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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开启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新征程

【摘要】 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不是西方化,而是在始终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指导之下,在社会体制与社会建设层面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本报告尝试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下对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进行顶层设计,构建一个由“理念—体系—机制—能力”构成的整体性理论与政策框架,实现社会主义人民社会。着眼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是一个亟需认真对待的复杂性治理问题,并不能期待一蹴而就,具体体制机制设计需要在顶层设计与治理实践的互动中不断探索、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社会治理  治理理念  治理体系  治理机制  治理能力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03.007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加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建设,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加快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依法打击和惩治黄赌毒黑拐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加强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这是对新时代推进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现代化新征程的总体要求。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的历史阶段之后提出的新命题,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相伴随,我国社会治理的理念在逐步明晰,实践在不断探索,体系在日益完善,为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支撑。但是,社会发展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仍然非常突出,社会治理体制改革相对滞后,社会治理方式过于僵化,导致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在局部地区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甚至危及社会稳定。“十三五”及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社会治理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在新常态条件下通过全面社会治理创新来实现社会系统的现代化改造,从而内在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关于概念界定和时代意义

新的时代肩负新的使命,新的使命呼唤新的担当。社会治理现代化必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建设。

概念界定。社会治理是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国家治理体系包括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其实质就是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中,最终实现国家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形成“国家—市场—社会—公民”之间有机良性互动的多元共治格局,充分实现社会主义人民社会。社会治理尽管与社会管理只是一字之差,但体现的却是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和综合施策,其实质上是对国家与社会关系认识的不同,为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指明了路径。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社会治理体系不断优化、治理能力不断提升以适应社会发展的过程,要求理念、价值、制度相互融合和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内涵应该包括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科学化、治理过程法治化和治理机制规范化四个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时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构成要素,而法治建设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突破口。

时代意义。第一,社会治理面临新挑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发展越好,人民群众的要求也会随之提高。当前我国社会治理领域中,社会整体结构、社会资源配置和社会问题情境呈现出较强的非均衡性特征,使得社会风险和不确定性因素累积,严重阻碍着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步伐。社会治理体系创新是一项崭新的制度设计与实践过程,核心议题是如何将传统治道与现代性发展结果相结合,从而形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治理体系。

第二,社会治理进入新常态。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社会治理也呈现阶段性的历史新变化。当前我国社会治理领域呈现八个方面的主要特征:一是更加重视权利保护;二是更加重视依法治理;三是更加重视多种手段的综合运用;四是更加重视基层治理;五是更加重视互联网治理;六是更加重视公共安全和应急管理;七是更加重视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八是更加重视社会治理人才培养。

第三,社会治理实现新要求。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对各方面的工作要求自然会进一步提高。当前我国不失时机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社会治理现代化既是社会管理理念与治理方式的重要升级,也是维护社会稳定有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有效途径,还是增强社会活力、实现社会善治的必然选择。建设社会主义善治社会需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于中国社会治理水平的总体评价

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旨在全面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因此离不开对社会治理水平的准确测量和科学判断。

总体水平和变化趋势。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总指数从2002年最低点的0.39逐年上升到2014年最高点的0.73,增长了87.2%。总体来看,2002~2014年,我国社会治理水平大体分为三个阶段。一是2002~2009年的缓慢增长阶段,二是2009~2012年的稳步增长阶段,三是2012年以来的显著加速增长阶段。

从原因上看,受2009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一些波动,政府财政收入增幅出现下滑,同时稳增长、调结构和保就业的压力陡增,导致政府提升治理能力和水平受到限制,社会治理现代化总指数上涨势头在2009年出现停滞甚至中断。2012年以来,本届政府加大对社会治理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视程度,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数出现了一个加速增长的过程。2002~2014年,公民参与、社会法制、社会公正、行政效率的指数低于这一时期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平均水平,而社会稳定和公共服务的指数明显高于同时期的社会治理平均水平。

从综合比较来看,2002~2009年我国经济增长速度强劲,年均增长率达到10.8%,但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数的增长较慢。2012~2014年,虽然年均经济增长率仅为7.6%,但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数的增长较快。由此可见,经济增速与社会治理水平提升之间并不存在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当经济增速下降时,也可以通过加强管理、规范制度、提高治理效率等方法,来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水平。

