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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司法公开:“互联网+司法”改革的起跑线

【摘要】我国推行的网络司法公开改革实践,在内容、理念和对审判的影响等方面远远超越了传统的司法公开,并展现了连接互联网与司法的功能品质,成为我国司法信息化的重要引擎。网络司法公开将引领中国的司法信息化实现对西方的换道超车,为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和“智慧法院”发挥重要作用。

【关键词】网络司法公开  “互联网+司法”  司法改革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在互联网浪潮席卷各行各业的形势下,如何实现“互联网+司法”?从世界各国来看,目前还没有形成一种成熟的模式。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变化性与司法墨守成规的稳定性对二者的结合似乎构成了一种难以解决的矛盾。在理论界对该问题还一筹莫展之时,我国的司法实践似乎已经为“互联网+司法”划下了一道起跑线:网络司法公开。近年来,网络司法公开从我国司法改革中的一项管理性措施,逐渐演变成司法改革的目标之一,甚至成为未来司法改革的价值取向。司法公开本是一项古老的司法制度,以前为什么没有引起我们如此关注?在当下为什么能够承载如此重的改革期望?其能否作为起跑线将人类的司法方式推进“互联网+”的快车道,确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网络司法公开与传统司法公开的不同之处

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全面深化司法公开,着力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先后建立起了审判流程公开网、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庭审公开网等四大司法公开平台,并迅速发展为世界最大的司法公开网络系统。与此同时,依托信息网络技术,各级法院建立了政务网站、12368诉讼服务平台、法院微博微信、移动新闻客户端、手机APP等,促进司法全面公开透明。与传统司法公开的手段相比,这一轮司法公开改革最突出的特点就是网络公开,故可以将这些司法公开的改革措施概括为网络司法公开。

我国的法院组织法和三大诉讼法对司法公开均有规定,但对于公开的具体方式法律却没有明确要求。在实践中,传统的司法公开,主要是指庭审公开和宣判公开。公开的具体方式往往是庭审和宣判要进行公告,其场所在一定程度上对公众开放。虽然曾有法院对庭审进行电视直播,但仍属个别行为。网络司法公开与传统司法公开相比,其不同之处是显而易见的。至少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公开的内容不同。传统司法公开主要公开庭审、宣判和文书,主要面向当事人公开。网络司法公开实现对依法公开内容的全覆盖:从审判活动拓展到法院情况、审判流程、裁判文书、执行活动、司法政务等各个领域,贯彻这个审判流程,反映诉讼活动全貌。公开的对象由面向当事人扩大为面向诉讼参与人及社会公众,搭建律师服务平台和社会服务平台,实现了个案公开与审判事务公开的有机结合。

其次,公开的理念不同。传统的司法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司法原则,主要在于落实法律的规定,体现司法活动的正当性。新一轮司法公开改革则发掘了司法规律的全方位功能: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增强公开的主动性,让暗箱操作无空间、让司法腐败无处藏身;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实现司法公开从被动公开到主动公开、变内部公开为外部公开、变选择性公开为全面公开,变形式公开为实质公开;摒弃司法神秘主义,通过司法公开提高司法工作水平、司法人员素质、司法公信权威。

最后,公开的效果不同。由于其公开范围有限,传统司法公开不可能将司法活动“公之天下”,其对于司法活动本身难以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尤其是当社会公众对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反响强烈的时候,也没有充分起到对司法质疑澄清的作用。而网络司法公开依托信息化手段,不仅推进司法公开,而且对于审判活动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这种影响在于使司法活动更加符合法律规定、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并倒逼法官不断提高司法水平。同时,网络司法公开还拓展了收集司法数据、促进对司法裁判的研究、加快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提升诉讼服务水平等延伸功能。网络司法公开在法官审判与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之间建立了一种直接联系,既提高了司法的规范化水平,又能消除公众因信息不畅造成对司法的误解。

网络司法公开具备连接互联网与司法的天然品质

我国以网络司法公开作为突破口,实现了网络与司法运行的有机结合,并引领“互联网+司法”向纵深发展,成为举世瞩目的网络司法中国模式,在近年来举行的世界互联网大会、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海合作组织最高法院院长会议等重大国际会议上,得到了国际同行的高度认可。这种探索的成功并不是偶然的,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网络司法公开具备连接互联网与司法的天然品质。

第一,网络司法公开是网络社会中司法运行方式的必然要求。在对司法公开的传统认识中,存在着对司法公开对象的争议,即是对当事人公开还是对社会公开。但网络公开本身就是一种不限制范围的公开方式,如果使用技术手段对网络公开的范围进行限制,那就不称其为网络公开了。在信息社会中,网络司法公开的正当性在于,司法活动的公开应当符合信息社会对信息的传播要求。从发展的角度看,因网络产生的纠纷应当在网络上进行解决,如果用工业时代的司法方式来解决信息时代的纠纷是不能满足社会关系调整的需要,而是一种落后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表现形式。网络司法活动的公开方式必然是网络公开,网络时代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也应当以网络的方式来实现。从根本上来说,网络司法公开作为一种司法制度,是人类社会进入信息时代生产力的要求所决定的。

