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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乡村政治生态建设路径探析

“政治生态”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六次集体学习上首次公开提出。他提出,“加强党的建设,必须营造一个良好从政环境,也就是要有一个好的政治生态”。政治生态是指政治主体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下的生存方式,以及在此政治环境下养成的政治习性,同时也指政治主体在一定的政治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当前,我国乡村政治生态较新中国成立之初已发生质的变化,当代乡村政治生活中,村民自治制度的权力下放满足了基层群众自治的需求,但仍有一些村干部将手中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的工具,有的甚至公然挑衅党纪国法、践踏民意,啃食基层政权。国内种种“村霸”行为影响当代乡村政治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净化乡村政治生态刻不容缓。

一、乡村政治生态的困境

基层行政效率不高

在2018年1月23日召开的政协甘肃省十二届一次会议上有政协委员在发言中表示,现在“文山会海不减,调研检查不断,行政效率低下,工作落实不到位,‘四风’问题中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又出现了反弹”。这导致部分基层行政工作“干部忙得团团转,群众事情很难办”,形形色色的会议造成领导忙、干部忙的状态,伴随着不同程度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从而缺少时间来推动具体工作的落实,也导致领导干部没有时间联系基层和服务群众。除此之外,目前我国乡村行政手续往往须经过“村—社区—街道”三个层面的审核,村民需要多跑几趟才能完成整个手续过程,导致乡村基层的行政效率一直处于低下状态。

村民政治态度冷漠

当前村民有广泛参与地方性公共事务的机会,村民自治制度为广大村民提供一个重要的参政平台。但在现实过程中,仍存在着“村民政治态度冷漠”的现象,部分村民对乡村公共事务治理参与较少,村民通常只关心与自己利益相关的事物,村民选举、议事等活动中随大流,没有发挥自身的自治权利。另外,村民政治态度冷漠也集中体现在思想方面。多数村民认为谋生最重要,财富最可靠,其他的一切都无关紧要。村民之间没有表现出共同的利益、目标和价值的自治行为,无心参与乡村公共事务。乡村的村民自治权形同虚设,村委会把持乡村的大小事务,导致村民“搭便车”式的政治参与冷漠态度。

政治主体行为错位

政治主体行为错位,主要表现在少数村干部成为“村霸”,并和乡村恶势力勾结,把持基层政权,欺压群众、操纵选举;另外还有少数乡村干部,甚至乡镇干部甘愿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强行敛财。这种政治主体行为错位,对乡村政治生态带来严重影响。

十八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分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7.8万人。其中,河北省定州市大辛庄镇泉邱二村原村支书孟玲芬利用职务权力,勾结乡村恶势力涉黑涉恶对村民采取乱罚款,被网友称为“最牛村主任”;河南省舞阳县澧河村原村党支部书记张健国在“两委”干部会上公然将2005年时任村支部书记打伤;北京市密云区王晓雷通过贿选、恐吓等手段,选举成为村委会主任。为了进一步净化乡村政治生态,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要求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小官大贪与微贪腐

部分村委会主任利用手中的权力中饱私囊,以权谋私,长期贪污低保金、五保金、优抚金。据权威媒体统计,2017年1月至12月,全国查处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12.21万个,处理15.91万人;加之上文所提到的十八大以来受处分的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27.8万人。这些“苍蝇”虽然职位不高,单次违纪金额不多,但危害极大。

随着国家不断加大惠民扶贫资金投入,部分村干部对长期、固定发放的资金却是“年年发、年年贪”。2016年7月26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山东检察机关共查办惠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案件400余件500余人,共查办“小官贪腐”职务犯罪案件1500余件2000余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犯罪较为突出、共同犯罪和窝案、串案现象突出等是此类案件的其中两个鲜明特点。

乡村监督体系消解

“空心村”“留守村”是中国乡村人口社会结构变迁的缩影。全国妇联的调查显示,全国农村留守儿童6000多万,留守妇女5000多万,留守老人6000多万,留守人群总计近2亿,大约相当于农村总人口的1/3。河北省西北高原地区的东号村,是我国典型的空心村。目前,东号村户籍人口670人,但实际在村里居住的人口已不到三分之一,人口大量流失。另外,该村常住居民的平均年龄超过65岁。

村民是村委会以及乡村干部的主要民主监督力量,也是构成乡村政治生态的重要一环。首先,村民通过村民大会决议村里重大事项,是村民委会的重要监督力量。其次,村民因生存压力大,外出打工,造成民主监督个体数量锐减。最后,大量留守的妇女、儿童、老人弱小群体监督力有限。随着乡村人口的大量流失,“空心村”和“留守村”的数量逐渐增加,致使村庄内部弱势群体的问题日益凸显,乡村监督力量日渐衰微甚至分崩离析。

二、乡村政治生态困境的原因

村干部“官本位”意识浓重

“官本位”是一种以官为本、以权为纲、以仕途为个人事业选择导向的意识和价值取向。乡村政治生态之中不同程度上存在着等级森严的封建价值,并固化为社会的等级化、社会潜规则、人身依附、论资排辈等。官本位意识浓重的干部在工作中以“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来严重损害行政效率,破坏乡村政治生态。

