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体系。法律规范体系设置立法完备性、立法民主性和立法科学性3项二级指标,7个三级指标。法律体系完善和立法机制完善是立法完备性的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相差5.2分,反映了立法完备性发展的不均衡性。立法公众参与与专家参与是立法民主性的重要方面,立法公众参与是所有指标中得分最低的,立法专家参与的得分最高,二者相差13.43,反映了立法发展的两种趋势的矛盾(见表1)。
表1
就评价比率而言,在7项二级指标中3项好评率超过40%,其中立法专家参与的好评率达到65.36%。2项二级指标即立法公众参与和立法机制完善的好评率只处在百分之十几的水平,立法公众参与的差评率甚至接近60%,而立法专家参与差评率不足10%,立法公众参与与专家参与形成鲜明对照(表2)。
表2
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体系包括广泛的领域,从行政、司法到民间解纷机制,因此设立行政执法、司法适用和社会治理3个二级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