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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环境治理要打好“绿色牌”

【摘要】在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生态文明建设,创新地提出了“绿色治理”的环境保护理念。农村环境治理也必须以“绿色治理”观为理论和方法指导,以多主体参与、跨区域合作、多方位举措,保护我国农村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目标。

【关键词】绿色治理  农村环境治理  多元共治    【中图分类号】F323    【文献标识码】A

“绿色治理”是新时代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评价标准。农村环境作为我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着我国农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如何顺应党中央的政策要求,积极践行“绿色治理”理念,是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必须考虑的问题。

“绿色治理”理念给新时代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指明了方向

2017年5月26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绿色治理的具体行动路径,即激发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社会绿色治理,从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的角度开展环境保护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绿色治理”的新论述,对新时代我国农村环境治理指明了方向。

从主体的角度来看,“绿色治理”理念要求农村环境治理主体实现多元化。在“绿色治理”理念视角下,环境治理需要从多方位的角度入手,而多方位的环境治理活动,必然需要多个主体的参与,单个主体难以实现农村环境治理活动的多元化。这就意味着农村环境治理不能再单纯依赖当地的基层政府,还必须发挥农村其他主体比如农业生产企业、村民的作用,通过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让这些主体都能够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过程中来,共同担负起农村环境保护的使命,实现农村环境治理主体的多元化。

从地域的角度来看,“绿色治理”理念要求农村环境治理加强区域合作。习近平总书记要求从全地域的角度开展环境保护工作,而我国农村具有典型的区域性特征,不同行政村之间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环境保护能力、环境恶化状况都有所不同。只有加强各个行政村之间、城乡之间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区域合作,在统一理念与方法的前提下开展环境保护工作,才能避免农村环境污染在不同行政村之间、城乡之间转移,才能实现各个地方环境保护步伐保持一致,进而构建全地域的农村环境保护屏障。

从过程的角度来看,“绿色治理”理念要贯穿于农村环境治理所有环节。在“绿色治理”理念视域下,农村环境治理必须从源头做起,注重预防,将环境保护工作做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前面,避免农村经济发展对农村资源环境的过度消耗,将环境污染预防与农村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将绿色消费与农村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将污染惩治与农村环境保护结合起来,实现“绿色治理”理念贯穿所有农村环境保护活动。

传统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亟待改善

伴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环境治理也面临严峻的挑战,我国农村环境治理之难,与我国传统农村环境治理机制的固有缺陷密切相关。

首先,农村环境治理主体单一。在传统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中,政府发挥着主导性的作用,承担了农村环境治理的大部分责任。在村民方面,很多村民意识不到环境保护与自身相关,加之目前我国对于村民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导致农村村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十分缺乏。在农业企业方面,一些农业企业基于追逐效益的目的,漠视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规定,加之有些地方政府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执法不严,给一些农业企业违法经营提供了可乘之机,给当地的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其次,农村环境治理缺乏区域合作机制。农村环境污染转移是当前我国环境治理中常见的问题,城市污染向农村转移、农村污染在不同行政村之间转移都是当前我国农村环境污染转移的显著特征。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环境保护意识、环保政策又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依靠某一个地方政府的能力,难以解决由其他地方污染源引发的环境问题,导致目前我国农村环境的跨区域污染较为严重,呈现出区域性连片污染的态势。

最后,农村环境综合治理机制缺乏。综合治理要求将“绿色”理念贯穿于农村所有社会生活、经济发展过程中,注重预防,以预防为先,从根源上化解农村环境问题。目前我国很多行政村都还没有建立统一的垃圾回收站,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处理方式较为随意。这就使得很多行政村产生了生活垃圾,对农村水源、农村土地都造成了较大的污染。这种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是根本性的,即便后期采取一定的环保手段,也很难将农村生态环境恢复原貌。因此,农村环境治理需要构建综合性的机制,切实将“预防为主”的观念贯彻到农村的各项经济与生活活动之中。

多管齐下推动农村环境“绿色治理”

合理的环境治理机制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前提条件,面对当前农村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科学地借鉴“绿色治理”的理论和方法,可以构建更为合理的机制,以化解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困境。

首先,多主体参与,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多元共治。政府的作用毕竟有限,仅仅依靠政府的作用,难以确保农村环境的“绿水青山”。因此,应打破过去政府为单一主体的农村环境治理机制,重构以政府为主导、农业企业、村民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新型农村环境治理机制。在具体的功能定位上,政府是农村环境治理的主导力量,在农村环境治理中应发挥主导性的作用,承担农村环境治理的主要责任,负责协调各项农村环境治理资源的合理投入与配置。村民是农村环境治理的基础力量,需要通过构建有效的激励制度,激发村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动力,及时就各种农村环境污染或破坏行为向政府部门举报,提升农村环境监管的效率。

其次,多地区联合,实现农村环境治理的协同合作。解决农村中的跨区域环境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各级政府之间的联合与协作的方式,来协调各个地方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利益矛盾。一方面,要形成制度化的农村环境治理合作体系。区域合作涉及到的地方政府相对较多,因此需要在省政府的牵头之下,构建农村环境治理区域合作制度体系,明确各地政府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合作的方式、职能定位、权限配置等等,以确保各级政府有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法律依据和政策指引。另一方面,构建农村环境治理协调机制。一是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将每个行政村的农村环境污染信息向相邻的地方政府进行通报,以加强区域之间的环境污染预防,有效地降低农村环境治理成本。二是构建区域之间的生态补偿机制。依据“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确定不同区域在农村生态环境中的利益受损情况和补偿方式,如此可以激发不同区域的政府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动力。

最后,多方位举措,实现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一是转变各级政府的经济发展理念,将农村环境保护放在首要位置。各级政府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不能盲目地引进有污染或环境评估不达标的企业,及时关闭对农村环境有较大污染的企业,做好农村环境污染预防工作。二是加强宣传教育,提升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意识决定行动,村民在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较为薄弱,就需要通过宣传教育的形式,不断提升村民的环境保护意识。三是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当前农村环境治理的基础设施还比较缺乏,需要各级政府加大投入,在各个行政村统一配置垃圾箱、垃圾回收站、污水处理点,并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对垃圾和污水进行集中式处理,避免农村生态环境受到污染。与此同时,还需要建立农村环境监测站,积极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加强对农村环境的监测,以实现对农村环境的动态监控。

(作者分别为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

【注:本文系黑龙江省2015年度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元治理’视域下黑龙江省地方政府农村环境治理能力研究”(项目编号:15JYE07)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①刘治彦:《习近平总书记的绿色治理观》,《人民论坛》,2017年第25期。

责编/孙垚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张蕾]
标签: 环境治理   农村   绿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