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抱团养老”可以缓解老年人入住养老院难的“刚需”问题,可以替代一部分社会化生活照料服务,满足老年人对精神慰藉的强烈需求。但其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适合的老年人群有局限性,受限于硬件、文化娱乐设施、规模以及人员构成,应急医疗需求难以得到满足,组织者与入住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容易界定,容易出现各种纷争等。
【关键词】“抱团养老” 老年人 养老服务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抱团养老”是西方一些国家比较流行的一种养老方式,类似于德国流行的“搭伴养老”模式,但在我国却是一个新生事物。“抱团养老”方式究竟有什么优势、又有什么不足,利是什么、弊又是什么,媒体和社会各界,包括一些专家学者的看法既有共识,也不尽一致。
“抱团养老”的价值渐渐得到体现
我国目前正在经历着世界上规模最大,同时也是速度最快的人口老龄化过程。国家统计局2016年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2.31亿,占总人口的比重达16.7%。其中,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有1.50亿,占总人口的比重高达10.8%。人口的快速老龄化,加上生育率下降和家庭小型化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使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越来越弱化,老年人的养老后顾之忧日益加重。“抱团养老”的价值,渐渐得到体现。
第一,可以缓解老年人入住养老院难的“刚需”问题。一方面,随着家庭结构的深刻变化,家庭养老功能越来越弱化。另一方面,原来由政府和企业承担的大部分养老服务职能,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企业改革而被剥离,但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又远远没有跟上社会养老服务需求的膨胀速度,老年人对入住养老机构的需求越来越大。养老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入住需求,这既同养老机构收费高昂、许多老人无力承受有关,也同养老机构的供给与老年人的实际需要相脱节而产生的结构性矛盾有关。在这种背景下,“抱团养老”这种“类养老机构”一经出现,不仅对部分老年人产生了吸引力,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第二,可以弥补护理服务发展与老年人护理服务需求之间的巨大缺口。随着人口的越来越老龄化,特别是失能老人、高龄老人、空巢老人增多,老年人对医疗护理服务的需求越来越旺盛,但社会化的护理服务发展远远不能满足老年人的护理服务需求。相关的大量调查数据表明,需要提供服务人员上门服务的老年人所占比重,随着年龄的增大而提高;年龄越大,对服务人员上门服务的需求越强烈。但是,目前我国护理服务发展还处于探索和初步发展阶段,上门服务开展得更是少之又少,我国90%以上的老年人愿意而且只能选择居家养老。完善、经济实惠且可及的包括上门护理服务在内的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是保障居家养老成为可能的必要条件。当前,我国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还很不充分,居家老人所需要的上门服务,尤其在上门护理服务还很欠缺的情况下,依靠成员相互提供护理服务的“抱团养老”方式自然受到老年人的青睐。
第三,相互提供日常生活照料,可以替代一部分社会化生活照料服务。因为家庭逐渐小型化,且正处于劳动年龄的家庭成员又要工作,家庭成员不可能全部承担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服务。在家庭成员越来越难以承担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重担的背景下,提供社会化的老年人日常生活照料服务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主要途径。但是,无论是社区,还是整个社会,都没有做好相应的准备,以有效应对老年人剧增的生活照料服务需求。“抱团养老”的老人,尤其是年轻的老人、能够生活自理的老人“抱团”,相互分担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可以大大减轻生活照料服务的工作量,且具有成本优势,这也是“抱团养老”的吸引力之一。
第四,可以相互提供慰籍,满足老年人对精神慰藉的强烈需求。老年人由于年老和退出工作岗位,加上相当大部分老年人的子女因为工作、居住及出国等原因又不在身边,很容易产生不同程度的失落感和孤独感,对精神慰藉的需求非常强烈。我国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主要来自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明文规定,子女要常回家看看。但是,仅仅依靠家庭成员、亲戚和朋友提供精神慰藉显然是不够的。“抱团养老”的老人,通常都会选择志趣相投、有共同的兴趣和爱好、相互“合得来”的老人“抱团”,因而能够有效地弥补精神慰籍的欠缺。
“抱团养老”新模式融合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势
浙江余杭的王阿姨老两口利用自己住着的200多平方米三层农家小别墅,从老两口“面试”的40多名老人中,挑选了六户老人家,大家居住生活在一起,这一案例被称为我国首个“抱团养老”新模式的成功案例。从目前媒体的报道看,这不是个案。这些“抱团养老”案例的相似性很强,有许多共同点。第一,从场地讲,都是组织者利用自己的房产开展“抱团养老”。从某种意义上讲,组织者与其他老人形成了一种事实上的房东与租户的关系。第二,从养老的费用看,伙食费、水电煤气费等费用由“抱团”的老人均摊,大家根据实际情况分担一部分力所能及的“家务”,这就带有了互助式养老的某些特点和优势。第三,参加“抱团”的老人基本上都是子女比较忙或者不在身边,自己又有一定经济基础,且年纪都还比较轻,能够生活自理,组织者对“抱团”的老人还有诸如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偏好,希望寻找那些有共同语言、志同道合的老人“抱团”。这些则正是境遇共同体和志趣共同体相整合的特征。
对抱团养老的利与弊、优点与不足、适用性与局限性,媒体和学界作了多方面的评说,如成本低,机制灵活、操作方便;解决了老年人的孤独问题,同时也能互相照顾,老人共同从事一些爱好、活动,生活质量能得到提高;老人们彼此照料看顾,可以实现人力资源的再开发;可以减轻子女、家庭照料老人的负担。除了前述媒体和学界谈到优点和长处外,抱团养老新模式的“利”还有以下几个更重要的方面:
