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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网络民情与司法审判的良性互动

核心提示: 在以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为目标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司法审判应当注重纠察网络民情可能的偏失,同时理性地回应网络民情,发挥网络民情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摘要】在以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为目标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司法审判应当注重纠察网络民情可能的偏失,同时理性地回应网络民情,发挥网络民情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关键词】网络民情  司法审判  司法权威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基于法治信念、科学理性、专业技能的有机融合和有效实现,科学阐释并有效构建网络民情与司法审判既互为促进又彼此协调的双向关系,积极探索司法审判回应民意需求的立场、路径和方法,是促进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

网络民情对司法审判具有积极作用

通过网络表达意见,是当前公众进行社会交往与参与社会治理的新型方式。司法审判面对网络民情,既不能因其粗略而视而不见,也不必因其压力而曲意逢迎,而应综合各方面因素予以理性的选择与吸纳,发挥网络民情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

网络民情可以监督司法过程,防止司法专横,促进司法公正。在一个法治社会,民意表达机制愈健全、渠道愈充分,司法审判的独立与理性则愈彰显其价值。当前我国司法体制机制正处于改革和转型时期,网民的理性参与和监督,是司法赢得民众信任的重要途径之一。特别是在司法工作并未能完全有效地反映和满足民众对安全、秩序、公正等基本价值的追求时,网络民意对某些争议和影响较大案件的意见,反而是对案件公正审理的一种有益补充和监督。

促进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引发网络舆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审判过程公开性不够、对证据缺乏细致回应,判决理由过于简单是其中的重要原因。网络民情对司法个案的关注,进一步彰显网络时代的公民知情权,极大地推进了司法公开的改革和发展。同时法院和法官通过对网络民意的考量和合理吸纳来积累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提高了民众对司法机关公信力的信任。

正确适用法律,使法律规范更契合社会实际。法律体系就其整体而言,“乃是普遍化的规范和个别化的适用和实施行为的混合”。司法的过程就是将一般法律适应于具体案件的过程,是“宣布法律是什么”的过程。一方面,立法本身就是民意的体现。因此,司法机关坚持严格司法,依法裁判,就是对民意和人民利益最大的尊重、遵循和保护;另一方面,在热点案件中理性吸纳和回应民意,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注重法、理、情的有机结合,不仅能使法律规范更契合社会实际,也可以帮助社会公众理解法院的判决,实现法官对法律和对正义的双重职责。

正视网络民情影响个案的偏失效应

在理想的舆论场中,言论是理性的、独立的,也是多元化的,各种观点自成一言又相互说服和竞争,反而不会形成压倒性的意见冲击司法的独立和公正;同时对于独立公正的司法和具备法律职业素养的法官来说,也无需顾虑公众对案件的评述和意见,而只需按照法律、事实和恪守的公平正义就可以作出具有权威的裁判。

然而现实中,因网络传播机制上的特点和网民自身素质及境地不一,网络民情往往出现阶段性或局域性偏失,从而给司法审判造成巨大的舆论压力。例如,在易于隐藏身份、缺乏责任机制的网络舆论场中,不关注事实真相而急于表达,缺乏相应专业而勇于断言,没有推理逻辑而只是宣示结论,移情代入甚而借题发挥,往往导致网络民情偏颇失度。由于新媒体、网络平台的传播技术特征,网民在网络舆论场中易于发现同类,可以迅速实现观点组织化过程,从而形成群情激奋的群体性意见,给司法审判带来巨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可见,网络民情也是一把双刃剑,其聚集的民意既可推动司法走向正义,也可冲击审判独立和司法理性。网络民情一旦被不理性的情绪主导,就会对法治建设和司法公正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一是减损法律的权威,冲击审判独立。司法的权威主要是指审判独立,即法官应排除其他因素的干扰,通过严格的法定程序控制审判和认定事实,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作出裁决。缺乏原则和专业而夸大或依从网络民情,不经过司法理性的选择和吸纳机制,而以网络民情和公众判意取代法律意志和司法判断,必然会减损司法和法律的权威,破坏法治的原则和效能。二是削弱司法公信力。在网络时代,媒体与司法关系固有的结构性缺陷格外凸现,网络民情既会让更多的案件得到更为公正的审理,也会在一些案件中以舆论压力而让司法屈从于公众判意,使司法判决与法律文本、法治原则发生背离,进而削弱司法的公信力,加剧司法权的边缘化。

尽管网络民情的非理性表达会给司法审判带来负面影响,但这是网络世界不可能清除的环境因素,也是发挥网络民情正能量时必然承担的副产品。从根本上说,社会缺乏对司法公正的应有信任,缺乏普遍的专业理性思维,少数民众面对公权力涌现出来的陌生感或无力感,才是网络民情偏颇失度的社会心理基础,只是网络传播机制使其更为频繁、更易凸显地表达出来罢了。因此,司法改革和法治建设必须正视网络民情影响个案的可能偏失,重视建立健全网络民情的表达和引导机制,使网络民意的表达和吸纳遵守法律的限度。

司法审判回应网络民情的路径和方法

在以司法公正为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以扩大公民有序参与为目标的社会治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的大背景下,司法审判应当注重纠察网络民情可能的偏失,同时理性地回应网络民情,以信任、理性、专业、责任为建构要素,构造网络民情与司法审判之间互动顺畅各得其益的双向关系,发挥网络民情对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进而提高司法公信力、增强司法权威。

在个案审理中,司法与民意应保持适度的距离。在制定规则的立法环节,民意可以尽情展示,但在适用法律解决纠纷的司法环节则更需要忠于法律的专业判断,需要审判的仪式、程序和威严。也就是说,适度的距离就是专业理性发挥作用的空间,可以在关注、理解、吸纳网络民情的同时,避免网络民情的情绪性、业余性和易变性。只有依法独立的司法审判,才能培育出健康的民意;只有司法与民意保持适度距离,才能让参与民主和司法公正都有更大的提升空间。

建立健全民意的有序、理性表达机制。广泛的公民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特征和优势,体现了治理手段的革新和政治文明的进步。司法是专业判断,是一种理性的活动。要让司法与民意良性互动,民意是否理性表达也是值得关注的,即公民参与和民意表达都应该有序、理性,并且有责任。具体而言,应当加强新闻立法和网络立法,规定新闻媒体不得滥用社会舆论对尚未审理或判决的案件发表倾向性意见,规制网络意见表达的渠道、范围、程序和法律效力。

比例原则和情景感理论的应用。比例原则是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的价值必须损害或克减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按照比例原则的要求,即使某种价值的实现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也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降低到最小限度。司法审判回应网络民情,就是要在具体的情景中,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法官对法律和对正义的双重职责。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需要应用比例原则在个案中平衡司法与民意的价值,理性吸纳和回应民意。

在网络民情与司法审判之间建构稳固的相互信任。只有网络民情信任司法公正、司法过程信任网络民情表达,才能在网络民情与司法审判之间最终建构现实的、健康的、有效的双向关系。形成社会信任,除了制度宣示、舆论引导之外,最重要的机制就是经验,坚持在每一案件中恪守司法公正并在其间充分尊重民意,就会逐渐形成并持续扩展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经验,网络民情就会成为司法审判公平正义的滋养活水。

(作者分别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副研究员)

【参考文献】

①周国兴:《审判如何回应民意——基于卢埃林情景感理论的考察》,《法商研究》,2013年第3期。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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