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颁行以来,现行刑法已历经十次修改。《刑法修正案(十)》将在公共场合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的行为纳入刑事治理,表明刑法开始重视对国家尊严这一“精神性”法益的保护。《刑法修正案(九)》积极回应社会现实,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虚假诉讼”等罪名,以惩治逐渐呈现蔓延之势的失信、背信行为。而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引起广泛热议,此次修订确立了刑法之最轻罪名——危险驾驶罪(最高刑期是6个月拘役),这对于倡导轻罪立法亦具有标杆性意义。
在刑法对犯罪的分类中,重罪与轻罪是最经典的一种传统分类方法。即使到了今天,重罪与轻罪的分类和治理,在两大法系不同国家仍然有异曲同工之妙。
德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典型,其现行《刑法典》规定了哪些是可罚行为以及这些可罚行为需要具备何种方式和何种程度的法律后果。这些规则只是部分地规定在《刑法典》中,即只规定了那些特别重要的犯罪,而那些与特定的法领域有更密切联系的特定犯罪,则单独规定在相应的法规中,即附属刑法(如道路交通法)。德国刑法还依据应当科处的刑罚对犯罪作了重罪、轻罪和违警罪(现行《德国刑法典》已经删除了“违警罪”的相关规定——笔者注)的划分,而所谓轻罪是指五年以下要塞监禁,普通监禁或并处150个帝国马克以上罚金或单处罚金的犯罪。另外,从刑罚的角度来看,除刑法典规定的刑罚种类外,德国刑事法领域还存在保安处罚措施,适用于那些没有罪责但是有危险的行为人。在罪责轻微不能适用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人民利益的需要,通过判处保安处分来阻止较轻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
日本近年来的刑法发展也逐渐出现了犯罪化动向。日本刑法关于轻罪治理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其制定有独立的《轻犯罪法》,该法将危害社会或影响公共秩序的事项都定性为轻犯罪,其中大部分内容是针对城市管理事项,比如乞讨或唆使乞讨、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等,并且设定了罚款、拘留或二者同处的处罚,都由警察负责执行。违反轻犯罪法者会被“书面起诉”,留下案底。这种通过刑事法律处理诸如插队、无故关闭公共场所灯火、制造噪音等“日常性”轻微违法行为的做法,对日本公民良好社会行为习惯的养成起到了很大的帮助和约束作用。
韩国则在其《刑法典》之外还制定了“实质意义上的刑法”,即虽不具有刑法的名称和形式,但实质上规定了犯罪及与之相对应的国家制裁手段的法律,如《国家保安法》《社会保护法》《保安观察法》等。其中,规定较轻违法犯罪行为和行政法规违反行为处罚的,有单独的《轻犯罪处罚法》和《秩序违反法》,处罚的方式主要为:犯则金、过怠料等。从司法实践来看,2017年12月,韩国春川地方法院曾对在乘坐出租车时因琐事而对司机拳打脚踢的男子作出徒刑8个月,并强制参与160小时的社会志愿活动以及接受40小时的暴力治疗课程的判罚,显示了其刑事司法对较轻违法犯罪行为的态度。总之,从对轻罪处理的立法论上看,韩国刑事法体系包括了警察管制违反事例与轻微的行政法规违反事例的秩序违反法的独立的法体系。
美国属于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并没有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统一刑法典。但美国刑法有重罪(felony)、轻罪(misdemeanor)还有微罪(petty misdemeanor)之分。如美国《模范刑法典》按刑罚轻重将犯罪分为四等,即重罪、轻罪、微罪、违警罪,轻罪的刑罚不能超过1年监禁,微罪的最高刑期为30天,对违警罪一般只能判处罚金。美国刑法近年来也在不断将更多的较轻违法行为予以犯罪化,且对轻罪的规定呈现出法典化趋势引人注目。
梳理各国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践,结合我国国情,未来,在我国构建起一套以“刑罚处罚为顶、轻犯罪法处罚居中、治安管理处罚为底”的违法犯罪行为治理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轻罪治理的总体思路应在于“用成文法典予以规定,以轻刑化和灵活多元的执行方法进行处罚”。
(作者为同济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博导)
【注:本文系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一般项目“信息化条件下特大城市犯罪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7BXF188)的阶段性成果】
责编/宋睿宸 美编/杨玲玲