“抱团养老”新模式融合了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的优势。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是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居家养老的优势是家庭的亲情、家庭成员的互助、可及的精神慰籍,等等。但居家养老同传统的家庭养老不同,居家养老服务主要是社会化服务,必须依托健全、便捷、可及的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社区养老的优势是老人们不用离开自己熟悉的生活环境和人际关系,一方面,居家老年人可以利用社区提供的居家养老服务,另一方面,社区可以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和短期托养,解决家庭成员临时和短期无人照料居家老人的难题,并使家庭照顾者得以“喘息”。但是,社区养老往往受社区服务设施(包括养老服务用房)不足的限制而难以有效地开展。机构养老的优势是软硬件比较完善,有一整套正式照顾的程序和规范,有专业的护理人员,有相应的医疗服务,但是,老人们的精神慰籍难以满足。“抱团养老”新模式把居家养老的亲情和精神慰籍、社区养老的熟悉环境和人际关系、机构养老的正式照顾程序和规范等加以融合,形成了“抱团养老”新模式自身的优势。
“抱团养老”新模式有助于更充分地利用宝贵的养老服务资源。因为各种原因,在我国城乡都存在废弃的学校用房、机关事业单位用房、企业厂房;在农村,随着大量青壮年劳动力进城,农村出现了所谓的“空心化”,大量民房空置;在城市,一方面居民住房条件改善,另一方面空巢家庭增加,空巢老人独守着大房子。这些废弃的学校和厂房,空置的民房和富余的房子,正是发展养老服务业最为紧缺的宝贵资源。为了促进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国家每年都从城乡用地指标中拿出一块作为养老用地,但养老用地紧缺问题并没有得到缓解。事实上,随着土地资源的“硬约束”越来越强,依靠政府划拨土地办养老是行不通的。唯一的办法就是充分利用废弃和闲置的房屋,包括民房。“抱团养老”新模式利用的房屋,正是组织者自己的富余房子,或者自己购买的住房。
“抱团养老”新模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机构化”的压力。近年来,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力量加大投入,新建、改建和扩建了一大批养老机构,使机构养老在我国养老服务体系中的补充作用明显加强。截至2016年底,全国注册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达2.9万个,各类养老床位合计730.2万张(含社区留宿和日间照料床位),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1.6张。尽管养老机构和养老床位大幅度增加,但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的需要仍然难以得到满足。实际上,从入住老人看,不乏相当比例的老年人年纪不大,自身好好的,如果能够有其他更好的选择,这一部分老年人是可以有效的“去机构化”的,从而把宝贵的床位资源留给需求更强烈的失能失智老人,以满足这一部分老人入住养老机构的刚性需求。参与“抱团养老”新模式的老人恰恰是年纪相对较轻、自身比较健康、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所以,“抱团养老”新模式能够起到“去机构化”或“延缓机构化”的效用,对解决我国养老难问题发挥了意想不到的作用。
“抱团养老”新模式虽存在一些不足,但仍是一种有益的探索与创新
适合的老年人群有局限性。“抱团养老”新模式只适合刚进入老年期或老年中期,自身比较健康,生活能够自理的老人。就算是已经选择“抱团养老”新模式的老人,随着年龄的增大和身体状况的变化,也可能半途退出,因而它难以成为老年人长期的选择。
文化娱乐设施、规模以及人员构成受限。选择“抱团养老”新模式的老人虽然通过彼此的交流互动,能够满足精神慰籍的需要,减轻独居的孤独感和无助感。但是,到个人家里去“抱团养老”,入住人数毕竟有限,老人之间的交流及其能够带来的精神慰籍也是有限的,更不可能像社区养老、机构养老那样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娱乐活动,满足老年人更高的精神需求。而且,不管是熟人社会还是陌生人群体,这样自发组织的“抱团养老”具有松散性和不确定性,时间长了,难免有习惯和性格、行为、言语上的磕磕绊绊,一点小矛盾,日积月累,一旦爆发,就会让这样的松散群体瞬间分崩离析。
“抱团”老人的日常医疗服务,特别是应急医疗需求难以得到满足。老年人随着年龄的增大,各种慢性疾病频发,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加大,上医院是日常生活中的一件大事。特别是如果“抱团养老”的场地周边没有医疗机构,一旦发生意外或急症急病,难以得到及时救治,可能危及生命。这也是许多老人放弃“抱团养老”新模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抱团养老”新模式的组织者与入住老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容易界定,容易出现各种纷争。从目前出现的几个“抱团养老”新模式案例来看,“抱团”一段时间后,因为老人之间合不来而“散伙”的有之,组织者与入住者之间因为费用分摊、饭菜的口味、“家务活”的分担而产生矛盾纠纷的有之。个别“抱团养老”新模式的组织者寄望于通过签订《结伴养老协议书》规范各自的权利义务,防范矛盾纠纷的产生,是可以有一定的效果的。“抱团养老”新模式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它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
“抱团养老”新模式的方式较为单一。“抱团养老”的方式本来是多种多样的,比如社区内自发形成的互助式养老、结伴入住养老机构、结伴候鸟式养老、结伴旅居养老、自发形成的养老社区等,但从目前“抱团养老”新模式的几个案例看,其组织架构和运作方式实际上是一种“类养老机构”,或者说更像是一种“家庭养老院”。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提出,要“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增加养老服务和产品供给”。党的十九大也提出,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解决好养老服务难题,实现全体人民“老有所养”的目标,当然首先要做好完善多层次养老服务的顶层设计,但顶层设计不是空中楼阁,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创新多样化的养老服务方式。“抱团养老”新模式就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和创新。
(作者为中共中央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授)
【参考文献】
①杜晓等:《业内专家详解“抱团养老”法律要点》,法制网,2018年1月15日。
②万荆:《“抱团养老”不失为一种有益尝试》,《中国劳动保障报》,2018年1月8日。
责编/高骊 美编/于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