结构指标分析。从总体趋势看,2002~2014年维度指标变化趋势明显,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数在开始时得分较低,然后逐渐上升。2009年以后,维度指标的上升和下降趋势更加明显,表明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复杂化。这一方面是因为党和政府的重视程度增加,社会保护体系逐渐健全,带动了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的快速增加;另一方面则是由于不同群体之间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使得社会治理的公平性有所降低,与此同时,劳资矛盾逐渐增加,社会稳定指数和行政效率指数的增速开始下降,限制了社会治理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从内部比较看,当前我国社会稳定指数和公共服务指数较高,而公民参与指数、行政效率指数和社会公正指数都比较低。这需要在继续改善社会法制、政务公开和公共服务指数的同时,注意平衡社会治理现代化各个方面的因素,应该在改善社会治理环境、社会治理状况、社会冲突方面投入更多,尤其是要增加公民参与、社会公正和行政效率方面的重视程度,以更快提升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整体水平。

从测算结果来看,我国的社会治理现代化维度之间还存在高低不平衡、不协调的问题,需借助必要的调节手段来平衡各方面的发展,才能有效保证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快速提高。总之,构成社会治理现代化指标体系的7个维度是相辅相成的,需要协调发展和同步提高才能使社会治理现代化得到快速提升。

关于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总体框架

社会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凡是系统优化都离不开一个科学的总体框架。社会治理现代化总体框架的构建,必须考虑历史和现代的联系,必须考虑继承和发展的关系,必须考虑先进性和可持续性的关系。

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起,中央文件中用“社会治理”的概念取代了以往的“社会管理”概念,表达了在社会领域全面推进国家与社会、政府与非政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之间合作共治的基本理念。一方面,我国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绝对不是西方化,也不是自由化,而是基于对新常态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全新治理需求的回应,对中国传统“政社不分”的社会体制以及相应社会管理制度的一种现代化改造,从而实现与党领导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间的结构性耦合。另一方面,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新时代在社会体制和社会建设层面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也不用推倒重来,完全没有这个必要。因此,社会治理现代化本质上是在毫不动摇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前提下,我国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方式由市场经济与社会发展内在需求驱动下的演进升级,而非社会治理制度变革的“休克疗法”。

对于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在根本上要与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治理要求相适应。目前主要涉及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社会治理理念的现代化,即在价值理念上如何理解“何为现代社会”,以及以何种价值理念支撑当代中国推进现代社会建设并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第二个层面是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即在社会体制上如何看待国家与社会的结构性关系,并以此规范执政党、政府、社会组织、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定位建构及其主体间的相互关系?第三个层面是治理机制的现代化,即如何在具体机制设计上支撑现代社会治理体系能够有效地运转起来?如何实现政府、社会组织和居民等主体之间在社会治理领域中的合作共治?第四个层面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即治理主体为贯彻践行现代社会治理理念,以及保障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和机制有效运转,应具备哪些基础性能力?从而为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构建一个由“理念—体系—机制—能力”构成的整体性理论与政策框架。

根据与国家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目标相一致的原则,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目标也分为两个重要的历史阶段。第一阶段是2018~2035年,即到长征胜利一百年前夕,我们要基本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有所改善,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第二阶段是2035~2050年,即到新中国成立一百年,我们要全面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社会文明全面提升,实现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现象明显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形成,中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

关于社会治理理念现代化

理念决定高度,理念决定先进性,理念决定着社会治理理念现代化的方向。因此,社会治理现代化理念是关键,社会治理理念现代化必须先行一步。

核心。在理念核心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实践呼唤和保障社会现代性和人民主体性。中国的现代性社会必然是一个具有人民主体性的社会,即“社会”是一个与国家、市场相对应的,以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发展出发点和落脚点的自主性主体。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在社会治理领域更加强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性,并在法治社会、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以及社会治理体系与机制等方面进行了战略部署和顶层设计,要求在“十三五”期间“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我们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科学、准确、有效地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

目标。在理念目标上,社会现代性和人民主体性必然要求实现社会治理的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是全体人民的社会,“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的共建共享体现了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本质属性和根本目标。一方面,社会治理、社会建设就是千百万群众自己的事情,社会的事情要想办好,就必须有全体人民的积极参与和共同建设;另一方面,提高民生水平、实现和谐社会的社会治理、社会建设,不是为少数人,而是为全体人民服务,让全体人民共享发展的成果。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理念目标突出了全体中国人民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动力所在。

涵义。全民共建共治共享必然要求在社会治理方式上实现“法治”“自治”与“共治”三者的统合。理念涵义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法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在社会治理中必须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第二,自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石。作为现代社会治理的基础途径,社会自治意味着具有自我治理能力的组织和团体拥有相对独立于政府的地位,并且在法治框架下能够自主地根据自治体的共同意志或意愿管理自身事务。第三,共治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在共同治理体系中,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以及人民群众之间在自主负责、合作分担治理责任的基础上,协同应对复杂性公共事务,共同从事公共产品的生产与供给,形成灵活多元的公共利益实现途径,从而实现社会治理体系的优化。

