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在继承空想社会主义“无国家”社会追求、国家理性主义等成果的基础上,基于“国家—社会”关系提出了科学的国家观,对我国乡村治理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将乡村治理同马克思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相结合,对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指导性作用。
马克思语境下的国家与社会的分离
在马克思语境下,国家是一种完全为统治阶级谋利的共同体,社会则是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即“社会有机体”。在封建时代,市民社会被迫依附于王权,人们的家庭、财产等生活要素以阶级组织、领主权等形态“上升”为国家要素,社会混同于国家。
19世纪,德国哲学家黑格尔首次对“国家—社会”关系作出区分,界定了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的内涵。原始社会的家庭以爱为纽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个人和家庭为追求私利,组合成以利益为纽带的市民社会。理性国家作为人类社会的最高阶段,统一了普遍实体性和个体独立性。黑格尔对人类伦理三阶段尤其是“理性国家”的阐述,开辟了自己独特的视角,但他将国家的社会塑造能力过于“神圣化”了,从道德角度给出市民社会较低的评价,抹杀了资本主义国家残酷冷血的内在本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马克思批判性地继承了黑格尔的国家理性主义理论,但将警察组织、司法制度从社会中剥离出来归还给国家,他的观点是:这二者是国家维护其统治的工具,并不代表市民社会,从而指明了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原则。同时,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解释了国家和社会分离的原因,即由政治革命和市场经济导致,前者消解了社会的政治特性,后者在资本主义时代脱离了政治国家的钳制,由此,社会和国家渐行渐远。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国家必将回归社会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个人私利的战场,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场”,个体只计较私人利益,因此,会产生无数不可调和的矛盾,必须诉诸国家解决,而理性国家是反映全民利益的绝对自在的理性东西,能够为市民社会提供伦理依据。马克思驳斥黑格尔混淆了现实主体和观念的主次关系,实质上社会是本,国家是末,这种观念是“本末倒置”的,并提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著名原理。
1844年,马克思在《神圣家族》中首次指出,“市民社会是国家的自然基础”,在他看来,社会的基础是人们为了满足需要而构建的相互关系,国家通过普遍人权承认该基础,从而逐渐从社会中分离。1846年12月,在致安年科夫的信中,马克思界定了市民社会的内涵,即市民社会包括家庭、阶级组织、社会制度,当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就会出现一定的市民社会及它表现的政治国家。在这里他对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见解,即“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由此,市民社会和国家关系的唯物主义颠倒,成为构建唯物史观的逻辑起点。
在《哲学的贫困》中,马克思摒弃政治经济学构建的大厦,用有机体代指社会,强调其可变性、多变性,反映人类社会诸多要素及其相互间的联系。换言之,相对于与国家分离的市民社会,社会有机体则将国家囊括在内。封建社会需要虚构共同体,协调特权利益和平民利益的关系,国家和社会是分离开来的。到了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制度加上政治革命、市场经济的推波助澜,二者更是彻底分离。一方面,这使得等级制发展为代表制,确立了人权和公民权原则;另一方面,人与人的关系在利益链条下不断异化,国家也被社会强制力量所控制。
因此,1848年,马克思在《共产党宣言》中阐述了国家消亡理论,预言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原来作为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公共权力必将失去其政治职能,并提出,“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是政治国家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回归的辩证统一”。他认为,除非从根本上消除二元对立,否则人类无法得到解放。在政治国家完全回归社会这一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时,每个人都将享有一切人发展的权利。
农民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原动力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快速发展,农村风貌焕然一新,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矛盾、新问题。要以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为抓手,通过政策调整和各治理主体的共同作用,进一步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当前,我国的乡镇政府和农村社会还存在一些问题。在经济方面,呈现出一种“大政府—小市场”的关系,政府的主导性较强,一些地区存在政企不分、政府在微观经济活动中干预过多等问题,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在政治方面,存在权力分配和行使失衡的问题,个别基层政府为了整体利益忽视部分人的利益,公共服务意识尚未完全树立;在社会方面,社会组织人才短缺、发展孱弱,没有完全发挥出对农村治理的主体作用。
乡镇政府的存在主要是源于农村社会管理的需要,与马克思国家观的“国家”相对应,具有社会性和公共性。秉持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原则,重塑公共行政精神,对农村社会全面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对此,要彻底摒弃一些不合时宜的体制机制,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公共行政精神是公共行政体系的灵魂要素,政府必须从“国家—社会”关系出发,本着为人民服务的基本原则,树立正确的治理观。要将重心放在“让农民当家作主”上,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坚决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外部环境,政府要扮演好服务者和引导者的角色。
农村社会的治理水平影响着国家治理的高度。农民才是农村社会发展的原动力。要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从培养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积极性出发,进一步拓宽农民参与乡村治理的渠道,激发其参与热情。村党支部书记、经济“能人”等农村重要力量,对农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一定要利用经验交流会、培训会等方式,让这些重要力量发挥出应有作用。同时,还要采用适当的激励政策积极吸纳大学生村官融入乡村治理。要依靠社会组织的力量充实乡村治理主体,根植于当地实际的社会组织,是参与乡村治理的重要力量。
必须以马克思国家社会关系理论为指导,因地制宜,让二者良性互动。各级基层政府要注意科学管理,为广大农村、农民提供优质服务,打造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现代化农村。
(作者分别为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博士研究生;东北师范大学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016—2019)“土地适度规模经营背景下农村治理结构创新研究”(项目编号:16AZZ009)和“海南省贫困县的基层公共服务体制机制创新”(项目编号:HNSK(QN)17-39)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
②郭强:《论马克思“社会—国家”理论及其当代价值》,《南开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
责编/赵橙涔 美编/杨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