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德性和德行本具有内在一致性,两者均以理想人格的构建为崇高目标。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德性由于未能很好地与现代社会的发展步伐相适应,而造成德行与德性的渐行渐远。在当前的社会治理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的结合,既要以先进的道德来滋养法治精神,又要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促进道德的发展。
【关键词】德性 德行 依法治国 道德规范 【中图分类号】B82-051 【文献标识码】A
德性与德行都以理想人格的构建为崇高目标
德性是伦理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自古以来人们的理想目标。在亚里士多德的学说中,德性被认为是通往幸福的唯一途径;在传统儒家思想看来,“仁”是道德理想,是最高的道德境界,是成人成己所应有的信念与品格。德性有追求善与美、摒弃恶与丑的本质特点,体现出崇高的精神境界。德性之于人格塑造,通常意味着人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自觉维护人际关系的和谐、协调,以及社会的稳定、发展。
于道德个体而言,德性是“德”的自在状态,是道德个体品质的内在体现;而德行是“德”的自为状态,是道德个体品质的外在体现。理想人格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德性与德行的一致,即内在品质与外在行为的一致。德性既是人们完善自我的目标,同时也是处理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在现实中引导道德个体趋于向善、自觉行善。
于社会而言,在长期的社会生活中,德性逐渐成为人们一致认同的价值观念,成为大多数社会成员的自觉追求,也是我们对社会成员进行道德评判的主要标准和依据。德行则是社会成员符合相应道德规范、得到大多数人认同和肯定的行为。德性来源于道德个体对道德信念的执着和坚守,是人们进行道德选择的重要依据;德行的选择和践行,是人们追求自我完善并趋于德性的过程,同时又有利于他人与社会的发展。德性引领德行,又在德行中得到涵养和验证,这就是德性与德行的内在一致性。
德性与德行在现代社会中出现了不一致的情况
先哲们致力于论证德性与德行的一致性,同时也指出了德性与德行一致的条件性,甚至无奈地揭示了二者在现实中的发展困境。现代社会不断向前发展,但德性却未能很好地与之相适应,而与德性失落相对应的是德行的尴尬处境。一些人既表现出“知善之当行而不行”的矛盾之处,也展现出“知而不信、言而不行、知行不一”的双重人格。
德性与德行的不一致,首先是因为二者具有内在差异性。德性是人性的表现,“德”把人性与其他万物之性区分开来,是所有人性中善和美的集中。但具体到个人,“德”又是一种习得性的人性,并非与生俱来,只有少数拥有道德认知,兼有道德情感与道德意志的人才具备。在传统社会中,“德性”的拥有者往往被视为君子乃至圣人,他们以强大的生命主体自律意识而成为社会的典范,影响着社会群体的言行举止。但从德性到德行,是一个从价值自觉到价值践行的过程,这一过程常常受到社会环境与价值得失的影响,其本身的复杂性、动态性决定了德行不可能在任何时候都能与德性一致。
其次是因为传统伦理道德与现代社会的发展不相适。自从进入现代化进程,中国的社会背景、运行机制等都发生了巨变,与传统社会迥异,这种变化被称为“古老文明的浴火重生”。一方面,现代文明所要求的民主自由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人们的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变得日益多元;另一方面,在带有血缘特质的伦理思想长期熏陶下,一些人仍然表现出缺乏理性、正义和法律观念的一面,缺少对社会义务的责任担当。在现代社会中,曾经被各阶层、群体普遍认同的道德观念、道德标准和道德规范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步伐,从而造成德行与德性的渐行渐远。
再次是因为现阶段道德规范的约束力不足。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逐渐形成的道德体系,对原有的道德规范进行了扬弃,使之整体上与社会主义发展相适应。虽然现代道德体系对于调整社会关系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依然存在一些不合理之处。例如道德规范的层次比较单一,难以与现阶段利益主体和关系的多元化现状相适应;一些沿用已久的道德规范已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日益扩大的普遍交往,难以体现出对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积极意义,因而约束和调节作用较弱。
最后是因为“德”“得”相通的运行机制尚未得到完善。公正是社会良性运转的必要前提,也是公民个人合法权益实现的基础,在公正环境下做到“德”“得”相通,对人们因道德选择行为而受到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是对德行的一种鼓励。当前,不平等、不公正的现象尚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例如一些人以权谋私、权力寻租等行为,影响着社会的公平秩序,容易使利益追求与道德发展渐行渐远,动摇人们对道德原则的信任。
可见,德性与德行的统一既是道德个体自觉践行的过程,又依赖于社会的道德舆论和道德评价,更离不开强制性的监管和完善的制度保障。
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的结合
依法治国,从形式上看是用法律去治理国家和社会,规制和约束人们的不良行为,但本质上是为了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真正的法治,是对每个尊重法律和他人权利的个体的保护。依法治国有助于重构社会中关于人与人关系、人与社会关系、人与自然关系的基本评判体系,发挥法治社会的价值评判和行动导向功能。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是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的必要途径。在当前的社会治理中,我们要进一步加强法律规范和道德教化的结合:既要以先进的道德来滋养法治精神,又要用完善的法律制度促进道德的发展。
依法治国能够有效弥补传统道德体系的不足。相较于传统伦理模式中有失全面和公平的缺陷,法治能够起到良好的调节作用。不管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之间、公民和国家之间,还是公民与公民之间,在法律的约束下,权利和义务都是明确而对等的,任何人都要以之为准绳。依法治国理念既肯定了传统道德中的优良品质,又将更符合现代伦理的道德要求加以弘扬,在现代法律和传统道德之间找到了良好的结合点。
依法治国能够提升道德规范的实效性。依法治国强调所有组织和个体都要遵守法律,对违法行为进行强制性制裁。违法行为利己不利人,从本质上就是缺乏德性的。从道德调整的角度看,对于缺乏德性的行为,如果仅仅从道德上进行谴责,往往会因为没有强制力而流于形式。依法治国强调违法必究,保护合法合德的行为,德行也会因此被更多地鼓励。
依法治国能够为“德”“得”相通提供制度保障。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良法之良,不仅是价值、功能层面的优良,更是道德层面的善良,与德治的目标完全一致,必将促进人对德行的追求。司法的完善是为了保证办案者与裁决者相分离,裁判权与责任相分离,保证司法人员独立办案,降低司法不公的可能性。依法治国强调人人学法守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在全社会树立宪法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理念。通过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使公民了解法律,更自觉地遵守法律,既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对他人合法权益的损害,从而在全社会营造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氛围,激发人们向善、行善的自觉意识。
(作者为漓江学院副教授)
【注:本文系广西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研究课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与促进德福一致的问题研究”(项目编号:15BZX002)的成果】
【参考文献】
①龚群、胡亚平:《德性与现代社会》,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
②[美]莱茵霍尔德·尼布尔著、蒋庆等译:《道德的人和不道德的社会》,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8年。
③俞可平:《国家底线:公平正义与依法治国》,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14年。
④温克勤:《德性伦理及其当代价值》,《伦理学研究》,2015年第1期。
责编/王妍卓 美编/宋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