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引领、以自治为核心的差异化治理,乡村发展才能具有自主性,广大村民群众才能成为乡村振兴的真正主体
乡村是最基本的治理单元,既是产生利益冲突和引发社会矛盾的重要源头,也是协调利益关系和化解社会矛盾的关键环节。乡村治理的好坏不仅决定着乡村社会的发展、繁荣和稳定,也体现国家治理的整体水平。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三治”融合,是我国新时代对乡村治理模式的重大理论创新。
以法治为保障,实现乡村治理有序。法治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自上而下的“硬治理”,乡村治理必然要求以法治为根本要求,以法律作为规范乡村所有主体行为的准绳。无论是德治还是自治,都要通过法治来规范和保障,也只有通过法治才能从根本上引领和保障乡村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社会诚信的促进,从而确保良好乡村社会秩序的建立和维护。
因此,必须把乡村治理纳入法治轨道,使敬畏法律、信仰法律、尊重司法成为基本取向;严格依法规范乡村组织行为,引导村民依法办事;健全完善乡村法律服务体系,搭建联村联户的法律服务平台,推动乡村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社会氛围。
以德治为引领,实现乡村治理有魂。德治以伦理道德规范为准则,是社会舆论与自觉修养相结合的“软治理”。风俗者,天下之大事,求治之道,莫先于正风俗。伦理道德是引导社会风气和凝聚社会人心的不可替代力量,是乡村治理的灵魂。无论是法治还是自治,都要通过德治来体现和引导,才能有效破解在乡村治理中法律手段太硬、说服教育太软、行政措施太难等长期存在的难题。
因此,可以把以规立德作为净化农村社会风气的治本之策,突出村规民约的观念引导和行为约束作用,发动群众积极参与“文明村”“文明户”等文明创建与评议活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激发农村传统文化活力,不断丰富乡村文化生活,使风清气正、向善向上的舆论导向推动自我教化,形成良好的村风民俗,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大主题在乡村文明创建与评议的小活动中落地生根。
以自治为核心,实现乡村治理有力。村民自治的根本目的,就是保证和支持广大基层村民群众实行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是人民当家做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的最直接体现。让村民群众当家作主是乡村治理的本质和核心,是乡村治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政治立场所决定的。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都要通过自治来实现和推进。
各地具有不同的资源禀赋和历史文化,而随着社会的加快转型,乡村社会从封闭不断走向开放,单一的治理手段无疑难以应对差异化、多元化的社会现实。有效的乡村自治,就必然要求尊重各地的客观情况,尊重各地的村民群众意愿,以自上而下制度建构的法治为保障,探索以德治为引领、以自治为核心的差异化治理,乡村发展才能具有自主性,广大村民群众才能成为乡村振兴的真正主体。
(作者为湖南省社科院城乡一体化智库团队首席专家、研究员,《中国乡村发现》主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