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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治理中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两个重要维度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并特别强调“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这既是对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根本经验的高度概括,也是对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的科学阐释,深刻揭示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在当代中国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确立为深化党的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原则,将“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确保党的领导全覆盖,确保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确立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首要任务。这是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之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又一份纲领性文件,凸显了新时代“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鲜明特色。毫无疑问,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是新时代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和关键,深刻认识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新时代国家治理的关系,必须着重把握下述两个重要维度。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统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确定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作为国家治理主体的法律地位。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明确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原则,强调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为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在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结构中,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中国共产党是国家治理的领导力量,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具有内在的一致性。这首先体现在人民与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党员是人民中的优秀分子,人民是党的根基,党员是包括在人民当中的,人民与党不是一对并列的关系,而是包含。在当代中国,党与人民是一个血肉相连的整体。人民与党的内在一致性有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人民利益与党的利益、人民意志与党的意志的一致性。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作为党的根本宗旨,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党的利益与人民利益、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二是坚持人民当家作主与坚持党的领导的内在一致性。这体现在我国现行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既强调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体,也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党是国家治理的领导力量,体现为党领导人民依法治理国家。也就是说,坚持人民当家作主这一命题,内在包含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党的领导与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相统一,是通过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的宪法与法律来调适的。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党的十九大报告既强调要“加强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也强调了“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同时确立为全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强调“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党的群众路线,健全人民当家作主制度体系,完善为民谋利、为民办事、为民解忧、保障人民权益、倾听人民心声、接受人民监督的体制机制,为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

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是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法治是现代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在当代中国的国家治理结构中,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同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必须要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最根本的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提出来的,把依法治国上升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中国共产党提出来的。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一直领导人民在国家治理的实践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离开了这个前提来谈依法治国、谈国家治理,只能是不切实际的空谈,必须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的全过程,落实到国家治理的各方面。另一方面,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必须通过社会主义法治来实现。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治国方略,法治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还要依法领导,在法治的轨道上领导人民治理国家。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领导的最高依据是宪法,中国共产党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管理社会、领导人民。对于二者的一致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述得非常清楚:“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一步强调了党要以法治的方式来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徇私枉法”。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明确为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必须遵循的重要原则,强调“必须坚持改革和法治相统一、相促进”“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又通过改革加强法治工作,做到在改革中完善和强化法治”。

因此,新时代“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与全面依法治国的统一,而不能把二者对立起来,这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不能把全面依法治国和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对立起来,也就是不能借口全面依法治国削弱党的领导。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指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完成党的执政使命,决不是要削弱党的领导。”第二层含义是不能把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同全面依法治国对立起来,也就是说不能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为由而忽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总章程”和“根本活动准则”的地位和作用。“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中国共产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领导更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更有利加强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本文作者为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研究”首席专家;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研究”(项目编号:11ZD071)阶段性成果】

责编:赵博艺 / 张盈盈

责任编辑:张盈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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