政策。社会治理理念的现代化能够得以贯彻落实,其相应的政策支撑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坚持人民当家做主,不断完善从中央至地方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只有毫不动摇、与时俱进地完善从中央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社会治理的人民主体性,人民平等参与社会治理、公平发展的社会权利才有充分的制度保障,全民共建共享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才能得以充分调动起来。第二,坚持依法治国,加强全民法治教育与宣传,尤其是要不断增强国家公职人员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运用能力的培养。法治作为一种现代社会治理方式能够得到普遍执行的基本前提,依赖于全民法治意识的培育,特别是国家公职人员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运用能力的培养。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必须要培养和提高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进行社会治理的能力。第三,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实现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结合。在社会公共生活的自治领域,“法”的规范作用并不是万能的,传统道德教化与文化价值则更多地发挥了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减少社会问题和化解社会矛盾的积极作用。德治可与法治有机结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现代社会治理的规范来源。

关于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

体系就是结构,结构决定功能,功能就是理念的表达方式。因此,科学构造现代化的社会治理体系非常重要,不可忽视,也不可轻描淡写。

理念。为促进治理转型,并从根本上实现社会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与法治化,在制度上需要做出重大改革与创新的关键点,在于通过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社分开,以构建政府与社会协同共治的现代社会体制。转变政府职能、实施政社分开,是“十三五”时期以及未来更长一个时期内,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包括社会治理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的关键环节。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动群团组织改革,进一步强化党和政府与社会组织和居民之间的纽带关系与良性互动。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前提条件。只有政府职能得到清晰而明确地界定并逐步向社会放权,才能激发社会活力,各种形式的社会组织才会有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空间,人民群众也才有实现自我治理的可能。政府需要把那些管不了、管不好、管不到、不该管的事情坚决地剥离出来,通过培育发展、孵化支持、购买服务等多种机制,大力促进多种形式的社会组织的形成,鼓励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创新,推动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到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等公共事务中来,从而建构政府与社会组织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

第二,落实政社分开是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结构支撑。政社分开是深化政府体制改革并推动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它是全面推进社会建设并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基础性社会结构条件。只有在政社分开的社会结构条件下,政府在社会领域的职能才能界定清楚,才能从无限政府转变为有限政府、有为政府。相比于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社会管理体制而言,落实政社分开,非但不是削弱政府的公共管理能力,也不是政府“看得见的手”完全退出社会,而是在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之外,能够“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从而以一种政府和社会合作共治的治理机制来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以及公共事务治理效果。

第三,依靠群团组织和基层党组织强化党、政府与社会组织、居民之间的纽带关系和良性互动。工会、妇联、共青团、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较一般社会组织有着独特的政治优势和资源优势,同时又有向社会公众延伸的结构优势。它们与基层党组织一样具有“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系统性组织的强大组织力和号召力,发挥着凝心聚力的作用。因此,在推进政社分开的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过程中,群团组织和基层党组织的纽带功能非但不能减弱,反而需要不断增强,从而保障党和政府与日益壮大的社会之间的及时有效沟通与协调,扩大政府执政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政策。第一,完善职能合理、运行高效的政府分工结构体系。政府在社会治理领域的职能转变,必然导致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事权与财权等职能分工结构的重大调整。现代社会治理的显著特征是通过政府合理的公共预算支出来满足公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在传统社会管理体制逐渐失灵以及公共服务不断扩大化和社会治理复杂化的背景下,央地之间各级政府亟需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改革与优化政府职能分工结构体系;与此同时,需要考虑设置高效合理的社会治理机构,通过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让各方面主体更多地参与公共服务和社会事务管理。

第二,注重社会组织与群众参与,推进社会治理决策民主化和管理分权化。多元主体合作共治的社会治理体系在具体操作上的重要体现,就在于社会事务管理中的决策民主化和管理分权化,这也是其区别于传统自上而下单中心治理的根本性标准。各级党委和政府在发挥领导和主导作用时,在关于民生政策制定、公共服务供给、社会秩序管控措施等方面的社会治理中必须在制度上更加注重人民群众、社会组织参与和决策民主化。通过构建科学民主的社会治理决策程序,整合不同阶层的利益要求,扩大社会自治领域,将社会冲突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从而避免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动荡。

