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目标这两方面来看,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涵之中,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也是体现“四个自信”特别是文化自信的应有之义。因此,文化部门、宣传部门,应从以下方面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等生态文明理念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加以阐释,着力宣传。通过有效的文化宣传,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转化为国家层面、社会层面、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目标,体现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追求,并转化为全国人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国家层面:“和谐”“文明”应包含“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和价值目标。国家层面的核心价值观,体现的是国家建设和发展的根本目标,体现了国家作为整个民族及全体人民的代表性主体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追求,也体现了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因此,在阐释国家层面核心价值观时,应将既有表述中“和谐”的内涵,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和谐,拓展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亦即“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也应纳入到国家层面的“和谐”内涵之中,既包括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保护的和谐,也包括与生态—经济密切联系的周边区域的和谐与协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全球生态体系,也是国家层面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的重要内容。
社会层面:“公正”应包含“生态环境公平”和“代际公平”。社会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是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也是社会运行过程和处理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生态文明建设,理应成为社会发展的价值目标之一,“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应融入到社会运行和发展的各方面与全过程中。因此,在阐释社会层面核心价值观时,应将既有表述中“公正”的内涵,从传统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和正义,拓展到社会各阶层之间有关共享生态利益、承担生态影响、分担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责任的公平正义(即“生态环境公平”),拓展到人类代际传承过程之中有关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公平正义(即“代际公平”)。
由于生态环境公平问题的实质,往往是因经济利益不公平(社会各群体间经济利益的争夺导致的利益矛盾)而转化为环境问题,以及生态环境利益的不公平。因此,社会层面的“公平正义”,在关注社会各群体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收入水平差距的同时,还要考虑到发展不公平、收入不公平转化为生态环境领域的不公平;在关注经济利益获益群体与经济成本承担群体不对等的同时,也要关注生态受益群体与生态责任承担群体之间的利益不对等问题;在关注社会保障制度的同时,也要关注生态环境弱势群体的保障。
公民个人层面:“友善”应包含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友善。公民个人层面的核心价值观,是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是公民个人行为的基本理念,也是评价公民个人行为选择的价值标准。公民个人对于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生态系统持有什么样的价值理念、采取什么样的行为选择方式,理应成为评判公民个人行为的价值标准之一,也应成为公民个人道德规范之一。因此,在阐释公民个人层面核心价值观时,将既有表述中“友善”的内涵,从人与人之间的友善关系,拓展到人与自然生态系统的友善关系,以体现公民个人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道德行为规范,体现全体人民在生态文明方面的共同价值追求,并将“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转化为每一个公民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
从具体内容来看,公民践行人与自然“友善”的过程中,不仅要践行生态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而且要践行“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理念。通过树立自然系统的“友善”理念,使尊重自然的中华传统思想文化得到回归,并延伸到尊重生命、尊重他人、尊重自然界其他生命,转化为自觉的行为习惯。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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