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包括立法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3个二级指标,11个三级指标。立法监督虽然评价中等,但它们并不是通过正式的监督机制,即改变撤销机制运作的。内部制约(监督)和人大监督是行政监督和审判监督中共同的薄弱环节,评价都在较差水平,如何加强监督的实效是监督体制改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表9)。
表9
就评价比率而言,法治监督体系四级指标好评率超过40%的3项,包括对司法的检察监督、审级监督和舆论监督,其中检察监督好评率高达55.94%;差评率超过40%的1项,即对行政执法的人大监督(表10)。
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