第三,推进群团组织改革,构建“小机关、大网络、强基层、全覆盖”的群团组织体系。群团组织必须要通过改革将“重心下移、力量下沉、资源下倾”,切实解决群团组织基层薄弱、服务能力不强的问题。根据“小机关、大网络、强基层、全覆盖”原则,进一步拓展基层群团组织体系,要做到怎么有利于服务群众,就怎么设置机构;群众在哪里,群团组织和群团工作就覆盖到哪里。

第四,创新基层社会治理,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自治能力。要在原有体系的基础上,不断调整力量架构,建立更具开放性和包容性的基层治理体系。一是要建优党的基层组织,把党的基层组织建全、建强、建实,真正发挥党组织的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二是要发展自治组织,着力让村委会、居委会回归自治,整合村、社区内部的治理资源,形成以村委会和居委会为制度平台,多种主体共同参与的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自治体系。三是要培育服务组织,引入、培育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发展专业化的社会服务组织,搭建起多层次、多元化服务结构,提高社会自我协调、自我供给能力。四是要对基层社区给予稳定的资金和物质支持。

关于社会治理机制现代化

机制是功能的实现方式,功能要优化,必须同步优化相关机制。因此,我们必须注重社会治理机制现代化和功能现代化的耦合关系,联动推进。

政府权力运行机制。通过建立权责清单制度调整和优化政府的权力运行机制。政社分开的社会体制改革以及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必须以深化政府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为根本性前提,其关键途径在于通过“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等简政放权利器,来调整和优化政府的权力运行机制,这也是对中国传统政府行政理念的一种根本性变革。建立“权力清单”“负面清单”和“责任清单”这三张清单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政府要拿出“权力清单”,明确政府该做什么,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给出“负面清单”,明确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主体不该干什么,做到“法无禁止皆可为”;理出“责任清单”,明确政府怎么管市场、管社会,做到“法定责任必须为”。以法律和法治进一步规范政府间关系。

社会组织的支持、合作与监管机制。政府要坚持“赋权”与“赋能”相并举的原则,系统地建立一套现代社会组织支持、合作与监管机制。第一,健全现代社会组织支持机制。政府应着重广泛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第二,健全现代社会组织合作机制。社会组织利用其广泛的民意基础和雄厚的专业实力,发挥政策倡导功能,积极影响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并与各级政府之间建构起制度化的各种恳谈会、座谈会、委员会等政策咨询机制。第三,健全现代社会组织监管机制。政府需要以法律规范为核心对社会组织进行监管,切实落实以社会组织的日常行为管理为基本内容、以现实的政治与社会风险为管理基本标准的规范性监管机制。第四,健全公共服务供给机制。普及基本公共服务,向落后地区和弱势群体倾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第五,健全法治保障机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重大组成部分,通过规模性、系统性立法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充分的法律体系和法治机制保障,是当前最为迫切的需求。

关于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

光有先进的理念,没有科学的功能和机制不行;仅有科学的功能和机制,没有相应的能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绩效也出不来。因此,必须以个体和组织为基础,全面加强社会治理相关能力的建设。

党的政治领导能力。坚持党的领导,是确保社会治理现代化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具备坚实的政治保障的关键举措。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力量,履行着领导党和执政党的双重功能,党的代表性、先进性和纯洁性是优化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机制、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政治保障。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培育人民的自我治理主体性,保障百姓的民权民生权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这是当前推进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根本价值指向。为实现这一根本价值取向,在宏观制度上,党依靠其坚强的政治领导能力,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以及法治国家建设,可以充分保障人民依法有序地参与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从而为社会治理现代化提供基础性的制度框架和稳固的治理资源;在微观机制上,党通过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方式方法,可以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从而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构建全民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常态治理能力。不同的社会状态适用于不同的法律规制体系,也要求政府具备不同的社会治理能力。政府全面的常态治理能力,主要包括三个层面:第一,社会民权的保护能力。主要体现在促进创业就业和增加个人收入的发展性权利保护,以及社会保障政府兜底的福利性权利保护两个方面,政府必须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创造更多就业岗位,着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同时鼓励以创业带就业;坚持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同步、劳动报酬提高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规范初次分配,加大再分配调节力度;普及基本公共服务,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第二,社会秩序的维护能力。维护社会秩序长期稳定、和谐、平安,需要在法治框架下强基础、建制度,政府必须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道德规范和诚信体系为基础、公民权利保障为重点的社会行为规范体系,加强社会治理基础制度建设,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实现社会治理的精细化和信息化。第三,社会矛盾的化解能力。对矛盾的压制不是可取之道,关键在于制度化的矛盾化解能力,政府必须在指导原则上强化和完善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法治机制,防止用“运动式治理”体制化替代法治化;基于法治化原则建立健全矛盾纠纷的发现、调解、仲裁、复议、诉讼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矛盾化解机制;落实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完善社会矛盾排查预警和调处化解综合机制。

