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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本质特征”入宪的五大意义

2018年2月,《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提出,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以下简称“最本质特征”)写入宪法总纲。这是全党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完善宪法制度的重要举措,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的集中体现。

第一,政治意义。“最本质特征”入宪具有非凡的政治意义,在这些政治意义中,最重要的表现是我国国体和政体的确立完全符合中国共产党的建国主张,至今未曾改变。在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决定性胜利、全国性政权即将建立的时刻,1949年6月,毛泽东同志为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二十八周年发表了《论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党的领袖,他根据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结合中国实际,论述了即将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性质,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国家对内、对外政策等,在总结中国近百年革命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这一科学概念。正是根据我党领导人的论述,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中国的国家性质,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关于新中国的政体问题,毛泽东同志在《新民主主义论》中已经说得很明确,在《论联合政府》中也有更加具体而完整的论述。他说:“新民主主义的政权组织,应该采取民主集中制,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大政方针,选举政府。它是民主的,又是集中的,就是说,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从此之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在中国一直未曾改变过。

第二,法治意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宪法是所有法律的母法和效力源泉。因此,将“最本质特征”入宪的法治意义,一方面,体现在以根本法的形式将其作为基本原则确立下来;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党的领导将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更加强化。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始终顺利地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前进。

第三,历史意义。中国共产党从成立那天起就把马克思主义、把走社会主义道路鲜明地写在自己的旗帜上。党立足于中国实际,在不同历史时期,都能准确把握时代主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科学提出并完成了每个历史阶段的奋斗目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承载着几代中国共产党人的理想和探索,凝聚着千万共产党人的奋斗和牺牲。历史充分证明,没有共产党,就没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就没有中国今天的繁荣和富强。因此,将“最本质特征”入宪是对中国共产党发展历史的最高法律认可,是为中国的未来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第四,国际意义。将“最本质特征”纳入宪法,是中国共产党在总结世界范围内一些社会主义国家政治制度发生变化的教训,特别是东欧剧变教训基础上,为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而采取的一项宪法措施;将“最本质特征”入宪,是中国共产党对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重大贡献。它以宪法的方式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与共产党领导不可分割的关系,为世界范围社会主义的发展贡献了中国的智慧和方案。

第五,理论意义。把“最本质特征”载入宪法亦有其充分的理论依据,同时也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一项核心内容。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承担着对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领导核心和指导思想、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等事关全国人民根本利益的重大全局性问题作出规定的使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最本质特征”的重要论断,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之间内在的统一性,是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际相结合形成的理论创新成果。把这一理论创新成果上升为宪法总纲的条文,充实进宪法规定的国家根本制度之中,对于我们更加理性地认识和把握党的领导的重大意义,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指导作用,也有利于我们更好地发挥宪法的规范、引领、推动、保障作用。

(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李祥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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