在乡村政治生态中,村干部存在的官僚主义是脱离群众的表现:高高在上,作威作福,造成行政服务态度差;不谙实际,敷衍应付,不负责任,造成行政质量下降;昏昏噩噩,无所用心,造成行政服务无效率;空话连篇,不干实事造成行政不作为。在乡村政治生态中,形式主义是一种恶劣的工作作风:只图虚名,不务实效,导致乡村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只讲形式,不重内容,导致行政决策失效,甚至错误;只求过程,不管结果,导致村民利益受损;只看表面,不顾实质,导致公众满意度不高;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导致腐败现象时常发生。

村民小农意识犹存

小农意识是伴随小农经济产生的一种思想观念,体现为以个人为主、缺乏自律、不讲规则的狭隘定式。与集约化大生产中所形成集中、约束、协作的组织机构和相互制约的关系不同,小农意识依靠熟人关系和宗族派别来行事,集中表现为人情办事和熟人社会。狭隘的思想观念导致村民没有实质性地参与乡村公共事务管理。政治态度上的冷漠导致村民自治权的缺位和对村民委员会及主要干部成员监督的缺失。于是,由“搭便车”式的政治参与“冷漠态度”到失去权力约束“寻租”等行为,形成恶性循环,使得村民政治态度越来越冷漠。

从我国乡村治理实践上看,大部分村民保持着“只要自身利益没有受到侵害,就不参与或少参与政治活动”的观念。另外,由于未能形成深入人心的公共性、公共领域和公共事务的政治参与观念,所以村民的小农意识还有所残留,并在一定时期内对乡村政治生态造成不良影响。小农意识的存在,抑制了乡村自治的培育与发展,降低和限制了村民参与的积极性,从而造成了村民参与少、政治态度冷漠的不良政治生态局面。

法律法规边界模糊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和《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即村委会既有负责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义务,也有协助乡镇机构落实国家政策的义务。村民委员会自治法要求村委会承担多重义务,然而,在村级基层项目中一旦涉及利益,村委会将会面临承担村民自治权义务与承担协助乡镇政府落实国家政策义务的冲突。

在我国村级基层项目实践中,一些乡村的村民委员会优先选择承担村民自治权义务,而对乡镇政府工作配合不足,另外一些村民委员会则优先选择承担帮助乡镇机构落实国家政策,忽视村民自治权的实现。在这种特殊情下,往往因为这种法律法规的边界模糊,使得村委会干部有腐败的可乘之机:一方面是村委会主要干部为了自身利益而代替村民会议进行决策,忽视村民权益保护的谋官位或谋私利行为;另一方面是乡镇政府为了项目和政绩,无视村民自治权,串通村干部违规操作项目。

乡村公共权力异化

乡村公共权力异化的结果直接导致乡村的政治生态发生变异。乡村公共权力的异化集中体现为乡村干部在权力运行时“无所顾忌”与“为所欲为”。正如前苏联部长会议主席雷日科夫所言:“权力应当成为一种负担。当它是负担时就会稳如泰山,而当权力变成一种乐趣时,那么一切也就完了。”负担即为责任。由于大多数村民自治意识薄弱,对乡村公共事务的管理处于被动状态,甚至有出现对村干部表示唯命是从的态度,容易导致乡村的公共权力过度掌握在村干部手中。一旦发生权力滥用的现象,就会有损乡村集体利益。由于我国乡村的地理分割等现实情况,这种权力滥用逐渐异化为公权私用的“无所顾忌”与“为所欲为”。当滥用乡村公共权力成为一种“乐趣”时,乡村的政治生态将发生严重变异——不但村民集体利益受损,甚至会出现辱骂、殴打、恐吓村个体的人身伤害。

人口社会结构变迁

从中国统计数据年鉴的统计数据来看,全国外出农民工人数逐年增加,各地乡村人口持续减少。乡村人口数量的持续变迁,会引起乡村社会经济结构变化。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乡村社会经济结构变化必然会引起乡村政治生态的重大变化。

具体来看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农村本地就业机会偏少,导致农村青年群体外出务工情况增多,许多村子就只剩老幼妇孺,形成大规模的“留守村”“空心村”;另一方面,由于城镇化的快速进程和国家各种扶持政策,农村人口逐渐向县城转移,从人口地域流动情况看,我国人口社会的结构已经发生改变。再者,从人口年龄分布情况看,人口老龄化逐渐出现,新增人口占比较低,进一步加深我国乡村人口社会结构的变迁程度。因此,乡村人口社会结构变迁引起乡村政治生态的变迁,影响乡村公共服务需求变化、村民自治以及乡村民主监督力量的削弱。

