的形式和习惯,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新媒体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日报》,2017年10月28日。
②张海志:《新媒体运作的探索与实践》,《传媒》,2017年第6期。
责编/张蕾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