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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福林:继续扩大中等收入群体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以稳定制度预期为重点,深化收入分配改革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形成合理的利益结构、构筑可持续发展的“橄榄型”社会结构的基础,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建设现代化强国目标的实现。

党的十九大报告将“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纳入两步走战略。我们从今年两会了解到,五年来,居民收入年均增长7.4%、超过经济增速,形成世界上人口最多的中等收入群体。

客观地看,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经济高质量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中等收入群体比例的明显提高。当前,中等收入群体已经成为消费结构升级的“主力军”。要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

按照党的十九大要求,应确立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发展目标。目前,从总量上看,我国中等收入群体规模确实为世界之最,但从占比来看,我国中等收入群体比重与发达国家仍有较大差距。2020年到2035年是我国由中高收入阶段迈进高收入阶段的关键时期,要形成合理的利益结构,中等收入群体比例需要从现在的30%左右提高到50%以上。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中等收入群体比例应当达到70%左右,从而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目标。

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以稳定制度预期为重点,深化收入分配改革。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当前,产权制度改革要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同步推进。

例如,尽快建立并完善有利于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和创新收益;在条件成熟的企业实行规范的员工持股,让更多有能力的企业员工能够凭借自身的技术、管理获得财产性收入,并形成企业与员工的利益共同体;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环境。要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重要的是保障农民财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收益,使部分农民和农民工逐步成为“扩中”的生力军。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提高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子女教育、大病医疗等专项费用扣除,合理减负,鼓励人民群众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迈向富裕。要加快税收结构改革,形成有利于扩大中等收入群体的新税制。合理的税收结构能够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并且增强中等收入群体的自我认同感。

(作者为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院长,本报记者白天亮采访整理)

[责任编辑:银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