第二,网络司法公开为“互联网+司法”提供了信息化软硬件基础。从实现网络司法公开的物质手段来看,网络司法公开对于信息技术设施的要求远远高于办公自动化的要求,办公自动化对信息化设施的要求主要是基本输入设备、储存设备和传输设备,在局域网的运行环境中即可以实现,对软件的要求也主要是计算机基本运行的软件。而网络司法公开的软硬件要求则高得多,一般的输入设备难以满足信息录入的需要,比如,电子卷宗对于电子材料的要求,庭审直播对于录音录像设备的要求和高速记录的要求;在网络司法公开下,需要储存的信息量远远大于办公自动化的储存信息,使用云储存,甚至建立专门的数据储存中心成为必要;大信息量对传输设备的要求也必然更高,一定的网络宽带容量就成为必然要求;无论是信息的录入、储存和传输,都必须在互联网上运行。所以,在实现网络司法公开的过程中,“互联网+司法”对信息化软硬件的要求也一并实现了。如果缺乏网络司法公开的带动,实现“互联网+司法”在软件硬件建设上的要求,未必能够轻易得到满足。

第三,网络司法公开为“互联网+司法”提供了数据收集机制。“互联网+司法”不是二者的简单相加,而是二者的深度融合。如果仅仅在司法活动中使用一些互联网技术和手段,譬如,在互联网上查阅法规和资料,那并不改变司法的基本形态,不能算作信息化意义上的“互联网+司法”。互联网与司法深度融合的应有之义就包括司法活动的数据化,司法活动的数据化是指司法活动能够以数据的形式在互联网上被记录并展示出来。实现司法活动数据化,公开是前提,对不公开的司法活动进行数据化,不但存在现实困难,也往往面临正当性的质疑。而对数据化的司法活动如果不进行公开,则失去了数据化的意义。所以,网络司法公开为实现“互联网+司法”提供了数据收集的可能。

第四,网络司法公开是“互联网+司法”的共享价值实现方式。“互联网+司法”意味着司法的互联网化,而互联网的本质之一就是共享,“互联网+司法”的共享价值在于,提高司法能力并促进法律统一适用、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满足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实现对司法信息资源的广泛利用,等等。这些价值,只有在网络司法公开的条件下才可能得以实现,否则就会大打折扣。近年来,正是在网络司法公开的背景下,全国法院开展了司法大数据资源深度应用,形成诉讼智能评估、相似案例推荐、量刑规范支持等数据服务,有效服务了审判执行和司法管理,甚至正在成为促进司法公信跃升、经济社会发展、国家治理变革的基础性力量。

网络司法公开或将引领中国司法信息化实现对西方的换道超车

在信息时代,世界各国法院的审判方式必然要发生变化,这是信息技术发展引领社会变革的一种必然趋势,是互联网技术作用于司法的必然结果。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仅网络司法公开将更加普遍,网络法庭也必然成为现实。2017年8月,经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设立杭州互联网法院,探索涉网案件诉讼规则,完善审理机制,提升审判效能,促进互联网和经济社会深度融合,这是我国司法主动适应互联网发展大趋势的又一项重大制度创新。可以说,包括网络司法公开在内的我国司法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得益于我国更加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社会主义国家治理方式,既能够及时认清社会发展的需要,又能够迅速决策并集中社会资源推进其发展,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治理体系所难以实现的。

因此,网络司法公开其实是一场信息技术的革命在司法领域中的反应而已,各国如何去适应它,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及治理方式,欧美在当下所采取的被动方式,有其合理性,或许不久也将采取更加激进的态度;而我们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方式,符合我国的社会治理方式和当前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从这个角度来讲,在向信息社会转型的换道上,网络司法公开引领中国司法信息化实现对西方的超车,是一种有现实基础的判断,绝非出于空想的夜郎自大。

当然,我国的网络司法公开在引领了互联网和司法融合的同时,自身也不断面临新的挑战。在互联网传播规律和司法活动的内在要求之间,网络司法公开还需要不断调整自己的定位和运行方式。在当前,以下问题尤其需要关注。

一是如何平衡网络司法公开和当事人隐私权、信息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司法公开的根本理由在于司法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对公权力的行使,应当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广大社会公众对其具有知情权。但与其他国家公权力不同,司法权往往处理私人事务或者涉及私人事务,其中必然涉及到私人信息,那么所涉及到的私人信息是否因为司法权是国家公权力也应随之对社会公开?从传统的司法公开方式来看,庭审公开并不能为听众留下能够得以再次传播的原始信息素材,可网络传播,无论是庭审直播,还是裁判文书上网,都为再次传播,甚至无限传播提供了信息源。这些信息是否因为司法公开而不再受法律保护了呢?从网络司法公开的实践看,还没有出现普遍性的问题,但如何从法律层面上进行规范和完善,显然是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

二是如何提升网络司法公开的统一性和规范化水平。网络司法公开在当前还是一项司法改革措施,实践已经证明了其妥当性。从司法制度的完善来讲,应当将网络司法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适时修改完善法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等关于司法公开的相关立法,让司法公开的法律规定更加明确,更具可操作性,这应当成为一个现实的立法议题。

三是如何让司法公开更好服务于法官、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网络司法公开还处于改革过程之中,积极探索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司法公开新途径,不断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依托信息化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程留痕,将审判权和执行权的运行更好地置于社会的广泛监督之下,促进公正高效廉洁司法,还有一段长路要走,尤其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加快建设人民法院信息化3.0版和“智慧法院”的形势下,实现审判执行工作全业务网络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面向法官、当事人及社会各界提供全方位智能服务,应当成为网络司法公开新的历史使命。

(作者为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参考文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编:《中国的司法公开》,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

责编/肖晗题    美编/杨玲玲

[责任编辑: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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