应急管理能力。系统的应急管理能力已经构成了现代社会治理能力的核心组成部分。为加强系统的应急管理能力建设,需要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第一,切实提高政府应急法律能力。为保障政府应急措施的合法性,规范政府的应急裁量权力,基于《突发事件应对法》而进行的法律修订、完善和相关应急法律体系的系统化,是系统性强化政府应急管理能力的法治前提。第二,大力加强社会风险预警能力。要在总结重大政策和重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科学运用风险管理的工具和方法,构建符合国情的社会风险评估体系,提升社会风险的识别能力和预警能力,尤其要重视运用信息技术建立危机预警的信息收集系统、监测系统以及分析评估系统以实现科学预警,也要建立网络舆情和社会心态监测系统,把握舆情和社会心态演变机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第三,全面提升公共危机应对能力。遵循权力集中、及时性和有效性原则,依托应急处置网络系统和应急资源的条件,因时、因地、因人科学采取一系列处置措施,建立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无缝隙社会风险预警和应对体系。

公共与国防安全保障能力。在公共安全方面,必须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加强全民安全意识教育,健全食品安全、工程安全、交通安全和社会治安等方面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对此,需要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强化预防治本,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及时排查化解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和防灾减灾能力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在国家安全方面,必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实施国家安全战略,落实重点领域国家安全政策,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完善国家安全法治,建立国家安全体系。对此,需要依法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暴力恐怖活动、民族分裂活动、极端宗教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信息、国防等安全。

着眼于完善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是一个亟需认真对待的复杂性治理问题,并不能期待一蹴而就,具体机制体制设计需要在顶层设计与治理实践的互动中不断探索、改革与完善。作为一种总体性的框架思路,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设计的各个部分,需要在始终坚持党的政治领导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观指导之下,紧紧围绕社会治理理念现代化、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社会治理机制现代化、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扎扎实实地进行研究与实践创新。

蓝图已经描绘,号角已经吹响。祖国空间面貌的改变是岁月的积累,事业发展时代的递进是量变的必然。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一定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自己,锐意进取,埋头苦干,为实现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三大历史任务,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继续奋斗!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所副研究员邢伟博士、华南理工大学大学副研究员曾志敏博士和北京师范大学副教授万海远博士参与执笔,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所副研究员曾红颖博士、副研究员李璐博士、潘华博士、孔伟艳博士、田帆博士等参与了课题组的讨论和调研,对本文亦有贡献;本课题《社会治理现代化研究》得到了国家高端智库建设专项经费的大力资助)

参考文献

姜明安,2012,《法治、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辩证关系及运用规则》,《人民论坛》,第14期。

杨宜勇,2012,《社会管理改革的未来路径》,《人民论坛》,第3期。

蓝志勇,2016,《论社会治理体系创新的战略路径》,《国家行政学院学报》,第1期。

李强,2016,《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前线》,第2期。

孙涛,2015,《发达国家完善社会治理体制的经验》,《学习时报》,8月13日,第5版。

唐皇凤,2014,《法治建设:转型中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战略路径》,《江汉论坛》,第9期。

杨宜勇,2016,《中国社会体制改革的总体设计》,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

王名、张严冰、马建银,2013,《谈谈加快形成现代社会组织体制问题》,《社会》,第3期。

俞可平,2001,《从统治到治理》,《学习时报》,1月22日,第3版。

张康之,2003,《论新型社会治理模式中的社会自治》,《南京社会科学》,第9期。

责 编/马冰莹

Opening up a New Journey of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China

Yang Yiyong

Abstract: The modernization of social governance in China is not a Western one. Instead, it is intended to further improve the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 at the social system and development levels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Party's political leadership and the people-centered development concept. This report attempts to make top-level design for our country's soci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Xi Jinping Thought on Socialis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for a New Era, and build a holistic theory and policy framework consisting of a "concept-system-mechanism-capability" structure in order to realize a socialist people's society. Focusing on perfecting and developing the socialist system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 the top-level design of China's social governance modernization is a complicated governance issue that should be dealt with seriously and cannot be addressed overnight. The design of specific institutions and mechanisms needs to be on an explorative, changing and improving basis during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the top-level design and governance practices.

Keywords: Social governance, governance concept, governance system, governance mechanism, governance capability

杨宜勇,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发展所所长、研究员、博导。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学、劳动经济学、社会治理、公共政策、社会保障等。主要著作有《中国社会治理体制改革》《当代中国的社会保障》《收入分配体制改革攻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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