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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治评估指标体系及总体状况分析(17)

与法治信仰相联系的是普法,它包括三个指标,其中法治观念的培养和普及法律知识的评价都在75分左右,而普法形式主义的评价两年都在65分以下(表25)。普法对于培养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普及法律知识的积极意义是明显的,但普法中形式主义因素也必须加以克服。

表2526

表2526

须知,法治是一个多维度的概念,对权力滥用的控制不能涵盖法治的全部,必须同时强调全民守法。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要一体建设,才可能保证法治国家目标得到实现。

立法公众参与与专家参与的反差。立法相关的问题指标共2项,即立法公众参与和立法越权被问责。立法公众参与是连续两年评估得分处在最低档次的指标,2015年的得分是63.2,2016年的得分为64.12。对立法公众参与的评价,不仅在于是否可能对立法提出建议,更重要的是提出的建议是否石沉大海,是否能得到反馈。如果长期不注意对立法建议的反馈,人们参与立法的热情会越来越低。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立法的公众参与,几乎每一部立法草案都通过媒体公开征求意见。根据2016年人大常委会的统计,2005年公布《物权法》草案征求意见以来,共公布立法草案征求意见的总数为107件,参与人数共450471人,平均每件4210人,征求意见共2110388条,平均每件19723条。每年公布的立法草案数量已经从2005年的1件增加到2016年的20件。

为什么从客观指标上公众参与立法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绩,而人们对它的评价仍然不高?从实际情况来看,公众参与立法的数量虽然不少,但是参与立法的公众数量只占全体公众数量的很小比例,比如参与数量最大的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参与人数也只有13万多人。参与人数在10000人以上的立法草案只有8件,占7.48%,还有不少的立法草案,参与人数只有十几人到几十人(见表26)。因此,对大多数公众来说,立法参与感并不高。对立法机关而言,立法公众参与并不完全在于立法机关采取了什么措施,公布了多少立法草案,关键在于人民群众的感受,人民群众对立法公众参与的满意度、获得感。

立法越权被问责两年都是问题指标,平均只有62.71分。立法越权不被问责和我国立法程序不健全有着直接关系。我国虽然建立了法律监督制度,确立了规范性文件的改变撤销机制,但是长期以来这一机制基本不起作用,没有正式改变、撤销过一件不符合宪法、法律的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当出现这种现象时,不是启动改变撤销程序,而是通过非正式的方式通知有关机构加以改正。当前我国立法权限已经扩大到设区的市,而这些市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要由它们所在的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如果仍然对立法不按程序、立法越权的现象不采取有力措施,是不可能适应我国立法制度发展的需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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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昀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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