三、新时代乡村政治生态建设的路径选择

增强廉政政治化建设是构建乡村政治生态的逻辑起点

“官本位”与以人为本理念相对立,而且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相悖。增强廉政政治化建设是以思想教育、行为习性养成两方面为起点,着重改造乡村干部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行为。只有乡村干部拥有正确的政治思想和政治行为,才有可能提高和完善自身的政治习性。只有不断优化塑造乡村干部个体的政治习性,才有可能从个体的局部量变,再到整体的全局质变,进而达到乡村政治生态发生质的飞跃。

因此,加强乡村干部个体的政治思想教育是消除“官本位”的首要方式。教育能够改变人们的思想意识,提高政治觉悟。对乡村干部进行正确的权力观教育,树立廉政新风尚,是良好政治生态建设的起点。

增强廉政政治文化建设,必须从严治党,促进乡村干部营造优良党风、廉洁政风的新时代政治环境。良好的新时代政治环境,提供了优良政治生态的可能,有利于乡村干部政治主体培养符合以人为本理念的政治习性。

清除法律法规中的致腐因素是乡村政治生态的主要内容

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的根本前提,是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任务和着力点。乡村善治是乡村政治生态发展的重要标志。法律法规是乡村政治主体所依据的治理行为准则,因此,乡村政治生态发展要依靠高质量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在国家治理创新、地方政府创新治理、基层治理创新的探索过程中,新增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法令草案。同时,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各成员国应定期从预防和反腐角度评估现行法律文件和行政措施以确定其是否适当”,可以从这一角度出发去验证这些法律法规是否能形成高质量的良法体系。

从我国实践上看,乡村作为国家治理的最基础层级,负责承接执行上级政策。由上级颁布、新设、修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法律规章、政策性文件,将通过引导和规范乡村政治主体的行为,从而更新和重构乡村政治生态面貌。因此,清除法律法规中的致腐因素是重塑乡村政治生态的主要内容,也是乡村地区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

遏制公共权力异化是构建乡村政治生态的关键环节

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反腐的重要性,强调要保持党的纯洁性,要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2018年1月24日,全国检察长会议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紧盯惠农项目资金、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等领域突出问题,严肃惩治侵犯农民利益的“微腐败”。无论是“小官大贪”还是“微贪腐”,贪官始终都是党和国家的蛀虫,危害社会和谐健康。很多时候,人们往往容易忽略,也难以发现小官“微贪腐”。我国现有的监管机制也是“抓大放小”,在乡村级行政体制中,难以有完善有效的权力制约。这样,小官“微贪腐”,就逐渐演变成了“小官大贪”,公共权力的异化过程一发不可收拾。

在政治生态中,政治权力所要解决的是公共性问题,因而必然表现为一种公共权力。“小官大贪”和“微贪腐”本质是贪官所掌握的公共权力运行私有化,并导致公共权力公有性与私有性的二重分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的利益”,西方学者提出通过防止公共权力运行私有化对公共权力公共性的侵害,从而遏制公共权力异化。解决“小官大贪”和“微贪腐”等腐败问题,是对公共权力异化过程的防微杜渐。没有村级的“大贪官”和“小贪官”,自然乡村政治清明。因此,遏制公共权力的异化过程,是构建乡村政治生态的关键环节。

完善监督体系是构建乡村政治生态的根本保证

乡村政治主体的行为习性和生存发展状态决定着乡村政治生态的基本面貌。监督体系决定着乡村政治生态各方面的净化监督作用,从根本上决定着乡村政治生态净化程度。

对于某种具体的公共权力来说,一方面,在乡村政治主体中,部分政治主体是掌握具体公共权力的一方,其他政治主体处于监督方;另一方面,监督体系是主要针对乡村政治主体涉及公共权力运行的监督。就乡村监督体系而言,被监督的是村民委员会、村干部以及部分乡镇政府驻村工作人员;监督主体是村民大会、村工作小组、村民个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及社会媒体。

就乡村基层整体而言,全国整体乡村村民的监督意识不强、监督能力薄弱。究其原因,乡村基层的民主监督力量有待培育和提高。对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加强村工作小组、村民大会的组织自治权和监督功能;提高村民个体认知、议事、监督能力;引入社会媒体作为乡村外部监督力量作为重要补充。

另外,基层党组织既是被监督对象,也是监督权力行使者。因此,党高度重视完善各级监督体系,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在此背景下,我国监察体系全面开展,将有力推动监督体系的完善,从根本上保证乡村政治生态文明的发展。

结语

构建新时代乡村政治生态,针对基层行政效率不高,破解村干部官本位浓重问题,必须要以增强廉政政治化建设为逻辑起点;针对村民政治态度冷漠,根除村民小农思想意识,必须要以培育和发展村民政治参与意识为重要基础;针对政治主体行为错位,消除法律法规边界模糊,必须要以清除法律法规中的致腐因素为主要内容;针对小官大贪与微贪腐现象,防止乡村公共权力异化,必须要以遏制公共权力异化为关键环节;针对乡村监督体系消解,降低人口社会结构变迁对监督体系的影响,必须要以完善监督体系为根本保证。

【本文作者为澳门城市大学商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编:董惠敏 / 李 懿

责任编辑:张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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