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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及总体状况分析

【摘要】 建设科学的法治建设指标体系和考评标准,把法治建设的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任务。对法治建设的评价,不仅要看立法、执法、司法、法学教育等部门所提供的数据,更重要的是看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本文建立了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法治效果体系的在内的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在问卷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诊断和考评,既指出近年来在法治建设的各个领域取得的进步,又指出在问责和社会秩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法治评估 满意度评价 指标体系 问题指标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8.04.005

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法律与全球化、当代西方后现代法学。主要著作有《中国法律发展报告2012:中国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化》等。

法治评估指标总体特征

2015~2016年中国人民大学法治评估研究中心进行了两次全国范围的法治评估,共设立一级指标6个(包括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党内法规体系和法治效果体系),二级指标20个,三级指标62个,四级指标168个。这两次评估分别委托中国人民大学调查与数据中心和零点公司进行调查,以被访者的主观评价为基础,对法治各项指标进行评估。两次评估共8000多样本,分公众卷和专业卷(2015年分为公众卷、专家卷和执业者卷)。2015年的样本来自全国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2016年的样本来自东中西部9个省。[1]

做法治评估,当然需要法治建设的有关单位所提供的客观数据,比如立法的数量,审判的数量,各类法律职业的数量,法学教育规模与普法的数量等。必须明确这些指标对法治的意义,其数量的变化究竟代表什么,是否数量越多就越好,越少就越差?更重要的是,法治建设的效果究竟如何,归根结底要看人民群众的评价,看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像习近平总书记说的那样,“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否则法治建设各个机构提供的数据很好看,但人民群众的评价不高,也很难说法治建设取得了多大成就。毫无疑问,人们对法治建设的评价是主观指标,但当某种主观评价占到相当大的比例时,其客观意义是不言而喻的。

这两次评估的评价标准有两个:一是评估得分,评估设立的评分等级为五等,即好、较好、中间、较差、差,分别赋值为90、80、70、60、50,据此计算得分;二是评价比例,即好评、中评、差评的百分比,评价为好和较好的为好评,评价为中间的为中评,评价为较差和差的为差评,据此计算它们所占的百分比。评估得分标准可以从总体上判断某项指标在整个法治指标中所处的地位;评价比率标准有利于弥补评估得分的不足,即分数背后的人们评价的实质,不管分数如何确定,通过评价比率可以看出人们对某项指标有多大的比率给予好评、中评或差评。

在一级指标层次,法律规范体系得分从2015年的70.1上升为2016年71.70;法治实施体系得分从68.28上升为69.92,法治监督体系从70.7上升为71.53,法治保障体系从72.1上升为73.82,党内法规体系从69.1上升为72.36,法治效果体系从69.73上升为71.10。所有一级指标得分都有所上升,上升幅度最大的是党内法规体系,上升了3.26分。评估总分由70.00上升为7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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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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